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告知制度(通用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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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告知制度(通用 4篇)
一次性告知制度 篇 1
     第一条 为强化机关内部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切实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杜绝
诿便捷高效的服定本度。
     第二条 一次性告知制是指承办人对管理和服务对象通过来访、来电、来信()等方
式,要求给予服务或咨询有关办理事宜时,应当场审核其有关手续和材料,按照规定即时
理和 手 、材料不 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在 定 内一次性向管理相 人 对 续 应 规 时间
或服 象,告知 事程序和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工作制度。务对 办
     第三条 对于管理相对人或服务对象申请办理的事项,承办人要当场确定是否受理,
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及材料格式进行形式审查。审查的内容有:
    一、申 事 是否属本机关请 项 (单位)职权范围;
    二、申请事项是否属于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事项;
    三、申请人是否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提交了符合规定数量、种类的申请材
;
    四、申请人提供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规定的格式;
    五、其他事项(如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是否有明显的书面填写错误以及类似错误等)
     第四条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第五条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单位)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
定,并告知申 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 。请 请
     第六条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第七条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 3-5 个工作日内一次
性 面告知申 人需要 正的全部内容。 请 补
     第八条 申请事项法律、法规和规章不明确或情况特殊的.,承 人要在第一 办 时间请
有关 ,按照 定 限告知申 人。领导 规 时
     第九条 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单位)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
申请人按照本机关(单位)的要求提交全部 正申 材料的, 当受理。补 请
     第十条 经办人员在接待过程中,凡属于本人职责权限内的工作,必须按程序认真办
理,并将 理 果及 告知 事人 结 时 办 ;凡不属于本人职责权限内的工作,应主动协调或引
导。
     第十一条 一次性告知应坚持群众至上、热情服务、为群众提供便利的原则。
     第十二条 不能正确执行一次性告知制或因不负责任产生不良后果,一经举报查实,
按行政 任追究制度 理。三次以上不能正确履行制度的要 离相关工作 位。过错责 处 调 岗
一次性告知制度 篇 2
    一、一次性告知制是指管理服 象到机关 事或 咨 有关 理事宜 , 务对 电话 询 时 经办
员必须一次性告知其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所需的全部材料以及不予办理理
由的制度。
    二、对管理服务对象要求办理的事项,经办人应当场审核其有关手续和材料,对即时
理的事 要即 理; 手 、材料不 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项 时办 对 '应应应应应应应,一次性面告知
其所需 或 正的手 和材料;申 人按照 面告知的要求 或 正后, 补齐 补 补齐 补 经办 员应
应应 应 应应 应按予以理。
    三、对管理服务对象所办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或相关手续、材料不清楚,法律规定
不明确等特殊情况,经办人应及时帮助其咨询了解或请示报告,并将结果知管理服务对
象,不能一推了之。
    四、对须一次性告知的事项,除电话咨询可采用口头一次性告知的形式外,其他的均
要以 面的形式告知管理服 象,并存档 。 务对 备查
一次性告知制度 篇 3
    (一)当事人在申 法律援助和接受法律援助服 ,接待人 或承 人 履行如 务时 办 员应
下一次性告知义务:
    1.告知申 法律援助 提供如下材料:请 须
  ①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②村(居)民委法律助申请人及其家庭济状况证明,经
街道办事处审查属实后签署意见加盖公章确认;
    ③ 所申请的法律助事项有关证据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法律助中认为需要
提供的其他材料。
    2.告知法律援助中心收到法律援助申 后,在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提供法律援助。
    3.告知申 人 法律援助中心作出的不予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异 的,可以向区司请 对
提出;区司应当在收到异议日起 5个工作日内 行 申 人符进 审查 经审查认为 请
合法律助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法律助中及时为申请人提供法律助。
    4.告知法律援助承 人 消极履行法律援助 ,受援人有 向法律援助中心、区司办 员 义务
或行会投诉,并可要求法律助中法律助人员。
    5.告知法律援助承 人 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 用。办 员
    6.告知受援人 当如 向法律援助承 人 述真 情况;不得虚构事 、提供 办 员
证、承办人员提出法或者不正当的要求,否 法律援助中心有 止法律援助。则 权
    7.告知受援人 当依法提供 据。提供的 据 当充分,否 可能因 据不足而应 证 证 应 则 为证
致败诉
    8.告知受援人 当按照有关 定及 、 定 等相关 用,以保 法律援 规 时缴纳诉讼费 鉴 费
助事项的.
    9.告知法律援助申 人 真 《法律援助服 指南》、受援人 真 《法律援助请 认 阅读 阅读
应应 应告知》。
    (二) 反本 定的,情 的 予批 教育;情 重的 予通 批 ,并作节较轻 节较
时和年终考核的依据。
一次性告知制度 篇 4
    一步建 服 型、效率型、廉 型国税机关,提高 税服 的工作效率和服为进 办 务
水平,提高纳税人的满意度,特制定本制度。
    一、一次性告知制度是指 税人到 税服 理、咨 国税 范 内的涉税事办 务 职责 围
宜,承 人 必 一次性告知其所要 理涉税事 的依据、 限、程序、所需的全部 料办 员 须
以及不予 理等事 的制度。办 项
    二、对纳税人要求办理的涉事项,在职责范围内,承办人员应当场审核其有关手续
和 料, 即 理的事 要即 理; 手 、 料不 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承对 时办 时办 对 续 齐 办
人员应一次性告知其所需补的手续和料。在向纳税人一次性告知时,可采用口头告知
形式。但纳税人要求以书面形式告知的,承办人员应填写事项告知单纳税人,
并对所需的料、手续及办理程序和受理时限作详细说明。事项告知单一式一
份,由窗口人员受理相关务时填写交给纳税人。接告知的纳税人应在事项告知
签名纳税人按照书面告知的要求补后,承办人应当及时予以办理。
    三、对经性办理的'事项,手续、料要求明确的,办服务应为纳税
提供《 税指南》。
    四、遇到纳税人对所办事项的相关手续、料不清楚,以及对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件规定不明确的,承办人员应帮助其咨询了解或请示报告,并将结果即时告知当事人。
    五、纳税人电话咨询有关办理涉事宜时,承办人应一次性告知办理事项的手续、材
料、程序和受理 限。各 税服 簿,并作好一次性告知的 办 务电话 询录 电话
录。
    六、服务要在纳税中办场所设立公触摸屏公布事项
所需材料、程序、 限等内容和填写要求。
    七、责任追究。涉税业务受理人员应认真行一次性告知义务,凡做到一次性告
知,造成服 象两次以上往返,或被 税人投 且 的,或被新 媒体曝光造成不良务对 查实
影响的,节轻重影响程度,给予批评教育、经济惩戒、行政处,并追究有关领导
的 任。领导责
    20__年八月五日
摘要:

一次性告知制度(通用4篇)一次性告知制度篇1   第一条为强化机关内部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切实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杜绝推诿扯皮现象,为基层和群众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一次性告知制是指承办人对管理和服务对象通过来访、来电、来信(函)等方式,要求给予服务或咨询有关办理事宜时,应当场审核其有关手续和材料,按照规定即时理和手、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定内一次性向管理相人办对续齐应规时间对或服象,告知事程序和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工作制度。务对办   第三条对于管理相对人或服务对象申请办理的事项,承办人要当场确定是否受理,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及材料格式进行形式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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