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董事会章程(精选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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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董事会章程(精选 3篇)
合作社董事会章程 篇 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运行和管理,促进本社集体经济发展,维护和保障
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相适应的集体资产管理体制和集体
经济组织治理机制,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社实际,
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名称:芜湖市镜湖区 xx 街道 xx 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
本社住所:镜湖区 xx 街道 xx 村为民服中心 。
第三条 xx 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是一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
营、自负盈亏、民主管理的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属于本社集体所有的各项经营性资产,均
属于本社全体股东共同所有。量化到人的集体资产股权仅作为股东享受集体经济收益分配
的依据,所有权仍属股份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
第四条 本社依法代表全体社员行使集体财产所有权,承担资源开发与利用、资产经
营与管理、生产发展与服务、财务管理与分配等职能。
第五条 本社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开展经济活动,并接受
xx 街道 事 和区、市 行政主管部 的指 和 督。办 处 级农业 门 导 监
第二章 资产折股
第六条 折股量化资产为原村经济组织经营性净资产(包括村统一经营的资源性资
产)。公益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指尚有的农户承包经营的集体土地)暂不列入折股量化范
围。
第七条 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后,因土地被征用等由集体经济组织所得的土地补偿
费(扣除征地户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相关费用)和集体资产置换增值等收益,应及时
足额追加到总股本中。
第八条 经清产核资并调整账户后,确认的本社集体经营性净资产(原值)为29860975
元,用于折股量化的经营性净资产(总股本)为29860975 元。依据《xx 街道 村集体农 资产
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集体股占 30%,集体股总股本为 8958292.5 元,人口股占
70%,人口股总股本为 20xx2682.5 元。
第三章 股份量化
第九条 本社依据《xx 街道 村集体 制度改革 施方案》农 资产产权 实 (20xx 年10 月9日
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规定折股量化到人,符合股东资格的人员,均可享受量化股
份。
第十条 股权界定基准日为 20xx 年9月30 日24 时,基准日前死亡的和基准日后出生
“ ”的人员不享受股东资格。本村股权管理实行 生不增、死不减 的静态管理。
第十一条 本社按全额享受对象 1份股权折算为 10 股计算,本次人口股量化股份总计
为58590 股,以人口股形式进行股份量化。具体股权享受对象界定如下:
享有股东资格的人员,截止基准日健在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
1、户口在本村,并享受村民待遇的村民;
2、户口在本村且享受村民待遇的男性村民合法娶入且户口已迁入本村之配偶及合法
生育的子女;
3、户口在本村且享受村民待遇的女性村民生育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并落户本村的子
女;
4、符合下列条件且户口已迁入本村的应享受村民待遇的女婿:
1) 本村村民的独女之婿;
2) 本村村民有两个及以上女孩且无男孩的,其中一女之婿;
5、户口在本村且享受村民待遇的村民符合法定领养条件正在办理领养手续的子女;
6、原户口在本村,现户口迁出本村的普通大中专(含技校)的在校学生(所在学校出具
在校 明证);
8、原户口在本村的解放军、武警部队的现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士官;
7、原户口在本村的已注销户口的刑满释放回本村的人员以及正在服刑或劳动教养的
人员;
8、本村村民因婚娶入因种种原因户口无法迁入的云、贵、川外嫁女。
9、因上学迁出户口且未被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录用的 97 年(含97 年)以后毕
业或肄业的普通大中专(含技校)生,且 口在基准日前已迁回本村的人毕业 户 员;在基准日
户口未迁回的,根据二轮土地承包情况,二轮土地承包分到承包田的享受半股,未分田的
不享受。
10、二轮土地承包后,因农转非、购房、子女上学、投亲等原因户口迁出的,基准日
户口未迁回的,视其二轮土地承包情况,二轮土地承包分到田的享受半股,未分田不享
受。
11、户口在本村且享受村民待遇的村民已合法生育,但因未落实计生措施而尚未落户
本村的子女; 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未达法定年龄、未办理结婚证)且在基准日户口未迁入
的人员不享受。
12、户口在本村但不在本村居住生活的外嫁人员(男、女)及其配偶子女,根据其二轮
土地承包情况,二轮土地承包分得承包田的享受半股,未分得承包田不享受。
13、户口不在本村,二轮土地承包后外嫁人员,视其二轮土地承包情况,二轮土地承
包分得承包田的享受半股,其配偶及子女不享受,未分承包田的不享受。
14、本村村民有多次婚姻之配偶且户口在本村的,按照法院判决、离婚协议或由该村
民与现配偶与原配偶协商确定一人。只有一次婚姻的离婚配偶,常住本村且有住户,生产
生活在本村,且未嫁的 予确 ,但 独立 。给权 应单户
15、户口在本村或已转集体户的三无人员(五保),应以独立户予以确权,待其去世
后,其股 由集体收回, 入集体股管理。权纳
16、已纳入国家公务员序列或国家机关、行政事业单位编制人员不享受股权资格(不
论户口是否在本村)。
17、自然死亡或依法宣告死亡,但未及时办理户口注销的人员其股权自然消失,不予
确认。
18、户口在本村,多年失去联系、户籍遗漏人员,暂不确认,待返村或户口补登后再
给予确认,其股权从集体股中配送。
19、户口在本村,常居外地,二轮土地承包时村民组未予分配承包土地,且一直未履
行村民义务的不享受。
20、二轮承包后因购房、投靠、工作等原因,户口迁入本村的不享受。
第四章 股权管理
第十二条 集体资产折股量化到人后,由股份经济合作社向股东发放股权证书,作为
享受股份经济合作社收益分配的凭据。
第十三条 股权可以继承、转让和赠与,但不得退股提现。
第十四条 股权证书不准作为其他证书使用,遗失需及时报失,并申请补办手续。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五条 凡持有本社股权证书,承认本社章程和履行股东义务的,为本社股东
第十六条 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1、凡年满 18 周岁,持有本社股权证书的股东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有按股分配的权利,但对本社财产没有直接处置权;
3、有向本社提出改进经营管理方法和监督经营管理活动、财务收支的权利;
4、享有对本社董事会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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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shokz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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