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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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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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主要内容
为保护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以下统称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制
定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
例》主要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条例》包括合理使用、法定许可、避风港原则、版权管理技术等一系列内容,区分
了著作权人、图书馆、网络服务商、读者各自可以享受的权益,网络传播和使用都有法可
“ ”依,形成一个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 对立统一 关系,很好地体现了产业发展
与权利人利益、公众利益的平衡,为产业加速发展做好了法律准备。
一、合理使用
所谓合理使用,是指无须征得著作权人同意,又不必向其支付报酬而使用他人作品的
情形。合理使用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合理使用仅限于已发表作品;合理使用是一种无
偿使用,不允许他人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合理使用的条件。
作品的使用主要包括引用、复制、表演、翻译与广播等方式,涉及私人使用、介绍与
评论、新闻报导、教学与研究、公务使用、陈列与保存等各个方面。
引用须具备以下条件方为适当:第一,与引用的目的相符合。即引用的目的仅限于介
绍、评论、报道,并注明出处,不能与自己的作品相混同。第二,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
该作品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如果从引用部分就可以完全了解整个被引用作品,则不能
称之为适当。
第三,不得损害被引用作品著作权人的利益。在我国引用非诗词类作品不超过 2500
字或是被引用作品的十分之一,如果多次引用同一部长篇非诗词类作品,总字数不得超过
本人创作作品总量的十分之一,但专题评论文章除外。此外,广播节目中引用已发表作品
的片断,声音超过 1分钟;电视节目或新闻纪录片中引用已发表作品的片断,画面不超过
30 秒。使用作品的数量不多但属实质性部分,可能构成侵权;相反,引用大部分作品甚至
全部不一定构成侵权。使用他人作品必须注明出处。
合理使用的目的在于确保公众对社会信息的知悉权,法律采取著作权限制手段保障公
众自由获得信息的利益。同时合理使用即充分发挥了作品的使用效益,也协调了公众使用
要求与作者权利主张的关系。
公共领域的作品(指已丧失保护期而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或排除领域的作品(指具有
公务或公益性质的作品,如法律法规、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时事新闻等)、不
具备著作权法保护条件的作品(如历法、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等),以上三类称之为
“ ” 非 专有区域作品 , 不是著作权客体意义上的作品,任何人都可以自由使用。合理使用
是一种抗辩理由,该抗辩主要应用于司法实践中。
二、法定许可
法定许可,是指在法律明文规定的范围内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作品,但应当向著作
权人支付报酬。包括发展教育设定的法定许可、扶助贫困设定了法定许可。
“ ” 根据《著作权法》规定, 法定许可 有以下几种情况:1、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
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
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
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
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享有的其他权利;2、作品在报刊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
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3、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
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
报酬; 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4、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
5、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
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使用者应当履行的义务
四、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五、避开技术措施使用本条例保护对象的合法情形
六、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定义务
“ ”七、明确规定了信息网络传播权领域的 避风港
什么是避风港?当在大海上航行的船只遇到了大的风浪,它们可以就近来到一个安全
避风的地方,等恶劣天气过去之后船只仍然可以继续回到他原来的航线中行驶。
“ ”著作权领域的 避风港 条款最早出现在美国1998 年制订的《数字千年版权法案》
(DMCA 法案)。是指在发生著作权侵权案件时,当 ISP(网络服务提供商)只提供空间服务,
并不制作网页内容,如果 ISP 被告知侵权,则有删除的义务,否则就被视为侵权。如果侵
权内容既不在 ISP 的服务器上存储,又没有被告知哪些内容应该删除,则 ISP 不承担侵权
“ ”责任。 避风港 条款也被扩展应用于提供搜索引擎、网络存储、在线图书馆等服务的提供
商处。
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至少给网络参与者提供了如下的避风港: 1 、 数
字图书馆的避风港。2、远程教育的避风港。3、ISP 的避风港 。4 、搜索引擎的避风港。
5 、网络存储的避风港 。
八、侵权责任
《条例》的第十八条规定:“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
法所得,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 5倍以下的 款罚;没有非法经
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可处 25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
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下面是条例全文:
(20xx 年5月18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8 号公布 根据 20xx 年1月30 日《国
务院关于修改〈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保护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以下统称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
播权,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权利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保护。除法律、行政法规
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
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三条 依法禁止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不受本条例保护。
权利人行使信息网络传播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第四条 为了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权利人可以采取技术措施。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不得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公众
提供主要用于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不得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
措施提供技术服务。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避开的除外。
第五条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进行下列行为:
(一)故意删除或者改变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
管理电子信息,但由于技术上的原因无法避免删除或者改变的除外;
(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明知或者应知未经权利人许可被删除或者改变权利管理
电子信息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第六条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作品,属于下列情形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
向其支付报酬:
(一)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适当引用已经
发表的作品;
(二)为报道时事新闻,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
品;
(三)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向少数教学、科研人员提供少量已经发表的作
品;
(四)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向公众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
(五)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的
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向中国境内少数民族提供;
(六)不以营利为目的,以盲人能够感知的独特方式向盲人提供已经发表的文字作品;
(七)向公众提供在信息网络上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问题的时事性文章;
(八)向公众提供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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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主要内容 为保护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以下统称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制定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主要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条例》包括合理使用、法定许可、避风港原则、版权管理技术等一系列内容,区分了著作权人、图书馆、网络服务商、读者各自可以享受的权益,网络传播和使用都有法可“”依,形成一个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对立统一关系,很好地体现了产业发展与权利人利益、公众利益的平衡,为产业加速发展做好了法律准备。 一、合理使用 所谓合理使用,是指无须征得著作权人同意,又不必向其支付报酬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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