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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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近日,湘潭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通过审议,并公开征求意见,下面
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湘潭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湘潭市人民政府提请的《湘潭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已经湘潭市十
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一次审议,将于 7月下旬提交湘潭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
第二十六次会议进行第二次审议。为进一步提高地方立法质量,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
法,扩大公民有序参与,现将法规草案公布,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
士踊跃参与,并请于 20xx 630 日前,将意见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湘潭市人
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通信地址:湘潭市双拥中路 3号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立法科
    联系电话:(传真)
    邮政编码:411104
    电子邮箱:
    湘潭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xx 68
    《湘潭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和规范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文明、宜居的
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
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建成区、县()建成区以及县(市、区)人民政
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第三条【立法原则】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公众参与和
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经费安排】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
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市容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
    鼓励、支持市容环境卫生科学技术的研究和推广,推进市容环境卫生服务市场化和社
会化,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和经营。
    第五条【管理体制】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
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
作。
    其他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第六条【执法要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建立信
息化管理制度、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执法巡制度、投诉受理与励制度,实行执法责
制和行政过任追究制。
    条【教育】城市人民政府、新闻媒体、学医疗卫生单位应当加强城市
市容环境卫生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教育进公民好卫生习惯
    任何单位和人,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市容
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行职务。
    条【投诉举报】公民有享受良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权,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
务。
    任何单位和对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行为有权劝阻举报
     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责区制度
    条【责区制度】市容环境卫生实行责区管理制度。
    市容环境卫生责区,是有关单位、承担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责的建()
、设施、场所及其一定范围内的区域。
    市容环境卫生责人,是指对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负有作业、管理责的有关
单位和人。
     第十条 【责定】市容环境卫生责区和责人,按照下规定定:
    ()主次道、桥梁、地下通道、广场、公、公交站点垃圾转运站等区域,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单位负责;
    ()小巷实行业管理的住宅区,街道办事处负责;实行业管理的住宅
区,由物业服务业负责;
    ()场、市、集贸市场、会展场宾馆饭店、加油站等场所,其经营、管
理单位负责;
    ()穿城公路、路、通、道、车站、码停车场及其附属设施,
营、管理单位负责;
    ()、电信、邮政、供水供气供油等设施,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道、沟渠湖泊等共水域及沿岸管理范围,管理单位负责;
    ()建设工的施工现场,施工单位负责;建用地,由产权单位负责;
    ()绿地、风景名胜区及文化、体娱乐等场所,经营、管理单位负
;
    ()关、体、部、学事业单位及周边核定区域,由该单位负责;
    ()摊点经营负责。
    其他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规定的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间对人有定的,定。责区或
的,地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域责任不
的,由共同一级人民政府定。责区和责,应当书面通人。
     第十一条 【责要求】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市市
容和环境卫生准。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单位和人应当按照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准的要求行责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十二条【建()筑物】建()筑物 当保持外形完好、整 、美 ,并与周 围环
协调
    筑物外立面或者顶雨棚遮阳蓬帐突出,安装太阳能板空调外
防盗网等设施设,应当统一规范设,合城市容貌标准。
    ()筑物的外立面、屋 、阳台外、窗外、平台、外走廊,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
容的物品
    禁止利街建()筑物、城市道路 施、 木等拉 晾晒物品、拉挂条幅。树 绳
    第十三条【道路容管理】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应当合本市容貌标准。
    任何单位和不得擅挖掘城市道路。挖掘道路应当设显标志和安全围设
施。挖掘完,应当及时拆除临时设施、理现场、恢复
    任何单位和不得擅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场地堆放物料建建()筑物或者
其他设施。
    第十四条【隔离设施管理】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前,应当根据需要透景绿
栅栏花坛、草坪等作为分界;筑物的用地分界用的实体透景墙出
损毁剥落污染的,应当及时修缮维护者清洁。
    闲置用地或者待建用地,街一应当设实体围
    第十五条【临时经营管理】任何单位和不得擅用城市道路、地下通道、人行
天桥及其他公场所设经营、作业,兜售物品工、发广告等活动

标签: #卫生 #条例 #意见

摘要:

湘潭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近日,湘潭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通过审议,并公开征求意见,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湘潭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湘潭市人民政府提请的《湘潭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已经湘潭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一次审议,将于7月下旬提交湘潭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进行第二次审议。为进一步提高地方立法质量,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扩大公民有序参与,现将法规草案公布,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踊跃参与,并请于20xx年6月30日前,将意见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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