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集中采购合同(精选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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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集中采购合同(精选 3篇)
医 器械集中采 合同 篇疗 购 1
根据《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管理的通知》、《20__年度广西壮族
自治区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集中采购工作方案》、《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
构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为确保耗材及检验试剂网
上交易的顺利进行,明确交易双方即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甲方)和中标企业、配送商
(以下简称乙方)的权利和义务,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医疗机构采购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中标产品
甲方须根据乙方在广西药品和医疗器械集中采购平台(“ ”以下简称 平台 ,)所提供的医
用耗材及检验试剂中标产品(“ ”以下简称 产品 )信息,查询需要采购的产品,甲方通过医用
耗材网上交易系统向乙方发送订单通知,乙方据此供货;双方在采购周期内的订单为本合
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条 甲方的义务
(一) 甲方必须无条件采购本合同项下的中标产品。 乙方无违约行为,甲方不得以任
何理由采购其它品牌的产品替
代中标产品。
(二)甲方应按产品合同计划采购量明细表(详见附表)完成中标产品的采购。
(三)甲方须按照合同规定及时结算货款。指定结算银行的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
结算银行的正常结算行为。
(四)甲方必须要求乙方按实际采购价格如实开具发票,并如实记帐。
第三条 乙方的义务
(一)乙方对甲方发出的订单通知,自甲方发出订单通知起一个工作日内必须确认。
(二)乙方按购销合同所提供的产品合同计划采购量明细表向甲方供应中标产品。
(三)乙方应保证甲方在使用中标产品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有关专利权、商标权或保护
期等方面的权利要求。
(四)乙方所供应产品的质量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质量、规格、包装须与中标产品的
挂网信息一致,不得更改。
第四条 供货时间
甲方在发出订单后,乙方应当在一个工作日确认。急用产品要求 24 小时内送达,一
般产品 48 小时内送达。如乙方在配送过程中只能完成甲方的部分采购计划,不能一次性
完成的,剩余部分须在 7天内(含第一次配送时间)保证完成配送任务。
第五条 产品有效期
除非甲方对有效期另有规定,乙方所提供产品的有效期不得少于 9个月。
第六条 产品包装
(一)除非对包装另有规定,乙方提供的全部产品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以防
止产品在转运中损坏或变质,确保产品安全无损运抵指定地点。
(二)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和质量检验报告书、产品合格证、包装、标
记和包装箱内外的单据应符合合同的要求,包括甲方后来提出的特殊要求。
(三)进口产品包装上(包括大包装、小包装等)必须附有名称、批号、产地、规格、型
号、消毒日期、有效期等国家规定的中文标识。
第七条 采购价格
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产品和履行服务的价格为该产品在广西壮族自治区
药械集中采购网公布的中标价格。甲、乙双方均不能以高于中标价格采购或供应中标产
品。
第八条 货款结算
(一)甲方自收到货物之日起付款时间最长不得超过60 日。
(二)配送商与供应商的货款结算、配送费用的支付方式等由双方协商,与甲方无关。
第九条 配送
中标产品由供应商或供应商委托的配送商负责配送。每次配送的时间和数量以甲方的
采购计划或合同为准。
第十条 交货
(一)交货方式一般采用现场方式进行交货,其他交货方式在合同特殊条款中规定。现
场交货的方式由乙方负责办理运输和保险,将货物运抵甲方现场。有关运输和保险的一切
费用由乙方承担。
(二)所有 物的交 日期以运抵甲方收 日期 准。货 货 货 为
第十三条 伴随服务
(一)乙方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服务中的一项或全部服务,但甲方必须在订单中明确提
出具体的服务项目。
1、产品的现场搬运或入库;
2、提供产品开箱或分装的用具;
3、对开箱时发现的破损、近效期产品或其他不合格包装产品及时更换;
4、在甲方指定地点为所供产品的临床应用进行现场讲解或培训;
5、其他乙方应提供的相关服务项目。
(二)乙方应具备解决紧急问题的能力,如甲方在使用货物的过程中发现问题,乙方应
及时到甲方现场解决。
第十一条 产品质量保证及检验
(一)乙方按合同交付的产品质量应符合国家承认的相应标准,并与报价时承诺的质量
相一致,以确保使用过程的
安全有效。
(二)如果甲方确认需要进行产品质量检验,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把质量检验的具体要求
通知乙方。如果乙方同意进行产品质量检验,或者通过检验证明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则进
行产品质量检验的费用由乙方承担。检验在乙方交货的最终目的地进行。
(三)甲方在接收产品时,应对产品进行验货确认,对不符合合同质量、数量、包装、
标识等要求的,甲方有权拒绝接受。乙方应及时更换提供合格的产品,不得影响甲方的使
用。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应承担责任并赔偿相关直接损失。
(四)甲方如果发现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有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检验报告)或与
报价时所作的承诺不一致,应及时报自治区药品和医疗器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以下简
“ ”称 区药械采购中心)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配送商履约延误
(一)乙方应按照购销合同中甲方规定的时间配送产品并提供伴随服务。
(二)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妨碍按时配送产品和提供伴随服务的情况
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时间和原因通知甲方和区药械采购中
心。甲方或区药械采购中心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核实,并由甲方确定是
否酌情延长交货时间以及是否
收取违约金或终止合同。延期应通过修改合同的方式由双方认可并重新签署。
(三)如乙方无正当理由拖延交货,甲方有权加收误期赔偿费和(或)终止合同。同时给
予乙方不良行为记录登记。
第十三条 违约及赔偿
(一)除本合同条款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配送产
品并提供伴随服务,甲方应从货款中扣除违约金,但应不影响本合同项下的其它补救办
法。每延误一周的违约金为迟交产品货款的 5%,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一周按 7日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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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litte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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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