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协议书(共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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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管辖协议书
“ ”一、如果当事人事先没有约定管辖,采取 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 管辖。
买卖合同履行地的确定,首先以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约定为准;若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
的,可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补充协议;若仍达不成补充协议的,则按合同有关条款或交
易习惯确定合同履行地。
注意:如何确定合同的履行地
A、一般情况合同的履行地
1、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
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
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
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
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2、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3、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
定的除外。
4、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5、另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
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B、合同法中关于买卖合同履行地的规定主要见于《合同法》第 61、62、141 条。其中,
第61、62 条是 中的 定,第总则 规 141 条是分 中的 定。则 规
第61 “条 定: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 量、价款或者 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 定或规 质 报 约
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
”确定。
第62 “条 定: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 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 定仍不能确规 约 规
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
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第141 “条 定: 出 人 当按照 定的地点交付 的物。当事人没有 定交付地点或者规 卖 应 约 标 约
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
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
“交付标的物。
C、通过以上途径仍不能确定合同履行地的,按合同法规定处理:
(一)合同法总则规定: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
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二)“ ”合同法分则 买卖合同 一章中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
承运人的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标的物不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
物在某一地点的,该地点为合同履行地;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订立合同时
的营业地为合同履行地。
二、可以 管 :必 在被告所在地、合同履行地、合同 地、原告住所地、 的物协议 辖 须 签订 标
所在地人民法院中择一选择(即五选一)。
篇二:管辖协议书
《民事诉讼法》第 25 条 定了合同案件的 管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不 反 管规 协议 辖 违 级别
辖和专属管辖的前提下,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
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院《民诉意见》第 24 条 定,规
这一选择需是明确的,若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了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则
选择无效,依照民诉法第 24 条确定管 。 如何理解 一 定,是确定案件管 的关 所辖 这 规 辖 键
在。笔者收集到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和判决,对实践个案中合同里各种各样的选择是否符
合民诉法第 25 条作出了相关意 。见
1、法经〔1993〕72 “ ”号通知认为, 管辖地为货物到达地 结合案件即为合同标的物所在
地,又为当事人一方的住所地,可以视为当事人对管辖的特殊约定。
2、法经〔1994〕158 “ ”号处理意见认为, 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处理 的约定不违反民诉法
第25 条的 定。规
3、法经〔1994〕256 “ ”号通知认为, 如有纠纷在供方所在地解决 的约定符合民诉法第 25
条的 定。规
4、法经〔1994〕278 “ ”号通知认为 原告当地法院受理 的约定符合民诉法第 25 条关于选择
管辖规定的。
5、法经〔1994〕307 号复函认为,发生纠纷各自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的约定可认为是
选择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6、法函〔1995〕86 “ ”号通知认为, 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的约定符合民事诉讼法第
25 条 定。规
7、法函〔1995〕89 “ ”号复函认为, 由守约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的约定不符合民诉法第
25 条的 定, 定无效。规 应认
8、《关于 39583 部队施工办公室与高自强、佟希华购销汽车合同纠纷案件指定管辖的通
“ ”知》认为, 可向各自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的条款符合民诉法
第25 条 定, 当确 有效。规应认
9、法函〔1995〕157 号复函认为,如果约定选择的法院是民诉法第 25 条所列 的举5类人
民法院以外的,因该约定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应认定无效,不能以此作为确定管辖的依
据。
10、(20xx)民二终字第94 “号民事裁定书认为,按照本案合同中有关 合同在执行中如发生
”纠纷,双方可向各自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的约定,虽然双方均有权提起诉讼,其住所地
的人民法院亦分别享有管辖权,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33 条的 定,任何一方提起 且 其住所地法院立案受理规 诉讼 为
后,另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便不得再重复立案,从而排斥了另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的管
“辖。故该项约定的实质是选择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该项约定不但不属于 选择民事
”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的情况,而且完全符合民
事诉讼法有关协议管辖的规定,应当认定有效并据以确定本案的管辖。
11、(20xx)民二终字第186 “号民事裁定上认为, 发生争议在乙方所在地法院通过诉讼方
”式解决 的约定是有效的。
从上述材料看,最高法院在对协议管辖效力判断的标准是基本上是看该约定能否认定为民
诉法第 25 条 定的规5类法院,但其中也存在着有违这一判断标准的'地方,如法经
〔1994〕256 号通知和(20xx)民二终字第186 “号民事裁定书。笔者认为, 如有纠纷在供方
” “ ”所在地解决和发生争议在乙方所在地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实际上是违反民诉法第 25
条 定的。理由如下:规
1、法律规定协议管辖的目的是体现民事权利的意思自治、公平和效率。而对于我国现阶
段来讲还附带着起到减少地方保护,维系交易双方间权利平衡的作用。故协议管辖确定的
法院对于合同各方的利弊程度应是相对平衡的。协议管辖条款严格按民诉法第 25 条表
述,则在订立合同时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对于合同方来讲由于事后诉讼的发起方不
同,对于双方的保护是一致的;而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对于合同各方
来讲均可依据合同的约定予以明确,在达成一致时产生歧义的可能很小,各方在确定时完
“全可以从各自的利益出发进行取舍,对各方来讲也是公平的。而确定为 供方所在
” “ ”地 、 乙方所在地 法院管辖,虽然从表面上看这样的约定符合协议管辖法院确定的要
“ ”求,即某人民法院,但在实际案子发生时则可能变成 实质上的选择 两个以上的法院。如
一个案件,供方就货款提起买卖合同纠纷之诉,依据约定管辖法院在供方所在地,这时候
这个约定实质上属于第 25 “ ”条 定的 原告住所地规;而需方如就产品质量提起产品质量
“ ” “损害赔偿纠纷之诉,管辖法院仍在供方所在地,这时则成了 被告住所地 。约定为 乙方
”所在地 的结果也是如此。显然这样的约定有违于民诉意见第 24 条的 定。在 果上只要规 结
有纠纷发生最后均由一方住所地法院管辖,在地方保护主义还实际存在的今天,也使合同
各方间权力天平发生倾斜,这样的协议有违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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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shokzz
分类:实用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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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