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彰奖励实施细则(精选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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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彰奖励实施细则(精选 3篇)
表彰 励 施 篇奖 实 细则 1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省司法行政机关表彰奖励工作,充分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创
造性,进一步推动立功创模活动和司法行政队伍建设,根据《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
和《司法部关于司法行政系统表彰奖励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
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表彰奖励,是指本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在本职工作和社会
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单位(集体)和个人给予的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
第三条 表彰奖励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
(二)公开公正、奖励得当的原则;
(三)奖励及时、注重实效的原则;
(四)面向基层、面向群众的原则。
第四条 表彰奖励工作,应当坚持标准,严格条 件,保证质量,以贡献、实绩、作用
和影响的大小进行全面衡量。
第五条 省司法厅政治部具体负责全省司法行政机关表彰奖励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
督。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 件之一的人员给予个人奖励:
(一)在本职岗位上自觉地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勇于探索,努力
创新,为推进司法行政事业的改革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模范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司法行政工作制度,同违法违纪行为作
斗争表现突出的;
(三)努力学习理论和专业知识,刻苦钻研业务,在理论上有重大突破或在工作中有发
明、创造及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四)在抢险、救灾、防止事故发生或减少事故损失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突出贡
献的;
(五)在组织和领导工作中,深入实际,依靠群众,正确决策,以身作则,取得显著成
绩的;
(六)模范遵守职业道德,文明上岗,文明服务,文明执法,文明办案,在社会主义精
神文明建设中成绩突出的;
(七)其他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较大贡献的。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集体),给予集体奖励: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班子团结,队伍整齐,作风过硬,纪律严明,联系群众,有较强的凝聚力和战斗
力;
(三)勤政廉洁,工作努力,成绩显著或完成某项重大任务成绩突出。拟授予二等功奖
励的单位(集体),还应当具备已荣立集体三等功的硬件要求。拟授予一等功奖励的单位
(集体),按司法部司发通〔1997〕107 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八条 行政奖励的等次分为:
(一)对个人的奖励等级分为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包括
一级英雄模范、二级英雄模范、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
(二)对单位(集体)的奖励等级分为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包括
先进集体)。
第九条 行政奖励的标准为:
(一)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取得优良成绩,在本单位有表率作用的个人,可以给予嘉
奖;
(二)对在工作中做出较大贡献,取得显著成绩,且在所在市县(区)或监狱、劳教系统
或地级市以上机关部门有较大影响的集体和个人,可以记三等功;
(三)对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优异成绩,且在所在地级市司法行政部门有重大
影响或在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具有典范作用的集体和个人,可以记二等功;
(四)对做出重大贡献,取得特别优异的成绩,且在全省司法行政部门有重大影响,能
作为本省司法行政系统楷模的个人,可以记一等功;对成绩优异,有突出贡献,并经过较
长时间考验,在全国司法行政系统有重大影响,堪称楷模的集体,可以记集体一等功;
(五)对功绩卓著,有特殊贡献,且在全省或全国有重大影响的集体和个人,可以授予
荣誉称号。
第十条 行政奖励的审批权限为:嘉奖由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监狱、劳教所批准;
个人三等功和集体三等功,由地级市司法行政机关或省司法厅批准;个人二等功、集体二
等功,由省司法 批准厅;个人一等功、集体一等功和授予荣誉称号,由省司法厅审核,报
上级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行政奖励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 公布评选范围、对象、名额、标准、条 件等;
(二)群众民主评议,提出拟奖励的人选和单位(集体);
(三)单位领导集体研究,确定推荐人选和单位(集体),撰写推荐材料,向上级机关推
荐;
(四)基层单位推荐拟记二等功、一等功和授予荣誉称号的人选和单位(集体),由省司
法厅政治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考核;
(五)各单位推荐表彰的人选和单位(集体),按管理权限,由奖励批准机关的政治(人
事)部门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含纪检监察部门)或在考核的基础上进行审核,并签署审核
意见。对上级有关部门进行的专项表彰奖励由具体承办部门报厅政治部审核备案;
(六)按表彰奖励的审批管理权限,经奖励组织机关批准后,做出奖励决定。
第十二条 对获得奖励的单位(集体)和个人,由奖励机关根据奖励等次分别颁发奖旗
或奖牌、奖状或奖励证书,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奖励费用由奖励机关同级财政(财务)
部门列支。
第十三条 对获得各种奖励的个人按获奖等级享受相应待遇:二级英雄模范享受省、
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待遇;一级英雄模范享受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待遇;个人
三、二、一等功分 享受国家公 三、二、一等功待遇别务员 ;司法部定期或阶段性表彰的先
进个人享受相当于一等功待遇;司法部政治部会同有关业务司局单项表彰的先进个人享受
相当于二等功待遇。
第十四条 表彰奖励,可结合单位年度考核或年终总结进行。因特殊情况进行表彰
的,可采取一事一报的办法进行。凡上级主管单位已就同一事实给予奖励的,下级单位不
再重复授奖。
第十五条 受嘉奖的个人一般不超过参评人数的5%;记三等功奖励的,先进单位(集体)
一般不超过参评单位的 2%,个人原则上不超过参评人数的1%;记二等功奖励的,先进单位
(集体)一般不超过参评单位的 0.5%,个人原则上不超过参评人数的0.2%。
第十六条 获得奖励后,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奖励:
(一)伪造事迹或者隐瞒严重错误,骗取奖励的;
(二)严重违反规定程序或者审批管理权限的;
(三)获得荣誉称号后,受到开除处分、劳动教养或者刑事处罚的。
第十七条撤销奖励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申报单位向原审核批准机关报告,提出处理意见;
(二)原审核批准机关审核后给予批复,并予公布。特殊情况下,审核批准机关可以直
接撤销表彰奖励。
第十八条 奖励被撤销后,由原审核批准机关收回奖励证书、奖状、奖旗、奖牌,追
回奖品、奖金,取消相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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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彰奖励实施细则(精选3篇)表彰励施篇奖实细则1 第一条为了规范全省司法行政机关表彰奖励工作,充分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进一步推动立功创模活动和司法行政队伍建设,根据《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和《司法部关于司法行政系统表彰奖励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表彰奖励,是指本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在本职工作和社会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单位(集体)和个人给予的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 第三条表彰奖励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 (二)公开公正、奖励得当的原则; (三)奖励及时、注重实效的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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