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财产保险合同(通用3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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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财产保险合同(通用 31 篇)
涉外 合同 篇财产 险 1
    第一条保险财产
    保险财产指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财产及费用。
    经被保险人特别申请,并经本公司书面同意,下列物品及费用经专业人员或公估部门
鉴定并确定价值后,亦可作为保险财产:
    1.金银、珠宝、钻石、玉器;
    2.古玩、古币、古书、古画;
    3.艺术作品、邮票;
    4.建筑物上的广告、天线、霓虹灯、太阳能装置等;
    5.计算机资料及其制作、复制费用。
    下列物品一律不得作为保险财产:
    1.枪支弹药、爆炸物品;
    2.现钞、有价证券、票据、文件、档案、帐册、图纸;
    3.动物、植物、农作物;
    4.便携式通讯装置、电脑设备、照相摄像器材及其他贵重物品;
    5.用于公共交通的车辆。
    第二条责任范围
    在本保险期限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财产因以下列明的风险造成的直接
物质损坏或灭失(“ ”以下简称 损失 ),本公司同意按照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1.火灾;
    2.爆炸,但不包括锅炉爆炸;
    3.雷电;
    4.飓风、台风、龙卷风;
    5.风暴、暴雨、洪水
    但不包括正常水位变化、海水倒灌及水库、运河、提坝在正常水位线以下的排水和渗
漏,亦不包括由于风暴、暴雨或洪水造成存放在露天或使用芦席、蓬布、茅草、油毛毡、
塑料膜或尼龙等作罩棚或覆盖的保险财产的损失;
    6.冰雹;
    7.地崩、山崩、雪崩;
    8.火山爆;
    9.地面下陷下沉,但不包括由于打 、地下作 及挖掘作 引起的地面下陷下沉桩业业 ;
    10.飞机坠毁、飞机部件或飞行物体坠落;
    11.水箱、水管爆裂,但不包括由于锈蚀引起水箱、水管爆裂。
    第三条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1.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费用;
    2.地震、海 引起的 失和 用 ;
    3.值、市场或使用价值等其他后损失;
    4.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对行为、冲突恐怖活动、谋反变、罢工、暴
动、民众骚乱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5.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当局没收用、毁和毁坏;
    6.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材料、核辐射以及放射性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费
;
    7.土地、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但不包括由于本保险
单第二条责任范围列明的风险造成的污染引起的损失;
    8.本保险单明细表或有中规定的由被保险人行负;
    9.其他不于本保险单第二条责任范围列明的风险引起的损失。
    条赔偿处理
    1.如果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本公司选择下列式赔偿:
  ①损财产的价值赔偿;
  ②付受损财产原状修理复费用;
  ③修理损财产,使之达到与财产本一状况
    2.损财产的赔偿按损失当时价计算。于保险金额时,赔偿按价计算;
于保险金额时,赔偿按保险金额与市价的比例计算。本保险所载一项
,赔偿按本规定项计算。
    3.保险项损失后,本公司按部损失赔,其在赔除,本公司
不接被保险人对损财产的委付
    4.任何于成对或成的项,若发损失,本公司的赔偿责任不该受损项
所属整对或整套的保险金所占比例
    5.损失后,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而采取必要措施所的合费用,本公司可
以赔偿,但本项费用以保险财产的保险金为限。
    6.本公司赔偿损失后,由本公司出具批保险金额从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并
退还保险金额减少的保险费。被保险人要求恢至原保险金定的保
险费率加缴恢复部分从损失发生之日保险期限终止之日止日比例计算的保险费。
    7.被保险人的赔期限,损失发生之日起,不得两年
    条被保险人义务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严格履行下列义务
    1.,被保险人及其代表保申请书中列明的项以及本公司提的其他
项作真实详尽明或描述;
    2.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根据本保险单明细表和单中的规定按期缴付保险费;
    3.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应采取预防措施,包括认真考虑付诸实施
公司代表提的合损建,由的一费用,由被保险人承担;
    4.在发引起或可能引起本保险单项下赔的损失,被保险人及其代表
  ①立即本公司,并在天或经本公司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限内以书面提供事故发
的经过,因和损失程度;
  ②采取切必要措施防止损失的步扩大并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③在本公司的代表或检验师进勘查之前,保留事故现及有关实物证据;
  ④据本公司的要求作为据的有证明文件、资料和单据。
    总则
    1.保单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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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涉外财产保险合同(通用31篇)涉外保合同篇财产险1  第一条保险财产  保险财产指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财产及费用。  经被保险人特别申请,并经本公司书面同意,下列物品及费用经专业人员或公估部门鉴定并确定价值后,亦可作为保险财产:  1.金银、珠宝、钻石、玉器;  2.古玩、古币、古书、古画;  3.艺术作品、邮票;  4.建筑物上的广告、天线、霓虹灯、太阳能装置等;  5.计算机资料及其制作、复制费用。  下列物品一律不得作为保险财产:  1.枪支弹药、爆炸物品;  2.现钞、有价证券、票据、文件、档案、帐册、图纸;  3.动物、植物、农作物;  4.便携式通讯装置、电脑设备、照相摄像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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