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通用2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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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通用 21 篇)
不起 决定 篇1
    被不起诉人黄金善,女,1969 816 日生,身份证号码,壮族,文化程度小学,
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通挽镇大昌村 7组。20xx 320 日因涉嫌窝藏、包庇犯罪被
 增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48日经增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月 9日被逮捕。
    本案由增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金善涉嫌窝藏、包庇罪移送增城市人
民检察院,该院依法报送本院审查起诉。
    增城市公安局移送 起 定:审查 诉认 20xx 312 日晚上 10 时许,犯罪嫌疑人黄宏面
与同案人韦书棉、何基追、何开航、张荣杰(均另案处理)等人到本市新塘镇东华村外工楼
首层 A12 档小食店饮酒娱乐时,因噪音问题与在该店饮酒唱歌的被害人王银江、李小周、
劳国强、李某等人发生争执后心怀不忿,黄宏面遂到店外找到犯罪嫌疑人张振卷倾诉,张
振卷得知老乡被他人欺负后,即吩咐黄宏面等人在外工楼外等候,其他人与韦书棉租乘摩
“ ”托车赶到新塘镇的 热浪酒吧 ,纠合同案人陈振安、黄相亮、韦文但及陈涛、陈界、陈振
“ ”贤、黄振奋、黄振昌和 莫老二 (另案处理)等人,驾驶摩托车并携带水果刀、西瓜刀、摩
托车避振器等工具窜到东华村外工楼与黄宏面等人汇合后,持械冲入外工楼首层 A12 档小
食店内泄愤报复,对王银江、李小周、劳国强、李某等人进行砍杀,致王银江、李小周当
场死亡,劳国强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李某受重伤后逃离现场。次日,张振卷串同同案人
分别潜逃,企图逃避侦缉。后被破获归案。犯罪嫌疑人黄金善明知犯罪嫌疑人张振卷杀人
后潜逃,不但不到有关部门举报,反而为其逃跑提供财物藏,逃避公安关侦缉。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增城市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黄金善犯包
庇、窝藏罪的犯罪事实、证,不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和国刑事
》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定,决定对黄金善不起诉。
    被害人本决定,以自到本决定书后日内广东人民检察院诉,请求
起公诉;也可以不经诉,直接向广中级人民法院起自诉。
    广市人民检察院()
    年十二月五日
不起 决定 篇2
        不起诉决定书
    ×不诉[]×
    ……被不起诉人 [姓名别、月日、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
业或作单位职务(家机关工员利职权实施的犯罪,明犯罪期间在何
位任)、住(被不起诉人住址写居户籍所致的,
户籍所)是否过刑事采取制措施种类、时、决定
等。]
    (如系被不起诉单位则写名称、住所地)
    ……辩护(写姓名单位)
    本案由( ),以被不起 人涉嫌罪,于侦查终结 诉 ×××日移送本院审查起
诉。
    (自侦案被不起诉人涉嫌案,由本院侦查终结,×××
移送审查起诉不起诉。 果案件是其他人民检察院移送的,将指管辖、移
单位以及移送时写清楚)
    (果案件曾退回补充侦查,退回补充侦查的日、次以及次移送审
起 的 查诉时)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
    本院认(被不起诉人的姓名)的上情节显著轻微害不大,不构成
罪。依照《中华人民和国刑事》第十五条第()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的姓名)不起诉。
    被害人本决定,以自到本决定书后日以内×人民检察院诉,请求提
起公诉;也可以不经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自诉。
    ×人民检察院
    ()
    ×××
不起 决定 篇3
    被不起诉决定人王,月,,身份证号码,族,初中文化程度,
系压塑制品厂工人,住市北郊。因本案19 年月日 我院批准,同年月日由经 县
公安局 行逮捕。
    被不起诉人故意毁坏私财物一案,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19 年月日移送我院。
经审查查明
    19 年月日晚 12 时许,犯罪嫌疑人王同李(起诉)(起诉)到县转盘路个体户
 餐馆就餐共喝白3应付人民790 ,李以钱未和以后常来照顾
只付给人民660 便扬长而去,店主敢怒敢言。次日凌晨 1时许,犯罪嫌疑人
 又随同李、转盘路艾录像厅看录像,李、主艾让打片
“ ”李、艾扬言: 如就砸坏录像机封录像厅的门。 犯罪嫌疑人王对李、进行
“ ”劝阻说: 算了算了 才未能打凌晨 3时许,李、朱又闯南郊餐馆寻衅闹事
犯罪嫌疑人王又从中劝阻。在受到李的斥责后,准备独回厂时,餐馆职工包要去南
郊派出所报案,被正要回厂的王发,王住包为什么偷其自行车,并对包拳打脚
到包跪下叩头求饶
    以上事实,有在场证人证,现场笔录等证在卷证
    所述,被不起诉人王在李等故意毁坏私财物一,不仅没与,而且还
劝阻的行;
    13 《中华人民和国刑事》第 15 条第 1以及140 条第 12款之
定,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王不起诉,释放
    被害人本决定,到本决定书后的 7日内,本院提出申诉。
     检察
    20 年月日
不起 决定 篇4
    申请(x父亲)王,族,20xx 35生,重县人,务农
xx 插花4组。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申请x族,20xx 720 生,重县人,未成年人,住
xx 插花4组。现羁押于丰都看守所
    请求事项:请求丰都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王 x作出不起诉决定。
    事 和理由:嫌疑人王x20xx 321 丰都县公安局以其涉嫌抢刑事
拘留,20xx 421 日被院批准由丰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丰都县公安局
案移送院审查起诉。现我要求贵院对王 x作出不起诉决定。其理由如下:
    1、嫌疑人王 x是未成年人,是初犯,他本不知的行为是犯罪,也没主管
犯罪的恶意,他找同学50 还退还了他同学 45
    2、嫌疑人王 x庙垭小学、拔山书,很好,经常参加集
而且还获得也就是说他人本并不。后到丰都xx 校读书,该学
接收2月,书,强行教室这样的不良习惯;
    3、王 x现在认到自错误要求书,一个习改造会;
    4家长强对王 x教育理,负起护责任成才,不
会;
    5、王 x的行为情节重,并其他同学身伤害上学。而且他并
有到社会上强行要钱同其他人强行要钱,其行社会不大。
    6家长积极赔偿损失,有部分损失家长找学派出所要求赔偿其他
学生,他们拒受。
    所述事实和理由,犯罪嫌疑人王 x的行及其轻微社会害不大,是初犯,
积极悔改根据我《刑》第 61 《刑事》第 15 142 《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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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不起诉决定(通用21篇)不起决定篇诉1  被不起诉人黄金善,女,1969年8月16日生,身份证号码,壮族,文化程度小学,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通挽镇大昌村7组。20xx年3月20日因涉嫌窝藏、包庇犯罪被 增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8日经增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月9日被逮捕。  本案由增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金善涉嫌窝藏、包庇罪移送增城市人民检察院,该院依法报送本院审查起诉。  增城市公安局移送起定:审查诉认20xx年3月12日晚上10时许,犯罪嫌疑人黄宏面与同案人韦书棉、何基追、何开航、张荣杰(均另案处理)等人到本市新塘镇东华村外工楼首层A12档小食店饮酒娱乐时,因噪音问题与在该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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