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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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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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保障人民身体
健康,制定了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与参
考。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保障人
民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设市城市市区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前款规定以外的城市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
生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
(以下简称市容环卫)管理工作。区人民政府、建制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设区的
市、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市容环卫管理的相关
工作。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环卫管理工作的领导,把市容环卫事业纳入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健全以公共财政为基础的多元化投入机制,推进市容环卫
行 市 化 程。市容 管理部 当根据城市 体 划, 合当地市容 事 展业 场 进 环卫 门应 总 规 结 环卫 业发
需要编制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广播、电视、报刊等公众媒体,应当加强市容环卫法律、
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市民的市容环卫意识和公共道德水平。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卫的权利和爱护市容环卫设施的义
务,对损害市容环卫的行为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
第二章市容环卫责任
第七条市容环卫工作实行责任区制度。市容环卫责任区是指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
者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场所的土地使用权范围以及管理范围。市容环卫责
任人应当做好责任区内的市容环卫工作。
第八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的所有权人是市容环卫责任人。所有权管
理人、使用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从其约定。下列市容环卫责任区的市容环卫责任人按
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公共广场、公共绿地、公共水域、公共厕所等城市公共
区域,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负责;
(二)街巷、住宅小区,由街道办事处或者建制镇人民政府负责,实行物业管理的,由
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三)商店、超市、集贸市场、展览展销场馆、证券市场、宾馆、饭店等场所,由经营
管理单位负责;
(四)地铁、轻轨、机场、车站、码头、停车场、公交始末站点及其管理范围,由经营
管理单位负责;
(五)穿城公路、城市隧道由管理单位负责;
(六)城市范围内的河道、湖泊等水域及岸线,由使用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七)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负责,尚未开工的建设工程用地由建设单位负
责;
(八)文化、体育、娱乐、游览等公共场地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九)市容环卫管理范围内的风景名胜区、保税区、科学园区、独立工业区和经济开发
区内的公共区域,由管理单位负责;
(十)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医院等单位以及厂矿企业的管理区域,由本单位负
责。市容环卫责任人不明确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确定并予告知;跨行政区域的,由共
同的上一级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确定并予告知。
第九条市容环卫责任区应当符合国家以及省城市容貌标准、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并保持环境卫生设施的整洁完好。市容环卫责任人对在市容环卫责任区内发生的损害市容
环卫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提请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查处。
第十条市容环卫责任人应当按照国家以及省城市容貌标准和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履
行市容 任。市容 管理部 当加 市容 任人的 指 ,并 其履行环卫责 环卫 门应 强对 环卫责 业务 导 对
市容环卫责任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容环卫责任人可以将责任区内的具体工作委托市容
环卫作业企业承担。
第三章城市市容管理
第十一条建筑物、构筑物的容貌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应当保持整洁,并按照国家以及省城市容貌标准和城市环
境卫生质量标准的规定定期清洗、粉刷;
(二)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原设计风貌、色
调;
(三)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地区的临街建筑物的屋顶、阳台外和窗外不得吊挂、晾晒或
者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平台、阳台内堆放的物品不得超出护栏的高度;
(四)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地区的临街建筑物外立面上安装窗栏、空调外机、遮阳棚,
应当统一规范并保持其安全、整洁。空调外机与地面距离不得小于二米。主要街道和重点
地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第十二条对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地区的临街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装修或者改建的,应
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需要与街道分界的,应当选用透景、半透景
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水池、草坪等隔离,并保持整洁、美观。出现损毁、污染
的,应当及时修复、清理。
第十三条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容貌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道路平整,路牙以及无障碍设施完好;
(二)立交桥、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整洁、完好;
(三)道路和桥梁上设置的隔离墩、防护栏、防护墙、隔音板和照明、排水等设施整
洁、完好;
(四)在道路、广 以及其他公共 地 置的交通、 信、 政、 力、 境 生、消场 场 设 电 邮电 环 卫
防、供水、燃气等各类设施符合有关规定,并保持整洁。前款所列设施出现损毁、污染
的,所有权人或者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及时维修、更换或者清洗。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
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
设施的,应当征得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同意,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其他审批手续。禁止
在道路以及其他公共 地的 、 杆、 木、 等 晾晒衣物或者吊挂物品。任何场 护栏电线 树 绿篱处
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道路。经批准挖掘道路进行施工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
施工,不得擅自延 工期,竣工后 当及 清理 、恢复原状。长应时 现场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地铁
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地摆摊设点。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地摆摊经营的,应
当保持周围市容环境卫生、整洁。沿街和广场周边的商业、饮食业以及制作、加工、车辆
清洗、维修等行业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进行店外占道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
第十六条在城市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保持车身整洁和外观良好,不得抛撒废弃物。车身
不整洁或者破损的,应当及时清洗、维修。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按照规定停放,排列整
齐。
第十七条户外广告应当统一规划,按照规定的要求和期限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保
持安全、整洁、完好。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字号、
标志等标牌和标识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第十八条在户外利用条幅、旗帜、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标语、宣传品的,
应当在规定的地点设置,并保持整洁、美观。发生损毁、污染的,应当及时更换;到期应
当及时撤除。
第十九条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划设置公共信息栏,供市民发布信息,并负责
日常管理和保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树木、地面、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刻
画、涂写、张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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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制定了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与参考。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设市城市市区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前款规定以外的城市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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