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全文【精品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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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 生活垃圾 境的防治 篇一污 环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城乡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增加生活垃圾处置设施
建设资金投入,统筹建设城乡生活垃圾收集、贮存、运输、处置设施,实现城乡生活垃圾
处置设施共建共享。
禁止建设工艺落后、设备简陋、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
第二十五条 对生活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分类收集和运输,并积极开展合理利用和实施无
害化处置。
第二十六条 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
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农村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实行村收集、乡镇中转、县(市、
区)处置的原则。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并组织建设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垃圾集中存放点和垃圾中
转站。
不具备集中处置条件的偏远山区、海岛的农村,经县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
就地无害化处理生活垃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农村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费用给
予财政补助和支持。
第二十八条 从事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的单位,以及机场、码
头、车站、港口、公园、商场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
卫生的规定,配套建设或者配备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从事交通运输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收集处理运输活动中产生的
生活垃圾。
章 附 篇二
第五十八条 液态废物的污染防治适用本条例;但是,排入水体的废水的污染防治适用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自 20xx 61日起施行。
章 固体 境防治的一般 定 篇三废 污 环
第九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符合清洁生产要求的生产工艺和技
术,减少固体废物产生量,降低或者消除固体废物对环境的危害。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
置等资料档案,并按年向所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申报登记内容发生
的,应当发生改变之日起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报
第十条 生产、销售列入国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的业,应当产品废和
使用后按照国家规定收。
事业单位应当对产生的可以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无条件自行利用的,可以
有条件的单位加以利用;对时不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全分类
存放;对不利用的,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自行处置或者委托依法设立的固体废
物处置单位处置。
第十条 禁止入国家禁止目录的固体废物。入国家目录及自
目录的固体废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
口固体废物利用活动的监督检查
利用口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对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废物的种类、量、流向,向所
地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不利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入国家目录的固体废物,口后按照规定的要求和标准进拆解和利用的,
得买卖或者转。具体管理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鼓励对农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合利用,改农业生态环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业固体废物合利用规划,并对农业固体废物的合利用给
予政和财政支持。
第十条 从事畜禽模养殖,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
殖过程中产生的粪便等废物,防止污染环境。
畜禽养殖相对集中地区,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制定畜禽粪便污染环境防治规
划,指导从事畜禽模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利用沼气、制有机等技术处理养殖过程
中产生的畜禽粪便
畜禽模养殖标准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定,省人民政
批准
第十四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病死畜禽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组织建设病死畜禽集中处置设施。病死畜禽应当按照国
家规定的标准行处置。
疫畜禽和为防止疫病传播在一定区域内捕杀畜禽处理费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担。
第十五条 对工业业、城市污水处理、水产养殖产生的污以及河道淤泥,产生者或
有管理责任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理,防止污染环境。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土壤污染防治规划,组织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对污
严重且难修复功能调整
工业业、垃圾填埋场所、农业生产单位等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土壤
第十七条 污染土壤实行环境风险评估修复
对污染搬迁后的原其他能受污染的行开发利用的,地的开发利用者应
当事先委托有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对块土壤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污染土壤
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行清理和处置,达到环境保护要求后可开发、利用。
污染土壤的清理和处置费用,由造成污染的单位和个人承担;无明确责任人或者责任
丧失责任能力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
能受污染并行环境影响评价地的范以及定污染土壤标准省环境保
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国、农业、建设部门定。
第十八条 填埋过废物的场地不得随意开发利用,确需开发利用的,应当通环境保
护、国、农业、规划等部门组织的论证后,行适农业开发和利用。
第十九条 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鼓励研究和开发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可降
、可重复利用的具和包装物。
禁止生产、销售和经营使用不可降一次性餐具以及省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环
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定并公其他不可降一次性塑料制品及其复合制品。
从事废料、废收利用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在回收利用过程中应当采取施防
止污染环境。
第二十条 固体废物处置实行污染者费原则。
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和技术规范处置固体废物,
能力自行处置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固体废物处置单位处置,并支处置费用;无
自行处置委托处置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定有关单位为处置,处
置费用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承担
处置费用的标准设区的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制定;中生活
垃圾处置费用的标准,可以()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同级人民政
批准
法律、法规对处置费用标准另有规定的,从规定。
第二十条 固体废物的处置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
新建、建、改建工的单位自行处置固体废物的,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主体工同时
,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委托固体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的,应当自行建设贮存
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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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全文【精品多篇】为范文海网的会员投稿推荐,但愿对你的学习工作带来帮助。章生活垃圾染境的防治篇一污环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城乡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增加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建设资金投入,统筹建设城乡生活垃圾收集、贮存、运输、处置设施,实现城乡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共建共享。禁止建设工艺落后、设备简陋、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第二十五条对生活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分类收集和运输,并积极开展合理利用和实施无害化处置。第二十六条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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