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湘江库区管理办法》(精选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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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湘江库区管理办法》(精选 9篇)
沙市湘江 区管理 法》 篇 库 办 1
    市、区()政府应当根据库区综合规划、防洪工程实际状况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
制定防洪方案并实行防洪系统的联合调度制度。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区()政府和市枢纽工程管理机构制定洪水调度方
案。
沙市湘江 区管理 法》 篇 库 办 2
    在库区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禁止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
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
洪的活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
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的规定,禁止擅自
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其他建筑设施;禁止任意侵占、砍伐或者破坏护堤护岸
林木;
    ()依据《湖南省湘江保护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禁止擅自从事河道采砂活动;
    ()依据《长沙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禁止从事食品加工等污染水体
的活动;禁止从事摆摊设点等经营活动;
    ()依据《长沙市湘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禁止种植农作物;
禁止经营性餐饮;禁止放牧、养殖;禁止采矿;禁止在市政府规定的岸线区域外装卸砂石;
    ()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
    第十九条
    在库区水域内除应当遵守第十八条的规定外,还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禁止在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置排污口;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
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可能污染饮用水水
体的活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禁止从事危害航道通航安全
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禁止侵占、毁坏、擅自移
动或者擅自使用水文监测设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禁止船舶在
码头、泊位或者依法公布的锚地、停泊区、作业区之外停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一
条的规定,禁止未取得船舶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或者海事管理机构颁发的其他适航证
书的船舶航行和作业;禁止未经海事管理机构、港口管理机构同意的船舶装卸、过驳危险
货物或者载危险货物进港口;
    ()依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禁止
路运输经营者在依法取得可经营范围之外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禁止载或者使用货船
运旅客;禁止水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船舶营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
    ()依据《湘江长沙饮用水源保护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禁止在一级水源保护区内
装载有毒有害或者放性物的船舶停和装卸;
    ()依据《长沙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禁止破坏、擅自动水
区标;
    ()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
    第二十条
    位和区()政府,未严格履办法规定的管理职责库区管理委员责令
限期改正;不整改或不符要求的,库区管理委员会可进行通
    第二十一条
    位和区()政府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
任的主管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库区内的桥梁码头、用、管线穿堤、河建筑、水上旅游船准、水
上运动、船停泊等重大事项,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库区管理委员会的;
    ()按照本单(地区)职责开展库区内监管理工作,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
    ()现本单位无权查处法行为应当及时查处权的管理而不及时
;
    ()不参加 区内 合行政 法或者在 合 法 程中不配合的库 联 ;
    ()不履行本 法 定的其他 的。办 规 职责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有关行政管理位依法
    第二十三条
    办法自 20xx 51日起施行。
沙市湘江 区管理 法》 篇 库 办 3
    水行政、城管法、海事等有关()政府应当加库区内保工作,按照以
下规定职责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河道保系统建设,督促指导库区内的垃圾;
    ()城管法部门负责管理活垃圾收集转运理,负责库区内环境卫生
设施的组织建设、护和管理;
    ()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库区水域内航行船舶的垃圾收集转运;
    ()关区()政府行库区内保工作地管理职责按照《长沙市城市市
境卫生管理办法》有关市容环境卫生责任的规定,划定保洁范围定保洁单位,明确责
要求
    漂浮物和污染水环境的水葫芦等水植物日常打理工作,按照《长沙市湘江流域
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行。
沙市湘江 区管理 法》 篇 库 办 4
    办法所称库区的范围包括
    ()库区水域,湘江长沙湘昭山北至蔡湘江长沙综合枢纽工程
坝轴线下1.5 千米的水域,以及湘江长沙综合枢纽工程正常蓄水位湘江水水域;
    ()库区水域内的洲岛湘江长沙综合枢纽工程;
    ()库区水域岸堤防堤防坡脚向延伸 30 50 (经过城的堤段不
10 )的地,无堤防的,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洪水位线延伸 20 的地
    前款所称湘江水水域范围如下:浏阳河从湘江河口至磨盘洲;河从湘
江河口;江河从湘江河口九江闸坝;龙王港从湘江河口至西环桥;沙河从
湘江河口至谭
沙市湘江 区管理 法》 篇 库 办 5
    建设河、穿河、穿堤、河的桥梁、码头、道口、管道、线、取水、排水
等工程设施,应当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水环境质量要求和其他技术要
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通。
沙市湘江 区管理 法》 篇 库 办 6
    库区管理委员会应当组织住房和城建设、水行政、海事、环境保护等有关位制定
库区发事急预案,建库区供水安全、防洪安全、航安全和水生态安全监测预警
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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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长沙市湘江库区管理办法》(精选9篇)《沙市湘江区管理法》篇长库办1  市、区(县)政府应当根据库区综合规划、防洪工程实际状况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制定防洪方案并实行防洪系统的联合调度制度。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区(县)政府和市枢纽工程管理机构制定洪水调度方案。《沙市湘江区管理法》篇长库办2  在库区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禁止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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