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精选3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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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精选 33 篇)
行政 决定 篇处罚 书 1
被处罚企业: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陆豪摩托车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人:王延忱
地 址: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长虹岭工业园
20xx 年6月,我们收到一封反映你公司存在倒卖产品合格证等违规行为的举报信。据
此,我们组织检查组对你公司生产一致性情况开展了专项检查。检查中发现你公司存在部
分摩托车产品未在公告生产地址生产、上传合格证数量与其实际产量不一致、合格证管理
体系混乱等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汽车产业发展政策》(中华
人民共和国国家 展和改革委 会令第发 员 8号)、《摩托车生产准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国家 易委 会令 第经济贸 员 43 号)等相关规定,扰乱了市场秩序,给社会公共安全和人
民生命 安全 来 患。财产 带 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我部于 20xx 年9月20 日,
就上述事实及处理意见向你公司进行了告知。
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 院令第务412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汽车产业发展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 展和改革委 会令第发 员 8号)第二十二条、《摩托车生产准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国家 易委 会令 第经济贸 员 43 号)第二十条等有关规定,我部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
政处罚:
一、撤销你公司陆慷光洋牌 LK150-5C、LK150-6C、LK125T-2C、LK125-6C、LK125T-
6、LK100T-2、LK125-7C、LK110、LK100T-8、LK125-2、LK125-9C、LK100T-6、LK125T-8
和 牌凤帅 FS150-6C、FS150-5C、FS125-2C 等型号两轮摩托车产品《公告》。
二、从即日起进行为期 6个月的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受理你公司新产品申报和上传
产品合格证信息。整改期满后,我部将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我部申 行政复请 议
或者在 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xx 年11 月30 日
行政 决定 篇处罚 书 2
当事人:嘉善绿源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富良杨;住所:干窑镇范泾村。
20xx 年7月8日,嘉善 市 督管理局 法人 位于嘉善 干窑 范 村的嘉善县 场监 执 员对 县 镇 泾
绿源化工有限公司食堂进行现场检查。经查:1.该公司食堂现场不能提供有效《餐饮服务
许可证》从事员工就餐服务;2.该公司食堂从业人员现场不能提供有效健康证明。当事人
涉嫌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从事餐饮服务。本局于 20xx
年7月8日立案 。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嘉善绿源化工有限公司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聘用
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的、为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从 20xx 年8月份起,在公司开设食堂为
员工提供餐饮服务。20xx 年7月8日,被本局 , 当事人正在从事餐 服 ,查获现场 饮 务 2名
从业人员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在进一步地调查取证中发现,当事人未保存食堂食品原料
采购的收据或发票,未做好食品原料的进货台账,未建立食品原料索证索票制度。案发后
食堂立即停止了经营并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并于20xx 年9月16 日取得了《餐 服饮 务
许可证》。从业人员、于 20xx 年7月28 日取得了有效《健康 》。至案 ,因 据不充证 发 证
分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的货值金额无法认定,当事人在食堂经营期间未向职工收
取就餐费用,无违法所得。
20xx 年10 月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善市 干告〔监20xx〕2号《行政 事先告知处罚
书》。当事人于 20xx 年10 月9日向本局提出 述、申 , 称企 食堂不需要 理《餐陈 辩 辩 业 办
饮服务许可证》,食堂从业人员和于 20xx 年4月19 日已 行健康体 并且可提供健康进 检 证
明。本局经复核认为企业食堂需要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食堂从业人员从事餐饮服务
工作需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
督管理办法》和《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明文规定的,食堂从业人员和于 20xx 年7月
28 日取得了有效健康合格 明。故当事人的 述申 理由不成立,本局不予采 。证陈 辩 纳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
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合格证
明从事餐饮服务工作的违法行为。
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责令当
事人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七条,《餐饮服务食
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决定:
一、警告;
二、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收款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善支行,收款国库:县支金库,地址:嘉善县魏塘街道解放
东路 1-8 号)缴纳。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
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嘉善县人民政府
或者嘉 市市 督管理局申 复兴场监 请 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依法直接向嘉善县人民法院提起
行政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本局
将依法申请嘉善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嘉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xx 年10 月20 日
行政 决定 篇处罚 书 3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公( )行决字[ ] 第 号
被处罚人:
现查明
———————————————————————————————————————
—
以上事实有
—————————————————————————————————————等证
据证实。
根据
———————————————————————————————————————
—————————————————————————————————————的规
定,现决定
———————————————————————————————————————
——————————————————————————— 处罚。
履行方式:
———————————————————————————————————————
—————————————————。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 ————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
诉讼。
20xx 年xx 月xx 日
行政 决定 篇处罚 书 4
当事人:
法定代表人:陈
住所地:
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从轻、减轻或从重的情节、陈述申辩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
由、是否经过听证程序该当事人于 20xx 年2月28 日22 时,在山香路,因运输建筑垃圾过
程中遗撒建筑垃圾污染路面,污染路面长500 米,系初次违法。以上事实有现场勘验、询
问调查笔录、现场照片、相关证明材料为证。当事人在告知期限内未陈述、申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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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精选33篇)行政决定篇处罚书1 被处罚企业: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陆豪摩托车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人:王延忱 地址: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长虹岭工业园 20xx年6月,我们收到一封反映你公司存在倒卖产品合格证等违规行为的举报信。据此,我们组织检查组对你公司生产一致性情况开展了专项检查。检查中发现你公司存在部分摩托车产品未在公告生产地址生产、上传合格证数量与其实际产量不一致、合格证管理体系混乱等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选汽车产业发展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展和改革委会令第发员8号)选摩托车生产准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国家易委会令第经济贸员43号)等相关规定,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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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shokzz
分类:实用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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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