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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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提高居民的居住质量,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制定
了徐州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徐州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提高居民的居住质量,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
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物业的使用、维护、服务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
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自行对物业管理区域
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
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市、县()、区房产管理部门是物业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物业
主管部门)
    市、县()、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物业管理的有关监督管理
工作。
     第四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本行政区域内的房产主管部门、街道办事
(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的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辖区内物业管
理的重大问题。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工作的指导、协助和监督,协调
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协调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业主与物业
服务企业的关系。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
    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物业管理纠纷,应当纳入人民调解委员会工
作范畴。
     第五条 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从业行为,促进诚信经营,
加强物业服务企业从业人员培训,提高物业服务水平,维护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
     第六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第七条 业主大会根据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成立,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
会,选举产生一个业主委员会。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职责,对业主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
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
除妨害、赔偿损失。
     第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交付满一年或者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
百分之五十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建设单位应当在满足上述条件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法律、法规规定的备首次业主大会
需材料报送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合条件的,应当在六十日内组、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
会会议备组。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备组应当在成立之日起六十日内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序召开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由建设单位承担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备组应当将备经的使用情况向业主公布备经
的结部分纳入物业专维修资金或者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十条 业主大会采取现场会议或面、网络形式召开。
    业主以委他人理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物业服务企业工作人员不得以业主
身份出席会议。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具业主权委托书和本人身份
证明。业主委员会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席会议的,物业服务企业的负责人或者其面委
理人应当席会议。
    形式的,应当将会议内容送达全体业主或者其理人;送达的,应当在
住宅小区明显置公告
    投票表决的事意见应由业主本人或者其理人签名、或者网络名认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者其委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对业主大会会议
情况 行 督。进 监
     第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人应当为五十一人
的单
    单位业主以选人参选业主委员会委员。
    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分期开的建设项目期开部分合条件的,以成
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根据分期开的物业面积和进
度等因素,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明确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办法。
     第十二条 下人员不能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
    ( )业主本人、配及其亲属在为本住宅小区提物业服务的企业或者
职的;
    ()承租方或者其代表人、业主的委托代理人。
    鼓励符合条件的社区居()民委会工作人员担任所在住宅小区的业主委员会委员。
     第十三条 经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提议,应当在七日内召开业主委员会会
议。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委员席,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记录并存档
    业主委员会会议作的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自作决定之日起三
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业主委员会召开会议应当通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
席。
     第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履行下职责
    ()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
务合同;
    ()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通过上门催缴、在住宅小区显著置公示形式,督促欠缴物业的业主
;
    ()业主大会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物业所在地的县()、区物
业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业主委员会应当听取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对物业管理和业主委员会日工作的意见和建
议,接受咨询投诉和监督。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
会的权,以决定止其委员资格:
    ()面方出辞求的;
    ()侵害业主共利益的;
    ()不缴纳物业服务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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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提高居民的居住质量,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制定了徐州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徐州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提高居民的居住质量,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物业的使用、维护、服务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自行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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