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全文(通用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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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 排 篇一污报记
第一条 为了加强污染物总量控制,规范排污管理,改善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湖南省环境
保护条例》,制定本暂行办法。
本办法随着国务院《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条例》的颁布和国家、地方有关法规的完善适时
进行修订。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一切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
简称排污者)。
第三条 本办法由省环境保护局统一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排污许可证是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容
量核定并颁发给排污者的、允许排污者合法排污的唯一证明。
第五条 本省排污许可证管理按省、市和县三级实施。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装机
容量 300MW 以上的电力企业排污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市(州)、县(市、区)环境保护行
政主管部门按照属地原则负责本辖区内的排污者排污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
其它需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发放排污许可证的,由排污者提出申请,其所在地市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颁发排污许可
证。
第六条 实施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的基本程序是:排污申报登记;排污审核;核发排污
许可证;证后监督管理;年度复审。
督管理 篇二
第十条 省、市(州)、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对排污者填报的
《全国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进行审核,确定其实际排放污
染物的种类、浓度、数量以及排放方式、排放去向。
第十一条 省、市(州)、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污染物排
放标准、环境容量和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核定排污者的允许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
数量以及排放方式、排放去向。
第十二条 排污者在完成排污申报登记后应向办理申报登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领取排污许可证,并填写《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后 15 个工作日内依据审核结果,给
申请排污者核发排污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污许可证。
第十三条 对污染物实际排放量不超过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和允许排污总量的排污者,核
发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
对污染物实际排放量超出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允许排污总量的排污者,核发临时排污许
可证,并规定达到允许排污总量的期限。临时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一年。
对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单位在试生产时,核发临时排污许可证。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
后,如符合总量控制要,由排污者提出申请发排污许可证。
章 排 核与排 放 篇三污审 污许 证发
条 排污者应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在规定期限内依法向所在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填写《全国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
表》,提出削减污染物排总量的保证施、并提有关资料
条 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应在项目试生产3内办理排污申报手续。在
市区范内,建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
工程15 办理排污申报手续
条 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数量需作大改变或者排放方式、排放去向发
生改变的,排污者必须在变更15 日内向原办理申报登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变更登记手续,填报《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发生紧急重大改变的,应在改变后 3日向
原办理申报登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填报《排污变更申报登记
表》。需拆除闲置污染防治施的,应提30 申报。
章 附 篇四
第十四条 排污者必须按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污染物种类、浓度、数量、排放方式、排
放去向排放污染物。
第十五条 排污者应按照排污规范化整技术对排污进行规范化整治,在类污
染物排放固废贮存场设置
装机容量 300MW 以上的电力企业应装大气污染线自动测系统。其排污者应
件安装污染线自动测系统或其它量装采样体由发证的环境保护行政
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六条 排污者应对其排放的污染物种类、浓度和数量进行行监。属省环境保护行
政主管部门监管的排污单位应每月向省和所在地市(州)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上报 污染
物排放报表 ;属市(州)、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管的重点排污单位
“ ”每季度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上报 污染物排放报表 。省、市(州)、县
(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管的重点排污单位的,必须委托有环境监
测资格证的单位进行监
第十排污许可证的排污者应在有效期满前 3内向原发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申请证;环境保行政主管部门接受申请后,应在 30 个工作日内审核完,并定是
发新证。
第十临时排污许可证的排污者必须在规定的限期内完成污染物削减任务,达到规
定后,向原发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发排污许可证。临时排污许可证的排污者
超过限期达不到规定的,依法责产治理。
第十条 省、市(州)、县(市、区)环境监部门应对排污者加强监督检查。对重点
染单位的监督检查每月于一。监督检查重点是排污者是合法排污,污染治理
情况,治理施完好率运转率、污染物排放达标以及排放量装采样
置等 控 施是否完好、 范等,作好 察 ,每季向同 境保 行政主管部 提交 监 记级环 护
环境监
第二十条 省、市(州)、县(市、区)环境监部门按规定对排污单位进行监督监,及
时向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污染监督监
第二十一条 排污许可证实行年审制度。排污者在10 月底前必须向发证环境保护行政
主管部门送交自检自检内容包括上年度 11 月至当10 企业生产基本情况
污染治理计划完成情况,企业项环保规制度情况、污染物排放的达标情况及总量
控制情况
发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排污者的自检,结合环境监部门的监和环境
部门的监告等资料进行审核。对污染物达标排放符合排污总量控制要的排污
者,在 11 月底前签发年审合格意见,对年审不合格者,注销许可证,改发临时证,责
限期治理。
第二十二条 省、市(州)、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排污者的管理,
“ ”按 一的要,建统一的计算机网络系统和污染监理动态档案
第二十三条 依法取排污许可证的排污者不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
目,不出、企业上市一切所需的环境保护合格证明材料
第二十四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则》的有关规定,不按照排污许
可证或者临时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由颁发许可证的环境保护部门责限期改
,可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排污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污许可
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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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语】《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全文(通用多篇)为范文海网的会员投稿推荐,但愿对你的学习工作带来帮助。章排申登篇一污报记第一条为了加强污染物总量控制,规范排污管理,改善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制定本暂行办法。本办法随着国务院《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条例》的颁布和国家、地方有关法规的完善适时进行修订。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一切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第三条本办法由省环境保护局统一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第四条排污许可证是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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