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全文精品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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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 法律 任 篇一
第二十四条 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的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载明事项排污的,由环境保
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排污者有以下行为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
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按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予以处罚。
()未按规定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或者延续手续而继续排污的;
()涂改、出租、出借、伪造或者非法转让排污许可证的。
第二十六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
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
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对不具备申请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排污许可证的;
()超越法定职权颁发排污许可证的;
()违反法定程序颁发排污许可证的。
核与 篇二审 发证
第十一条 排污许可控制指标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和污
染物浓度控制指标予以核定。
第十二条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发下列排污许可证:
()燃煤电厂,包括企业自备电厂、煤矸石电厂和热电联产电厂;
()国家重点监控的排放废气、废水企业以及污水处理厂;
()、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核发本行政区域内除上款规定
以外的排污许可证。
第十三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排污许可证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依法作出颁
发或者不予颁发排污许可证的决定。对符合发证条件的排污者进行公示,公示期七天,公
示期间无举报或者举报不实的,发放排污许可证。作出不予颁发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并
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排污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应当载明下
列事项:
()持证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以及营业执照注册号、组织机构代证号;
()排放主要污染物的种类、总量指标;
()有效期限;
()发证机关、发证日期和证书号。
副本除载明正本规定事项外,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排放量,排放号、名称、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量、浓度、
率、方式、去向以及其他排放的特殊要求;
()污染物排放的执行标
()有总量控制任的,应当载明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削减数量及限;
()污染物的主要工备;
()污染物的处理方式
()排污权交易
()审验记录
()现场执法检查记录
()其他应当载明的事项。
第十五条 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三临时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试生产期限,
不得超
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内,排污者应当按照许可证的规定排污。
第十六条 排污许可证正本应当悬挂于主要办公场所或者主要场所
禁止涂改、伪造、出租、出借、买卖或者以其他方式擅自转让排污许可证。
更与注 篇三变 销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排污者应当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总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等发
变的,应当改变三十日内申请变更。
()排污者发合并、分、变更法人名称、地址或者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变更登记
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变更。
第十条 排污者要延续排污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内向原发证
机关出延续申请。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排污者出的延续申请进行审查,符合延续条件的,应当
延续申请二十日内办理延续手续;不符合延续条件的,不予延续,并书面告知申请
人。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予延续:
()力、工备、产品入淘汰目录属于强淘汰围且过了淘汰期限
的;
()排污者所在地的功能或者环境功能经过调整,不适宜在该区域继续排放
污染物的;
()未按期成总量控制标任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排污许可证发生遗失损毁的,排污者应当十五日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
门申请补领
章 申 和受理 篇四
条 申排污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同
()污染防治设施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力、工备、产品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产业政
()持污染防治设施常运行的管理制度和技术能力;设施委托运行的,营单位应
当取得环境污染设施运资质证书;
()按规定应当安装污染物排放自监控仪器设备的排污者,按照国家的标、规范
监控备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备联网;
()排放污染物符合环境功能区和所在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
()有应对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案设施备;
()营的合法主体资格资格资质
()设置规范的排污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排污许可证应当填写申请登记表并提供资质的法定环境监机构出具的监报告和
款规定的关证明材料
新建应当在试生三十日内申请临时排污许可证。建设目竣工环境保护
验收时,依法申请排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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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甘肃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全文精品多篇为范文海网的会员投稿推荐,但愿对你的学习工作带来帮助。章法律任篇一责第二十四条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的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载明事项排污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五条排污者有以下行为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按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予以处罚。(一)未按规定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或者延续手续而继续排污的;(二)涂改、出租、出借、伪造或者非法转让排污许可证的。第二十六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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