行政处罚决定书(精选3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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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精选 33 篇)
行政 决定 处罚 1
    被处罚企业: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陆豪摩托车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人:王延忱
     地 址: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长虹岭工业园
    20xx 6月,我们收到一封反映你公司存在倒卖产品合格证等违规行为的举报信。据
此,我们组织检查组对你公司生产一致性情况开展了专项检查。检查中发现你公司存在部
分摩托车产品未在公告生产地址生产、上传合格证数量与其实际产量不一致、合格证管理
体系混乱等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汽车产业发展政策》(中华
人民共和国国家 展和改革委 会令第 8)、《摩托车生产准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国家 易委 会令 第经济贸 员 43 )等相关规定,扰乱了市场秩序,给社会公共安全和人
民生命 安全 来 患。财产 带 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我部于 20xx 920 日,
就上述事实及处理意见向你公司进行了告知。
    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 院令第41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汽车产业发展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 展和改革委 会令第 8)第二十二条、《摩托车生产准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国家 易委 会令 第经济贸 员 43 )第二十条等有关规定,我部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
政处罚:
    一、撤销你公司陆慷光洋牌 LK150-5CLK150-6CLK125T-2CLK125-6CLK125T-
6LK100T-2LK125-7CLK110LK100T-8LK125-2LK125-9CLK100T-6LK125T-8
和 牌凤帅 FS150-6CFS150-5CFS125-2C 等型号两轮摩托车产品《公告》。
    二、从即日起进行为期 6个月的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受理你公司新产品申报和上传
产品合格证信息。整改期满后,我部将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我部申 行政复请 议
或者在 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xx 11 30
行政 决定 处罚 2
    当事人:嘉善绿源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富良;住所:干窑镇范泾村。
    20xx 78日,嘉善 市 督管理局 法人 位于嘉善 干窑 范 村的嘉善县 场监 员对 镇 泾
绿源化工有限公司食堂进行现场检查。经查:1.该公司食堂现场不能提供有效《餐饮服务
许可证》从事员工就餐服务;2.该公司食堂从业人员现场不能提供有效健康证明。当事人
涉嫌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从事餐饮服务。本局于 20xx
78日立案 。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嘉善绿源化工有限公司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聘用
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的、为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从 20xx 8月份起,在公司开设食堂为
员工提供餐饮服务。20xx 78日,被本局 当事人正在从事餐 服 ,现场 饮 务 2
从业人员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在进一地调查取证中发现,当事人未保存食堂食品原料
采购的收据,未做好食品原料的进货台账,未建立食品原料索索票制度发后
食堂即停了经营并向我局提了整改报告,20xx 916 日取得了《餐 服饮 务
许可证》。从业人员、于 20xx 728 日取得了有效《健康 》。至案 ,因 据不充 发 证
分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的货值金额无定,当事人在食堂经期间未向工收
取就餐用,违法所得。
    20xx 10 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善市 干告〔20xx2号《行政 事先告知处罚
书》。当事人于 20xx 10 9日向本局提出 述、申 , 称企 食堂不需要 理《餐 辩 辩 业 办
饮服务许可证》,食堂从业人员和于 20xx 419 日已 行健康体 并且可提供健康进 检
明。本局经复核认为企业食堂需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食堂从业人员从事餐饮服务
需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
管理办法》和《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明规定的,食堂从业人员和于 20xx 7
28 日取得了有效健康合格 明。故当事人的 述申 理由不成立,本局不予采 。陈 辩
    本局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条第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条第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理
办法》第十条第一的规定,构成了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合格证
明从事餐饮服务工的违法行为。
    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责令
事人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条、第八十条,《餐饮服务食
品安全监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如下决定:
    一、;
    二、罚人民币伍仟元整。
    上述罚,当事人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到(款银行:
中国工商银份有限公司嘉善行,收:县支金库,地址:嘉善县魏塘街道解放
东路 1-8 )缴纳。当事人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十一条第()项的规定,分之三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嘉善县人民政
或者嘉 市市 督管理局申 复场监 请 议;可以在三个月内依法直接向嘉善县人民法院提起
行政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行政决定的,本局
将依法申请嘉善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嘉善县市场监管理局
    20xx 10 20
行政 决定 处罚 3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公( )行决[ ]  第 号
    被处罚人:
    现查明
———————————————————————————————————————
     以上事实有
—————————————————————————————————————等证
据证实。
     根据
———————————————————————————————————————
—————————————————————————————————————的规
 定,现决定
———————————————————————————————————————
——————————————————————————— 处罚。
    履行方式:
———————————————————————————————————————
—————————————————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
——————————  ———— 申请行政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
诉讼。
    20xx xx xx
行政 决定 处罚 4
    当事人: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从减轻或的情述申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
是否过听序该当事人于 20xx 228 22 ,在山香路因运输建筑垃圾过
遗撒建筑垃圾污染路面污染路面500 ,系初次违法。以上事实有现场验、
问调查笔录、现场照片、相关证明材料为证。当事人在告知期限内未述、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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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精选33篇)行政决定篇处罚书1  被处罚企业: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陆豪摩托车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人:王延忱   地址: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长虹岭工业园  20xx年6月,我们收到一封反映你公司存在倒卖产品合格证等违规行为的举报信。据此,我们组织检查组对你公司生产一致性情况开展了专项检查。检查中发现你公司存在部分摩托车产品未在公告生产地址生产、上传合格证数量与其实际产量不一致、合格证管理体系混乱等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选汽车产业发展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展和改革委会令第发员8号)选摩托车生产准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国家易委会令第经济贸员43号)等相关规定,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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