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高院指导意见(精选3篇)

免费
3.0 shokzz 2024-08-18 999+ 42.2KB 7 页 免费 海报
侵权投诉
安徽高院指导意见(精选 3篇)
安徽高院指 导 见 1
    安徽省高院房地产买卖指导意见
    (20xx 35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民事执行专业委员会第 1次会议通
)
    为正确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
释》)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省民事审判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关于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1、当事人签订的认购书、购房意向书等协议虽然不具备《解释》第五条规定的条
件,但已经明确了拟购商品房的位置、面积、价款且能够实际履行的,可以认定为商品房
买卖合同。但当事人明确约定认购书、购房意向书等协议仅为预约合同的除外。
    人民法院对认购书、购房意向书等协议性质作出的认定,不影响一方当事人根据协议
中定金条款的约定,向可归责的另一方当事人主张适用定金罚则。
    2、当事人以期房不能转让为由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无效的,一般不予支持;转让人在转
让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时仍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致使受让人不能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受让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转让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应予支持。
    3、出卖人就同一房屋分别与数个买受人签订买卖合同,在合同均为有效且买受人均
主张出卖人履行合同转移房屋所有权的情况下,一般应按照以下顺序确定买受人的权利保
护顺位:
    (1)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
    (2)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或合同备案手续的;
    (3)已经合法占有房屋的;
    (4)合同实际履行在先的;
    (5)均未履行,合同成立在先的。
    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在先的买受人已经合法占有了房屋,出卖人又与后买受人签订合同
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除非先买受人能够举证证明后买受人在签订合同及办理房
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时知道或应当知道房屋已被其他买受人先行占有,仍应优先保护已经办
理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买受人。
    4“ ”、房屋买卖格式合同约定以 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 作为交付条件,一般应以出卖人
(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并出具验收合格的意见
作为认定房屋经验收合格的依据。但规划、公安消防、环保、城建档案管理等专门管理部
门尚未出具认可性意见的,不应认定房屋已经验收合格。
    5、出卖人交付的房屋不符合本意见第 4条规定的交付条件,买受人接收了房屋后以
“ ”出卖人交付房屋时 未经验收合格 为由主张逾期交房违约责任的,在一审法院辩论终
出卖人能够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验收告》,对买受人的诉讼请求一般不予支持。
    6、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出卖人在交付房屋时须提供住宅保证书》、《住宅使用
明书》等件,出卖人实际交付房屋时未能提供上述文件的,买受人有权拒绝接收房
屋,但买受人接收房屋后又以出卖人未能依约提供上述文件为由主张逾期交房违约责任
的,一般不予支持。
    7、买受人以出卖人逾期办证为由主张违约责任的,出卖人举证证明其已于房屋买卖
合同约定或《解释》规定的办理房屋产权证的最后期限 30 个工作日向产权登记机构报
了办证所件和资料的,对买受人的诉讼请求一般不予支持。
    8、房屋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对违约金进行调整,但
当事人均未举证证明约方违约所造成的实际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结合案件具
情况,在中国人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范围内,对约定的违约金进行
整。
    二、关于城 二手房 合同买卖 纠纷
    9、《中华人民共和国城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未依法登记取权
证书的 房屋不得转让的规定,在性质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四条规定的 效制性规定 ,买受人仅以出卖人
签订合同时未取得房屋权证书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的规定在性质上也
“ ”上述司法解释第十四条规定的 效制性规定 ,不应作为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
效的法律依据。
    10、房屋抵押续期,出卖人(抵押人)未 抵押 人同意 抵押房屋的,不影经 权 转让
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效
    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时因抵押登记仍未涂销,导致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
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可予支持。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可考虑
合同方过、所造成损失因素,确定应予承担的责任。
    11、当事人之间就同一房屋分别签订数买卖合同,该数合同中关于房屋价款、
履行方式、履行期限等实质性内容的约定不一致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考虑
同签订时的先后、实际履行情况、同房屋市场价等因素,确定当事人的实意
,认定应予履行的合同。
    12、房屋中介机构反忠居间义务严重损害人利,委拒绝支付中介服
务费用或请求房屋中介机构赔偿因此造成损失的,应予支持。
    、关于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13、城镇居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购买农村集体所有建设的房屋签订的房屋买卖
合同,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管理法》
四十三的规定,认定为无效合同。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过、所赔偿
情况,判其承担应的约过责任。
    14、非同一农村集体组织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
但买受人在一审法院辩论终取得出卖人所农村集体组织格且符合其他
购买条件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其他问题
    15、共有房屋的部分登记权利人转让房屋,于无权分行为,其他登记权利人以转
让房屋未经其同意为由主张买卖合同无效的,一般予以支持。但买受人有理由相信出卖人
理权的除外。
    共有房屋登记在一人或部分共有人下,登记权利人转让共有房屋,亦属于无权
行为,其他共有人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进一买受人是否构成善意取得。
    16、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买受人已交付了部价款并合法占有了房屋,在请登记
机构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期,该买受人对转移登记尚未完成没有过,或者因出卖
原因无法办理转移登记,出卖人的权人请求人民法院查封卖、卖该房屋,买受
议的,应予支持。但有证据证明买受人与出卖人损害债权人利的除
外。
    17、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出卖人未依约协买受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买受
提起确权诉,请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的,人民法院应当对买受人进行释明,告知变更
诉讼请求为主张出卖人协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买受人持不予变更的,应当驳回
其诉讼请求。
    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协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义务的,不受法律规定的诉讼时
效期 的限制。
    18、本意见发之施行
安徽高院指 导 见 2
    安徽省高院交通量刑指导意见
    ()交通
    构成交通的,可以根据下不同的情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
起点基础上,可以根据事责任、致人重伤死亡的人数或者财损失的数以及逃逸
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事实增加刑,确定基准刑

标签: #意见 #安徽

摘要:

安徽高院指导意见(精选3篇)安徽高院指意篇导见1  安徽省高院房地产买卖指导意见  (20xx年3月5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民事执行专业委员会第1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省民事审判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关于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1、当事人签订的认购书、购房意向书等协议虽然不具备《解释》第五条规定的条件,但已经明确了拟购商品...

展开>> 收起<<
安徽高院指导意见(精选3篇).docx

共7页,预览5页

还剩页未读, 继续阅读

声明:本文档由网友提供,仅限参考学习,如有不妥或产生版权问题,请联系我们及时删除。 客服请联系: fanwenhaiwang@163.com 微信:fanwenhai2012
作者:shokzz 分类:教学资源 价格:免费 属性:7 页 大小:42.2KB 格式:DOCX 时间:2024-08-18

开通VIP享超值会员特权

  • 多端同步记录
  • 高速下载文档
  • 免费文档工具
  • 分享文档赚钱
  • 每日登录抽奖
  • 优质衍生服务
/ 7
客服
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