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解读精品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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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 征税范 篇一
第九条 应税行为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执行。
应税行为具体包括销售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
服务、生活服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
第十条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
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一)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
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应税行为
应税行为,是指有偿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
他经济利益。
二、非经营活动
非经营活动中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不属于发生应税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非经营活动包括如下情形:
(一)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例如:国家机关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履行国家行政管理职能而收取的行政事业
性收费的活动。
” “ 与原规定不同的是,本条的适用主体由 非企业性单位 变成了 行政单位 ,由于行政单位
本身就有履行国家行政管理职能,因此与原财税【20xx106 号文相比,删去了 履行国家
行政管理职能 的表述。
(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例如:单位聘用的驾驶员为本单位职工开班车。
(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例如:单位提供班车接送本单位职工上下班。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本条是对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中有偿的具体解释,包括以投资入
股的形式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
第十二条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
在境内;
(二)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三)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着重从两个方面把握: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
在境内。即:境内的 位或者个人作 售方 生上述 税行 属于在境内 生 税行 为销 发 应 为
为,境外的单位或个人作为购买方在境内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也属于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
(二)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以及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强调的是应税行为所对应的标的物在境内,即,无论是境内单位或者个人,还是境外单位
或者个人,只要其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标的物在境内,均属于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除法明确了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的三情形: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例如:境外单位向境内单位提供完全发生在境外的会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例如:境外单位向境内单位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利和非技术
(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例如:境外单位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小汽车。
对上述三项规定的理解把握三个要点:一是应税行为的销售方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二是
境内 位或者个人在境外 ;三是所 的 税行 的必 完全在境外使用或消 。 购买 购买 应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益事业或者以
公众为对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益事业
或者以公众为对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理解本条需把握以下内
为了体现税收制的完性及堵塞征管漏洞无偿提供服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
动产与有偿提供服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同,全部入应税服务的范,体
现了税收制公平性。同时,益活动为的或者以公众为对的情
在 同提供服 、 无形 或者不 之外,也有利于促 社会公益事 的 展。务 转让 资产 动产 业 发
要注意区别提供服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与同提供服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
产以及非营业活动三者的不同,准确把握征税与不征税的理原
据国家指无偿提供的航空运输服务、铁路运输服务,属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规定的以益活动为的的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值得注的是第一款的适用主体是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第二款的适用主体还包括其他个
人。
本文删去了航空运输企业提供的里程积分兑换服务,提供电信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积分兑
形式送的电信服务不征增值税的有关规定。
税即征即退 篇二
(一)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教育服务。
托儿所、幼儿园,是指经级以上教育部门批成立、取得办园许可证的实施 0-6
教育的机,包括办和民办的托儿所、幼儿园、学班、幼儿班、保育院、幼儿院。
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省级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级
人民政府批准的收 准以内收取的教育 、保育 。费标 费 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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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解读精品多篇为范文海网的会员投稿推荐,但愿对你的学习工作带来帮助。章征税范篇一围第九条应税行为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执行。应税行为具体包括销售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第十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一)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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