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来人口管理办法(精选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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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来人口管理办法(精选 5篇)
外来人口管理 法 篇办1
一、按规定年满 18 岁以上具有行为能力的暂住人口应在到达暂住地三日内,持身份
证、租房协议、《房屋所有权证》等证明文件,到当地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办理《暂住证》。
二、年满 16 岁具有行为能力的暂住人口拟暂住一个月以上的,应当在到达暂住地三
日内到有关部门进行备案,办理有关手续,年满 16 岁以上没有行为能力的暂住人口暂住
一个月以上的,应当在到达暂住地三日内由监护人带领到有关部门进行登记备案,办理有
关手续。
三、探亲、防友、旅游、就医、公出等暂住人口按规定申报暂住户口登记或旅客登
记,不申领《暂住证》,暂住人口离开暂住地时,应当到原登记部门申报注销登记。
四、发现暂住人口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外来人口管理 法 篇办2
1.目的
为加强外来人员进入公司生产区的管理,确保安全。
2.范围
适用于进入公司生产区的所有外来人员。
3.责任者
安全部、保卫科、工程部、各施工单位。
4.程序
4.1 各类外包合同中,必须订有明确具体的安全内容和要求。
4.2 外包单位人员进入生产区作业前,须由负责外包部门及外包单位负责人对其进行
以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管理规定等为主要内容的安全教育,并按规定进行登记。
4.3 我公司与外包单位属于甲方、乙方关系,按有关规定,乙方在施工中发生事故,
责任自负。
4.4 外来人员进入生产区必须遵守本公司各项有关规定。
4.5 外包单位工作时间按我公司作息制度执行,如果要提早或推迟下班,经安全保卫
部门同意。
4.6 外来人员中的电焊工、电工、管子工等特殊工种必须持证操作,其他专业工种也
要有合格的业务水平,有一定的安全基础知识,普工、杂工等一律不得从事技术性的工
作。
4.7 外包单位在场区施工,运输行车路线必须按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时速不
得超过每小时 10 公里。
4.8 从事起重、吊装、搬运作业时,外包单位要设有安全监护人和明显的安全标志,
严禁利用公司管道、电杆、机电设备和建筑物等作为吊装锚点。
4.9 外包单位所用的木工圆锯等噪音设备,不能超过九十分贝,以免影响正常的生产
和工作。
4.10 外包单位没有安全防护装置机电设备,不得在生产区使用。
4.11 外包单位使用本公司电源时,必须事先向公司负责外包部门提出申请,再由外包
部门按照规定办理,不得自行其事。
4.12 外包单位的露天机电设备,使用后必须及时切断电源,并有封管措施。
4.13 严禁非焊工动火、焊接工具不得转借无合格证人员使用。
4.14 气焊工的乙炔瓶、氧气瓶、明火点三者之间的距离,电焊作业的二次线、接地线
搭挂,都必须符合安全操作规程规定。
4.15 外包单位焊工动火和其它明火使用时,须按本公司制度规定办理动火手续。
4.16 外包单位人员须进入容器(包括坑、釜、井、贮槽)作 ,必 格 行化工部业时 须严 执
四十一条禁令中进入容器设备的八个必须,作好各项安全防范工作,报经安全部批准后,
方可入内工作。
4.17 外包单位人员进行高空、起重吊装、动土打桩等危险性较大的作业时,须报安全
部门审批,经批准后方可进行作业。
4.18 施工现场的各种防护设施,如护栏、设备预留口的盖板、跳板、安全网绳、地
沟、电葫芦、楼梯、操作台板等,未经本公司安全部门同意,不得移动或拆除。
4.19 外包工程施工过程中,如遇与合同不同处或合同中难以包括的具体问题须经双方
妥善商定有关安全注意事项后,方可进行。
4.20 外来人员在作业中,不准将化工原料桶随意拿来当脚手架,以免中毒、爆炸。多
工种上下层交叉作业要采取可靠的安全兼顾措施,以防发生事故。
4.21 外包单位人员在施工过程中,要注意保证施工现场道路和通道畅通。每项施工作
完后,必 及 清理 ,否 不予 理工程 算。业 须 时 现场 则办结
4.22 外来人员要遵守本公司禁烟制度,违反者按本公司制度处理。
4.23 “外包人员在装卸化工原料及气瓶时,须作到轻放轻卸、文明装卸,严格遵照 危
”险货物运输规则。
4.24 外来人员未经有关负责人同意,不得随意进入与作业无关的生产区域,不准动用
生产工具、原料、设备、车辆、设施等。
4.25 因外包单位人员在生产区引起事故而造成的我公司各项损失及其后果,全部责任
应由外包单位负责。
4.26 本公司对外包单位及施工人员负责监督管理。
4.27 外来人员进入生产区发生事故进行急诊或须用救护车辆时,我公司有关部门应大
力支持
外来人口管理 法 篇办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外来人口管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保障改革开
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江苏省暂住人口
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外来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跨市在本市居住的人员,
以及在本市行政辖区内跨县(市)、乡(镇)居住的人员。
第三条 苏州市外来人口管理委员会是本市外来人口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指
导、检查和协调全市外来人口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是外来人口管理的主管机关,公安派出所负责外来人口的登记、发证等管理
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外来人口管理工作的领导。居(村)民委员会及外来
人口较多的单位,应有专人负责外来人口的管理工作。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外来人口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外来人口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外来人口应当遵纪守法,服从管理。
第二章 登记
第六条 外来人口拟在暂住地居住三日以上的,须在到达之日起三日内到暂住地公安
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年满十六周岁拟在暂住地从事各种职业居住一月以上的,必须同时
申领《暂住证》。
申报暂住登记和申领《暂住证》,须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当地乡镇、街道、公安机
关出具的其他合法有效身份证件(育龄妇女必须提供计划生育证明)。
第七条 外来人口申报暂住登记和申领《暂住证》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暂住在居(村)民家中的,由户主持户口簿,陪同外来人口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
者受其委托的组织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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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来人口管理办法(精选5篇)外来人口管理法篇办1 一、按规定年满18岁以上具有行为能力的暂住人口应在到达暂住地三日内,持身份证、租房协议、《房屋所有权证》等证明文件,到当地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办理《暂住证》。 二、年满16岁具有行为能力的暂住人口拟暂住一个月以上的,应当在到达暂住地三日内到有关部门进行备案,办理有关手续,年满16岁以上没有行为能力的暂住人口暂住一个月以上的,应当在到达暂住地三日内由监护人带领到有关部门进行登记备案,办理有关手续。 三、探亲、防友、旅游、就医、公出等暂住人口按规定申报暂住户口登记或旅客登记,不申领《暂住证》,暂住人口离开暂住地时,应当到原登记部门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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