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逾期交货纠纷的裁判(精选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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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逾期交货纠纷的裁判(精选 3篇)
合同逾期交 的裁判 篇买卖 货纠纷 1
买卖合同逾期交货纠纷,是买受人认为出卖人逾期交货而提起诉讼,要求出卖人承担
逾期交货违约责任的纠纷,由于交付标的物是出卖人应当承担的主要义务,所以此种案件
中的原告为买受人一方,被告则是出卖人一方。
(一)买卖合同交货期限的确定
交货期限是指出卖人在交货地点完成货物交付的日期;与之相对应,交货期间是指出
卖人从某一期日到另一期日在交货地点完成货物交付的一段时间。其中期限应是指时间的
计算,从某一点时间开始起计算,称为始期,迄至某一时点停止计算,称为终期,买卖合
同的履行期限亦可以以此两种方式确定。而期间则是指某一期日到另一期日之间的一段时
间,如某日至某日、某月至某月、某年至某年,或者从某日起若干日、从某日起若干星
期、从某日起若干月、从某日起若干年等。买卖合同约定出卖人交付标的物的期间的,可
采用这些表达或者确定方式。期限与期间虽然都是特定的、不可分割的期日来表达,但是
二者之间还是有差异的,期限为时间之计算,仅指其一端,或者为始期,或者为终期;而
期间则是时间之经过,为始期与终期二者之间的时间段。简单地讲,期限是一个时间点,
而期 是一段 。间则 时间
买卖合同交货期限与交货期间的确定,对出卖人是否存在逾期交货行为具有决定意
义,所以审理此类纠纷的关键即在于对买卖合同标的物交付期限及交付期间的确定。根据
《民法典》第 138 条、第 139 条的 定,出 人交 期限的确定 遵循如下 :规 卖 货 应 规则
1.双方当事人约定交货期限的,出卖人应按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2.双方当事人约
定交货期间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货期间内的任何时间交付。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
合同公约》第 33 条第 1款第(b)项的规定,如果合同规定有一段时间,或从合同可以确定
一段时间,除非情况表明应由买方选定一个日期外,应在该段时间内任何时候交货。
3.如当事人没有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当事人仅约
定开始交货,未约定何时终止交货的,视为约定的交货期间不明确;
4.如当事人未约定交货期限,且不能协商一致,可以按照合同有关条款确定或者交易
习惯确定。按照合同有关条款确定应依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合同解释,如依各国通例,在合
同未约定交货期限的情况下,将双方约定的合同有效期解释为最后交货期限。
5.如不能按照合同有关条款及交易习惯确定交货期限,则依《民法典》第 62 条第 4
项之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
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因此,在买卖合同中,交付标的物的期限不明确时,出卖人可
‘以随时交货,买受人可以随时要求交货,但应当给出卖人必要的准备时间。 所谓必要的
准备时间,是指在通常情况下,出卖人为交货所做准备工作的时间,主要包括标的物的装
卸时间、等候运输的时间、运输在途时间等。
6.根据《民法典》第 140 条的 定, 的物在 立合同之前已 受人占有的,合同规 标 订 为买
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目的在于方便买卖双方的交易,减少重
复交付费用。
在确定买卖合同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方面,还应当确定相关期限及期间的具体计算方
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计算的方法
自然计算法。也就是以实际的时间为标准,依此方法计算,即一天为 24 小时、1周为
7天、一月为 30 天、一年为 365 天,按此方法计算期限及期间。
历法计算法。也就是指按日历所确定的日、星期、月以及年来进行计算的方法。如合
同约定交付标的物的期间为一周的,则为星期一至星期日;约定交付期间为一个月的,则
从该月的第一日至月末之日;约定一年为期间的,为 1月1日至 12 月31 日,历法计算方法
不论月的大小、是否存在闰年,均以历法确定,计算方法简便。
上述两种计算方法的差异在于以月或者年为期间时结果可能并不一致,如约定一个月
为期间的,依自然计算法则不论月之大小,将一月均确定为 30 日;而按 法 算法, 要历 计 则
区别大月与小月、闰月分别有31 日、30 日、29 日(或者 28 日)。我国《民法典》第 154 条
第1款 定,期 按公 的年、月、日 算。规 间 历 计
2.期间起算点的确定方法
以小时确定期间时的起算点的确定我国《民法典》第 154 条第 2款 定,按小 算规 时计
期间的,从规定时开始计算。
以日、月、年为期间的起算点的确定。《民法典》第 154 和第 2款 定,按日、还规
月、年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天不计人,自次日起开始计算。如自 1月1日起 20 天为交付
期限的,则从 1月2日起算至 1月21 日24 时届满。
期间最后一天的终止点的确定。《民法典》第 154 条第 3款 定,期 的最后一天的规 间
截止时间为 24 时;有业务时间的,到停止业务活动时截止;如有营业时间、办公时间的,
以到营业时间、办公时间为期间的终止点。
期间最后一天的确定。如果以日确定期间的,则至该期间之日即为最后一日;在以星
期、月、年确定期间时,如以星期、月、年的第一日为起算时间确定时,则该期间之末日
为周日、月终、年末为期间的最后一日;如果不是以星期、月、年的第一日为起算时间
的,则应以最后之星期、月、年中与起算日相同日的前一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如自 1月
2日起的一年,则到期时间为次年的 1月1日。
如果以上述方法计算出的期间的终止日为星期六、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依《民
法典》第 154 条第 3款 定, 以休假日 束的次日 期 的最后一日。规 应 结为 间
(二)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地点的确定规范
出卖人是否逾期交付标的物,还涉及交付标的物的地点的确定问题。对于出卖人交付
标的物的地点,结合《民法典》以及审判实践,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交付标的物的地点,双方当事人有明确约
定的,应当按约定执行。否则买受人有权拒绝受领标的物,如果出卖人因此履行迟延的,
尚需承担违约责任。
2.在双方当事人未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时,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议补充确
定,如果协商不成的,应根据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进行确定。
3.根据前述方法仍然不能确定交付标的物的地点的,则应依《民法典》
合同逾期交 的裁判 篇买卖 货纠纷 2
第一百六十六条 出 人分批交付 的物的,出 人 其中一批 的物不交付或者交卖 标 卖 对 标
付不符合约定,致使该批标的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标的物解除。
出卖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标的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的交付
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以及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解除。买受人如果就其
中一批标的物解除,该批标的物与其他各批标的物相互依存的,可以就已经交付和未交付
的各批标的物解除。
分批交货买卖是一种特殊的买卖,其特殊性在于出卖人应按照一定的期限分批向买受
人交付标的物,而不是一次性交付标的物。
本条借鉴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有关规定。对于分批交付标的物的情况,
如果出现出卖人不履行的情况,买受人要解除合同,应当受本条规定调整。它表现为三个
层次。
第一,一般情况下,出 人不履行某一批 的物的交付, 受人可以 批 的物卖 标 买 针对该 标
不履行的情况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出卖人对该批的不履行构成了根本违约,即
“本条所规定的 出卖人对其中一批标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该批标的物不
”能实现合同目的 ,买受人可以就该批标的物主张对整个合同的部分解除。
第二,出 人 某批 的物的根本 ,如果将 致 批之后各批的根本 ,卖 对 标 违约 导对该 违约 买
受人就有权解除合同中该批以及其后的这部分。法律并未说明属于这类情形的具体情况,
因为合同实践是复杂的,法律只能作出一个原则性的规定。但是,某批的根本违约将致使
今后各批的根本违约的情况必须是十分明显的,才能适用这一规定。
第三,某批 的物与整个合同的其他各批 的物可能是相互依存的,或者 是不可分标 标 说
的,否则整个合同的履行将不可能或者没有意义。在这种情况下,买受人如果依法可以对
该批标的物解除,那么他就可以直接解除整个合同。
合同逾期交 的裁判 篇买卖 货纠纷 3
合同编号:
出卖人: 签订地点:
买受人: 签订时间:年月日
第一条 的、数量、价款及交标(提)货时间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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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逾期交货纠纷的裁判(精选3篇)合同逾期交的裁判篇买卖货纠纷1 买卖合同逾期交货纠纷,是买受人认为出卖人逾期交货而提起诉讼,要求出卖人承担逾期交货违约责任的纠纷,由于交付标的物是出卖人应当承担的主要义务,所以此种案件中的原告为买受人一方,被告则是出卖人一方。 (一)买卖合同交货期限的确定 交货期限是指出卖人在交货地点完成货物交付的日期;与之相对应,交货期间是指出卖人从某一期日到另一期日在交货地点完成货物交付的一段时间。其中期限应是指时间的计算,从某一点时间开始起计算,称为始期,迄至某一时点停止计算,称为终期,买卖合同的履行期限亦可以以此两种方式确定。而期间则是指某一期日到另一期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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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shokzz
分类:实用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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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