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规定(精品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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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委 公用房面 篇一发 办 积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
【颁布单位】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颁布日期】 19991221
【实施日期】 19991221
【章名】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中,贯彻艰苦奋斗、勤俭建国、厉行节约、制止奢侈
浪费的方针,合理确定办公用房的建设内容和建设规 模,加强管理和监督,制定本建设
标准。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为全国统一的建设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党 政机关办公用房项目
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审查工程初步设计和 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全国县级及以上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 政机关、政协机关、
“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 民团体机关办公用房(以下简称 党
” 政机关办公用房 )的新建工程。改 建、扩建工程参照执行。
第四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必须按照统筹兼顾、量力而行、逐步改善 的原则进行建设。办
公用房的建设规模,应根据使用单位的级别和编制定 员,按照本建设标准规定的建设等
级、建筑面积指标确定。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县(市、旗)同级党政机关及其直
属机关办公用房宜集中建设或联合建设,充分利用公 共服务和附属设施。
第六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综合考虑 建筑性质、建筑造
型、建筑立面特征等与周围环境的关系,并应符合国家 有关节约用地、节能节水、环境
保护和消防安全等规定。
第七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水平,应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相 适应,做到实事求
是、因地制宜、功能适用、简朴庄重。为提高机关工作 效率,应设置或预留办公自动化
等设施的条件。
第八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应坚持后勤服务社会化的改革方向,充分利用社会服
务设施。集中建设或联合建设办公用房的公共服务和 附属设施,应统一规划、集中管
理、共同使用。
第九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除应符合本建设标准外,还应执行 国家有关建筑设计的
标准、规范的规定。
【章名】 第二章 建设等级与面积指标
第十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等级分为三级:
一级办公用房,适用于中央部(委)级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机关,以及相当于
该级别的其他机关。
二级办公用房,适用于市(地、州、盟)级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别 的其他机关。
三级办公用房,适用于县(市、旗)级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 他机关。
第十一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包括:办公室用房、公共服务用房、设 备用房和附属用房。
各类用房的内容如下:
一、办公室用房,包括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和领导人员办公室。
二、公共服务用房,包括会议室、接待室、档案室、文印室、资料室、收发室、计算机
房、储藏室、卫生间、公勤人员用房、警卫用房等。
三、设备用房,包括变配电室、水泵房、水箱间、锅炉房、电梯机房、制冷机房、通信机
房等。
四、附属用房,包括食堂、汽车库、人防设施、消防设施等。
除上述四类用房之外的特殊业务用房,需要单独审批和核定标准。
第十二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人均建筑面积指标应按下列规定执 行:
一级办公用房,编制定员每人平均建筑面积为 26~30 平方米,使 用面积为 16~19 平方
米;编制定员超过 400 人时,应取下限。
二级办公用房,编制定员每人平均建筑面积为 20~24 平方米,使 用面积为 12~15 平方
米;编制定员超过 200 人时,应取下限。
三级办公用房,编制定员每人平均建筑面积为 16~18 平方米,使 用面积为 10~12 平方
米;编制定员超过 100 人时,应取下限。
寒冷地区办公用房、高层建筑办公用房的人均面积指标可采用使用面 积指标控制。
第十三条 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的使用面积,不应超过下列规定:
一、中央机关:
正部级:每人使用面积 54 平方米。
副部级:每人使用面积 42 平方米。
正司(局)级:每人使用面积 24 平方米。
副司(局)级:每人使用面积 18 平方米。
处级:每人使用面积 9平方米。
处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 6平方米。
二、地方机关
(一)省级及直属机关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正职:每人使用面积 54 平方米。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副职:每人使用面积 42 平方米。
直属机关正厅(局)级:每人使用面积 24 平方米。
副厅(局)级:每人使用面积 18 平方米。
处级:每人使用面积 12 平方米。
处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 6平方米。
(二)市(地、州、盟)级及直属机关
市(地、州、盟)级正职:每人使用面积 32 平方米。
市(地、州、盟)级副职:每人使用面积 18 平方米。
直属机关局(处)级:每人使用面积 12 平方米。
局(处)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 6平方米。
(三)县(市、旗)级及直属机关
县(市、旗)级正职:每人使用面积 20 平方米。
县(市、旗)级副职:每人使用面积 12 平方米。
直属机关科级:每人使用面积 9平方米。
科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 6平方米。
第十四条 本建设标准第十二条中各级办公用房人均建筑面积指标,未包括独立变配电
室、锅炉房、食堂、汽车库、人防设施和警卫用房的面 积。
需要建设独立变配电室、锅炉房、食堂等设施,应按办公用房需要进 行配置。警卫用房
的建设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人防设施,应按国家人防部门规定的 设防范围和标准计列
建筑面积。人防设施建设应做到平战结合、充分利用。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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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shokzz
分类:实用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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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