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存货监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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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存货监管协议
甲方(质押权人):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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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借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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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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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方(第三方管理企业):担保存货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省**市**新区市**道**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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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
1“ ”、乙方是此《担保存货监管协议》附表所载货物( 担保存货 )的所有权人,请求甲方
提供以担保存货为基础的贷款。
2、甲方对与乙方签订的编号为号的《XX 抵/“质押合同》(下称 抵/”质押合同 )项下的担
保存货具有所有权或担保物权,为进一步保证乙方履行《抵/质押合同》规定的义务,甲
方要求依照本协议的条款,将担保存货的占有和控制委托给丙方。
3、丙方为担保存货第三方管理企业,按照本协议的约定代理甲方履行监管担保存货的责
任。乙方在此明确地、不可撤销地同意由丙方完全依照甲方的指示、不受乙方干扰的,履
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为明确三方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规定,本着诚实信用、
互利互惠的原则达成本协议。
第一条担保存货约定
1.1 乙方出 甲方并由丙方 施唯一、持 、明示的占有和控制的担保存 :,担保质给 实 续 货为
存货的具体情况以《担保存货监管通知书》(附件一)以及丙方签发的《入库单》(附件
二)的记载为准。
1.2 依照《抵/质押合同》项下甲方的权利和主张,乙方保证拥有担保存货的所有权和完全
的处分权,保证不受(除甲方以外)任何第三人的主张和追诉,保证担保存货没有法律瑕
疵,包括不受任何权力机关的约束,并愿意向甲方提交担保存货相关的权属和品质证明文
件,丙方可以代甲方收集。
1.3 乙方保 其 要求提供和向甲方、丙方提交的与担保存 有关的所有 都是真 有证 应 货 单证 实
效的。
1.4 丙方应当按照当前由甲方向其发出的《担保存货监管通知书》(附件一)和《担保存
货种类、数量或价值调整通知书》(附件五)计算担保存货的数量和价值,通知中应包括
担保存货的计量标准(按数量/重量)及价格;担保存货的价值计算方式为:数量×单价
=价值。《担保存货种类、数量或价值调整通知书》(附件五)的变更在丙方实际收到通
知之前对丙方没有约束力,且仅适用于丙方在收到该通知后出具的担保存货相关报表。
1.5 除非甲方和丙方另有明确书面协议,丙方对监管的担保存货采用表面审查、外观查验
的原则。对于包装货物,丙方只负责对于外包装进行核对;无包装货物,丙方通过外表观
察、标记等进行核对。丙方不对担保存货的品质、权属和真实价值承担责任。
1.6 除非丙方和甲方另有明确书面协议,丙方对其占有、控制的担保存货没有处置权利。
1.7 若本协议下的担保存货属于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易腐烂、有保质期的农副产
品和食品,贵金属、工艺品等高价值物品,以及其他需要特殊装卸、搬运、监管技术和条
件的物品,乙方必 在 前以 面形式告知甲方和丙方,并在丙方的占有控制下由须签订协议 书
乙方 担保存 量 行定期 ,如 生品 由乙方承担 任。负责对 货质 进 维护 发 质问题 责
第二条担保存货的监管区域
2.1 本协议中担保存货存放的监管区域为:。根据业务需要,经三方协商同意后,可以增
加监管区域,并用书面形式另行确认。
2.2 监管区域由乙方提供,丙方与乙方签订书面的有效租赁协议,且租赁期限不短于本协
议的有效存续期限。乙方应向丙方提供证明其合法享有监管区域所有权的产权文件(在乙
方为监管区域所有人的情形下)或合法享有监管区域的占有、使用权的租赁协议及相关文
件(适用于乙方租 管区域的情形下)。赁监
2.3 当担保存货监管区域位于乙方的经营场地内,在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应放弃控制和占
有担保存货的权利。同时,丙方需在监管区域设置相应标识,公示该监管区域及其中监管
的担保存货由丙方占有和控制。担保存货监管区域的所有出入口,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置
围墙(栏)等隔离措施。
2.4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丙方应始终维持对上述监管区域的合法占有与使用权。
2.5 乙方按照丙方 管担保存 的要求,在 管区域安装 控 ,配合做好担保存 出监 货 监 监 设备 货
入库管理工作,若监控设备安装期间造成担保存货短损或因乙方不配合丙方监管工作造成
甲方担保存货损失,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6 乙方 担保存 管区域 行 和修 ,保 管区域的正常使用,乙方承担负责对 货监 进 维护 缮 证监
监管区域的防火、防汛、防潮、防虫害、防污染等问题出现的一切责任。当出现如火灾、
水灾、地震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担保存货毁损或灭失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三条担保存货的监管
3.1 丙方应依照本协议第一条的规定,接管对担保存货监管区域的控制和对位于该区域的
担保存货的占有和控制,并以甲方的名义出具《入库单》。
3.2 丙方对担保存货进行独立的占有和控制,使其与其他货物分开并且有别于其他货物,
在每个堆栈或存放位置配置相应的标识。
3.3 当发生担保存货灭失、损坏、短少、品质异常变化、保险事故、担保存货被采取司法
强制措施、权属争议、盗抢或其他可能危害甲方合法权益的情况时,丙方应书面及时通知
甲方。
3.4 丙方应规范、准确的盘点、检查担保存货库存量,按甲方最新出具的《担保存货最低
控货值通知书》(附件四)控制担保存货最低库存量。
3.5 规范、准确地出具、编制、更新、归档、保管担保存货进出库单据、台账、记录(包
括电子或影像记录)、报告等,并根据甲方要求的时间和程序,向甲方提交上述报告及
《担保存货库存表》(附件三)。
3.6 三方约定担保存货的提取按照如下流程:
3.6.1 丙方在担保存货监管区域占有和控制的担保存货的实际数量超出甲方出具的最新的
《担保存货最低控货值通知书》(附件四)要求的最低数量或价值的,乙方、丙方办理提
货、换货手续,需向甲方进行报备。丙方应保证提货或换货后,担保存货的库存数量或价
值始终不得低于最新的《担保存货最低控货值通知书》(附件四)要求的最低数量或价
值。
3.6.2 担保存货的实际数量等于或低于甲方出具的最新的《担保存货最低控货值通知书》
(附件四)要求的最低数量或价值的,乙方若要办理提货,则必须向丙方出示由甲方签署
的《担保存货最低控货值通知书》(附件四),表明担保存货最低控货价值已减少,可以
从监管区域释放部分担保存货。
3.6.3 当担保存货的实际数量低于《担保存货最低控货值通知书》(附件四)上的最低数
量或价值时,甲方有权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宣布授信提前到期、停止乙方使用授信、要求乙
方偿还授信、支付违约金、资产保全、仲裁或者诉讼等措施。
3.7 三方应对担保存货监管过程中签发单证的签字和印鉴进行约定,并相互留底备案。
第四条协议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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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shokzz
分类:实用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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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