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模板集合(精选3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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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模板集合(精选 31 篇)
借款合同模板集合 篇 1
    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一共分为分期履行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起算、未定履行期限借款
合同的诉讼时效起算、无效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起算、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债权的保护等
内容。
    一、分期履行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起算
    对于因分期履行的借款合同而生的债权,其诉讼时效应按每一期的期限届满日分别起
算还是从最后一期届满后起算,存在争议、
    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第 137 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权利人知道或
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故对于约定分期偿还的借款合同,应从每
一次的偿还期限届满之日分别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另一种意见认为,对于同一笔完整的借款,虽然规定了不同的偿还日期,但诉讼时效
期间仍应从最后的偿还日期开始计算,否则将一个完整的法律关系割裂开来,不利于保护
债权人的权利。
    从理论上讲,分期履行的债权,分为定期给付债权与分期给付债权,前者为数个各自
独立的债权,在一定期间内反复继续的发生而为给付,如租赁合同中按期收取租金的债
;后者为一个独立的债权,分数期而为给付,如按期还款的借款合同、分期付款的买卖
合同。对于定期给付债权,由于其是因租赁、承包等连续性合同而产生的债权,债权是一
再发生的,经过每一确定期间即产生一新的债权,数个债权之间是独立的,所以对该债权
的请求权的时效期间,自各该债权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分别计算。合同未到期而终止
的,仅发生对已经过的期间的费用的请求权,违约人可能会承担,但不必支付未经过期间
的费用:而对于分期给付的债权,在约定分期付款的借款、买卖等继续性合同中,尽管合
同约定的是分期履行,但债权是确定不变的,其义务内容是作为一个整体构成了相对人的
权利内容,权利人基于该合同所享有的权利同样也是一个整体的合同权利,其主张合同权
利也是对整体权利的主张,每一确定时间的经过即发生债权数额的减少,所以,对该债权
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自债务履行期限全部届满后次日起起算。合同未到期而终止
的,债务人应清偿所有未支付的债务。也有学者对此提出质疑,认为由于分期给付债权的
标的虽然是一个,但标的物是可分的,所以分期给付债权虽然基于同一合同所约定的债权
是一个整体,但在合同约定分期履行的情况下,实际是将整体的债权分为若于个数额、履
行期限,甚至是法律后果互不相同的、相对独立的债权。债务人应当在各相对独立的债务
的履行期限届满时履行义务,否则构成违约,亦即构成对债权人相对独立的这部分合同权
利的侵犯。根据《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的规定,
应按每笔相对独立的债权履行期限届满时分别起算。
    笔者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20xx 46日,针对云南高院的批复法函〔20xx22
号《关于分期履行合同诉讼时效期间应如何计算问题的答复》:对于分期履行合同的每一
期债务发生争议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笔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的次日起算。因此,应当
认定在借款合同约定分期履行的情况下,实际是将整体的债权分为若干个数额、履行期
限,甚至是法律后果互不相同的、相对独立的债权。根据《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自知
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的规定,应从每笔相对独立的债权履行期限届满时分别起
算。尽管该批复是针对云南高院《关于继续性租金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如何计算的请示》
作出的,但对于分期履行的借款合同诉讼时效的起算仍然适用。
    另外,在对诉讼时效的起算存在分歧的情况下,还应当从保护的角度考虑诉讼时效期
间的起算问题,尤其对金融债权的保护更应如此。
    二、未定履行期限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起算
    根据《合同法》第 62 条第()项的规定: 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
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因此,没有约定履行
期限或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借款合同,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诉讼时效从债权人催告后、必
要的债务履行准备期届满之次日起起算,但自债的关系成立时起超过 20 年,不予保 。
因此,对于未定履行期限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起算应从债权人主张权利而债务人不履行
义务时开始计算,或者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限期结束的次日开始计算。
    也有的观点采用了际上通行的 权利能使说 ,认为无履行期限或履行期限不明
确的合同,诉讼时效应从权利能使时开始计算,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债权成立的时
“ ”间同时也是债权可以行使且应当行使的开始时间。权利能使说 观点者还认为从
合同生效之日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更能体时效度的价值止债权人期不债务人主
张权利,因为按照我们现行的起算方法,要债权人一债务人主张权利,诉讼时效
就一直不起算,在 20 年的最 效期 内, 人起 的,都将得到保诉讼时 间 债权 诉 ;但如果债
权人主张给债务人以催告,债务人收到催告的,时效期间从催告的履行准备期届满时起
起算两年通诉讼时效期间。也,行使催告权的债权人,能在两年的时效期间
内受保 。而 利放任自流、不管不 的人,却要在护 对权 20 年的 效期 内受保 。 一 护 这
“ ”果与时效度关于 权利上的睡眠者,不值得保护 的立法理由相
    笔者认为,虽然诉讼时效的的在于督促权利人积极使权利,但在有法律
下,诉讼时效的起算还是应当从债务人拒绝履行债务或在限期满未履行时起算,因为
有此时债权人有理由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也更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
    、无效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起算
    关于请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时效问题,一认为,合同无效是法律对合同效所作
强制性、否定性的评价,无论当人是否实际履行合同,备无效情,合同便
自始、当然、确定的无效,该无效不因时间的经过而变为有效。因此,请确认合同无
效应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当可以于何时间请确认合同无效。
    合同无效,其法律后果是复到合同签订前的状态受给付的一方当
因合同无效而失去了继续产的权利基,所以基于合同无效产生的产请求权
于物权请求权,损失的请求权于之债范畴的债权请求权,对于物权请求权是否适
用诉讼时效存在争议,但损失请求权无疑应受诉讼时效的约。关于无效合同诉讼时
效期间的起算问题,行法律、解释尚没有相应的规定,理论争议很大审判
中各法院掌握的标准也不尽相同。大致观点
    ()诉讼时效应从受给付之时的次日开始计算
    因为当受给付之时,合同是无效的(尽管这到法院的确认),也
,当受给付无法律根据,构成不当利,合同无效的损失请求权于此时便
成立,诉讼时效自应从此时计算。
    ()诉讼时效应从合同被确认无效之日起算
    此种观点认为,合同无效是自始无效,但这仅仅是合同的实质效果而的。合同
有被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无效,其在法律效果上为从立时即没有何法律效
其次,有些场合,当人一方方确实不知道合同存在无效的因,自然也不知
道不当还义务的产生,给付的当人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其债权受到侵害。于此
合,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的由不出,自然不上时效期间的起算问题。再次,有的情况
下,为给付的当人即使马上知道合同存有无效因,但仍然意履行,示将来也不
主张不当还请求权,自然也无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问题。是基于以上因,
学者认为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合同被确认无效之日起计算。该观点的不
在于,如果合同在履行期间届满后很长时间被确认无效,履行合同一方当人将受到更
多损害,其要求偿的损失(消极利益)将可能于合同有效时取的利(积极)
    ()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应从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算
    人在其自认为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基于实、自的意思表示而签订和履行合同,
无论合同是否有效,合同当人对其合同约定权利的实期限有其明确、合理的期。
一方当人不履行到期义务时,另一方当人应当知道其权利(不论该权利是基于有效合
同而产生的债权还是基于无效合同而产生的不当还请求权)受到侵害,当人所享
有的债权的诉讼时效应当开始计算。如果以合同签订之日或受给付之日作为诉讼时效的
起算,则会导致合同履行期届满,而诉讼时效已超过的局面然不利于保护当人对
合同的合理期。另一方,以合同履行期届满作为损失请求权诉讼时效的起算
以与合同有效情下合同之债的诉讼时效相衔接并且符合当人合同无效时所
得大于合同有效时的则。最高人民法院(20xx)民二终38 号民事判决采纳了该种
。笔者倾向于按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确定的指导原理。
    同时,在理无效合同诉讼时效起算问题时应当意以下个问题:(1)最高人民
 法院 (20xx)民二终38 号民事判决适用的前提是,无效合同一方当人不履行合同,
而这种情况下,基于合同无效产生的不当还请求权合同有效时的合同权利在实体
上有利益重合之,也,合同履行期间届满之时,无论合同是否有效,债权人
享有债权请求权,该请求权已经备了行使的条。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无效合同的诉讼
时效期间应当从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其理由在于保护当人对合同的合理
期,合同虽然无效,但在债务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的情况下,债权人应当积极使
利,使诉讼时效度发其应有的作用。由于该涉及合同履行后当请求确认合
同无效请求产等其,所以,本案判决理由仅对于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情况
下,无效合同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要的借意义。(2)如果当人在合同履行期间
届满前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合同无效,未提出损失的请求,那么诉讼时效是否
还应当从合同履行期间届满时起算?笔者认为,合同已经被确认无效时,当人请求
损失的权利的诉讼时效应当从合同被确认无效时起算。因为合同的效由法院或仲裁机
构来定,所以在合同未被确认无效之前,当往往不能期到合同无效的后果,从
而对合同的履行有合理的期。但是,一合同被确认无效,债权人不当还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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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借款合同模板集合(精选31篇)借款合同模板集合篇1  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一共分为分期履行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起算、未定履行期限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起算、无效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起算、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债权的保护等内容。  一、分期履行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起算  对于因分期履行的借款合同而生的债权,其诉讼时效应按每一期的期限届满日分别起算还是从最后一期届满后起算,存在争议、  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第137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故对于约定分期偿还的借款合同,应从每一次的偿还期限届满之日分别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另一种意见认为,对于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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