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彰奖励实施细则(精选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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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彰奖励实施细则(精选 3篇)
表彰 奖 实 细则 1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省司法行政机关表彰奖励工作,充分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创
造性,进一步推动立功创模活动和司法行政队伍建设,根据《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
和《司法部关于司法行政系统表彰奖励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
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表彰奖励,是指本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在本职工作和社会
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单位(集体)和个人给予的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
     第三条 表彰奖励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
    ()公开公正、奖励得当的原则;
    ()奖励及时、注重实效的原则;
    ()面向基层、面向群众的原则。
       第四条 表彰奖励工作,应当坚持标准,严格条 件,保证质量,以贡献、实绩、作用
和影响的大小进行全面衡量。
     第五条 省司法厅政治部具体负责全省司法行政机关表彰奖励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
督。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 件之一的人员给予个人奖励:
    ()在本职岗位上自觉地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勇于探索,努力
创新,为推进司法行政事业的改革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
    ()模范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司法行政工作制度,同违法违纪行为作
斗争表现突出的;
    ()努力学习理论和专业知识,刻苦钻研业务,在理论上有重大突破或在工作中有发
明、创造及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在抢险、救灾、防止事故发生或减少事故损失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突出贡
献的;
    ()在组织和领导工作中,深入实际,依靠群众,正确决策,以身作则,取得显著成
绩的;
    ()模范遵守职业道德,明上岗,务,明执法,办案,在社会主
明建设中成绩突出的;
    ()其他方面有突出成绩或大贡献的。
     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集体),给予体奖励:
    ()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
    ()班子团结,队伍整齐,作风过硬,纪律严明,系群众,有较强凝聚力和
;
    ()廉洁,工作努力,成绩显著或项重大务成绩突出。拟授予二等功奖
励的单位(集体)应当具备已荣体三等功的要求拟授予一等功奖励的单位
(集体)司法部司发通〔1997107 号文件规定执行。
     条 行政奖励的等分为:
    ()对个人的奖励等级分为奖、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荣誉(包括
一级英雄模范、二级英雄模范、动模范、进工作);
    ()对单位(集体)的奖励等级分为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荣誉(包括
)
     条 行政奖励的标准为:
    ()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取得优良成绩,在本单位有表作用的个人,以给予
;
    ()对在工作中做出大贡献,取得显著成绩,在所在市县()或监劳教系统
或地级以上机关部大影响的体和个人,三等功;
    ()对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优异成绩,在所在地级司法行政部有重大
影响或在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具有范作用的体和个人,二等功;
    ()对做出重大贡献,取得特别优异的成绩,在全省司法行政部有重大影响,
作为本省司法行政系统模的个人,一等功;对成绩优异,有突出贡献,过较
间考验,在全国司法行政系统有重大影响,模的体,记集体一等功;
    ()对功绩,有特贡献,在全省或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体和个人,
荣誉
     条 行政奖励的审批权限为:由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监劳教;
个人三等功和体三等功,地级司法行政机关或省司法厅;个人二等功、体二
等功,由省司法 批准;个人一等功、体一等功和荣誉省司法厅审核
上级有关部门批准。
     一条 行政奖励下列程序进行:
    () 布评选范、对名额、标准、条 件等;
    ()群众议,提出奖励的人选和单位(集体);
    ()单位领导体研,确定推人选和单位(集体)撰写荐材料,向上级机关推
;
    ()基层单位推荐拟记二等功、一等功和荣誉的人选和单位(集体)省司
法厅政治部会同有关部进行考核;
    ()各单位推表彰的人选和单位(集体)按管权限奖励准机关的政治(
)征求有关部意见()或在考核的基上进行审核并签署审核
意见。对上级有关部进行的专项表彰奖励具体承办门报厅政治部审核备案;
    ()表彰奖励的审批管权限,经奖励组织机关,做出奖励决定。
     二条 对得奖励的单位(集体)和个人,奖励机关根据奖励等别颁发奖
或奖、奖或奖励证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奖励奖励机关同级()
     三条 对得各奖励的个人按获奖等级享受相应待遇:二级英雄模范享受省、
部级动模范(进工作)待遇;一级英雄模范享受全国动模范(进工作)待遇;个人
三、二、一等功分 享受国家公 三、二、一等功待遇务员 ;司法部定阶段性表彰的
进个人享受相当于一等功待遇;司法部政治部会同有关业务司单项表彰的进个人享受
相当于二等功待遇。
     四条 表彰奖励,结合单位考核年终总结进行。殊情况进行表彰
的,可采取一事一法进行。上级主单位已就同一事实给予奖励的,下级单位不
复授奖。
     五条 受嘉奖的个人一超过参评5%;三等功奖励的,进单位(集体)
超过参评单位的 2%,个人原则上不超过参评1%;二等功奖励的,进单位
(集体)超过参评单位的 0.5%,个人原则上不超过参评0.2%
     六条 得奖励,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奖励:
    ()造事者隐瞒严重错误取奖励的;
    ()严重违规定程序者审批管权限;
    ()荣誉号后受到除处分、教养者刑处罚的。
     十七撤销奖励应当经下列程序
    ()申报单位向原审核批准机关报告,提出理意见;
    ()审核批准机关审核后给予批复予公。特殊情况下,审核批准机关
接撤销表彰奖励。
     十八条 奖励被撤销后审核批准机关收回奖励证、奖、奖、奖
、奖,取相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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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表彰奖励实施细则(精选3篇)表彰励施篇奖实细则1   第一条为了规范全省司法行政机关表彰奖励工作,充分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进一步推动立功创模活动和司法行政队伍建设,根据《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和《司法部关于司法行政系统表彰奖励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表彰奖励,是指本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在本职工作和社会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单位(集体)和个人给予的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   第三条表彰奖励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  (二)公开公正、奖励得当的原则;  (三)奖励及时、注重实效的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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