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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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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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近日,湘潭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通过审议,并公开征求意见,下面
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湘潭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湘潭市人民政府提请的《湘潭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已经湘潭市十
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一次审议,将于 7月下旬提交湘潭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
第二十六次会议进行第二次审议。为进一步提高地方立法质量,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
法,扩大公民有序参与,现将法规草案公布,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
士踊跃参与,并请于 20xx 年6月30 日前,将意见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湘潭市人
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通信地址:湘潭市双拥中路 3号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立法科
联系电话:(传真)
邮政编码:411104
电子邮箱:
湘潭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xx 年6月8日
《湘潭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和规范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文明、宜居的
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
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建成区、县(市)建成区以及县(市、区)人民政
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第三条【立法原则】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公众参与和
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经费安排】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
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市容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
鼓励、支持市容环境卫生科学技术的研究和推广,推进市容环境卫生服务市场化和社
会化,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和经营。
第五条【管理体制】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
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
作。
其他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第六条【执法要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建立信
息化管理制度、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执法巡查制度、投诉受理与奖励制度,实行执法责
任制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
第七条【宣传教育】城市人民政府、新闻媒体、学校、医疗卫生等单位应当加强城市
市容环境卫生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促进公民养成良好卫生习惯。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市容
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务。
第八条【投诉举报】公民有享受良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权利,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
的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行为有权劝阻和举报。
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第九条【责任区制度】市容环境卫生实行责任区管理制度。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有关单位、个人承担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责任的建(构)筑
物、设施、场所及其一定范围内的区域。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是指对责任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负有作业、管理责任的有关
单位和个人。
第十条 【责任人确定】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和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主次干道、桥梁、地下通道、广场、公厕、公交站点、垃圾转运站等公共区域,
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单位负责;
(二)背街小巷、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由街道办事处负责;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
区,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
(三)商场、超市、集贸市场、会展场馆、宾馆、饭店、加油站等场所,由其经营、管
理单位负责;
(四)穿城公路、铁路、轨道交通、隧道、车站、码头、停车场及其附属设施,由经
营、管理单位负责;
(五)电力、电信、邮政、供水、供气、供油等公共设施,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六)河道、沟渠、湖泊等公共水域及沿岸管理范围,由管理单位负责;
(七)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负责;待建用地,由产权单位负责;
(八)公园、绿地、风景名胜区及文化、体育、娱乐等公共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
责;
(九)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等单位及周边核定区域,由该单位负责;
(十)各种门店、摊点,由经营者负责。
其他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前款规定的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间对责任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责任区或
责任人不明确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责任区跨行政区域责任不
明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确定。责任区和责任人确定后,应当书面通知责任人。
第十一条 【责任要求】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市市
容和环境卫生标准。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标准的要求履行责任。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十二条【建(构)筑物】建(构)筑物 当保持外形完好、整 、美 ,并与周 境应 洁 观围环
相协调。
在建筑物外立面或者顶部搭建雨棚、遮阳蓬帐、突出门廊,安装太阳能板、空调外
机、防盗网等设施设备,应当统一规范设置,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建(构)筑物的外立面、屋 、阳台外、窗外、平台、外走廊,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顶
容的物品。
禁止利用临街建(构)筑物、城市道路 施、 木等拉 晾晒物品、拉挂条幅。设树 绳
第十三条【道路容貌管理】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符合本市容貌标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城市道路。挖掘道路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
施。挖掘完工后,应当及时拆除临时设施、清理现场、恢复原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或者
其他设施。
第十四条【隔离设施管理】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前,应当根据需要选用透景围墙、绿
篱、栅栏、花坛、草坪等作为分界;建筑物的用地分界采用的实体墙或透景围墙出现墙体
损毁、剥落、污染的,应当及时修缮、维护或者清洁。
闲置用地或者待建用地,临街一侧应当设置实体围挡。
第十五条【临时经营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地下通道、人行
天桥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作业,兜售物品、揽工、派发广告等活动。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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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近日,湘潭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通过审议,并公开征求意见,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湘潭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湘潭市人民政府提请的《湘潭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已经湘潭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一次审议,将于7月下旬提交湘潭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进行第二次审议。为进一步提高地方立法质量,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扩大公民有序参与,现将法规草案公布,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踊跃参与,并请于20xx年6月30日前,将意见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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