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会计基础工作提高会计信息质量(通用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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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会 基 工作 范 篇一计 础 规
1、按照国家财经制度、法规要求,委机关各项财务收支活动都应纳入财会部门统一管
理、统一核算,并接受监督。各项支出均应严格遵守市行政单位经费规定执行。
2、认真组织会计核算,办理会计业务;及时清理债权、债务,正确编制会计报表。
3、委机关各项开支均应取得真实合法的原始凭证,原始凭证必须由经办人签名,按规定
审批程序批准后报销。出差或因公借款须经领导批准,任务完成后及时办理报帐手续。自
制原始凭证格式由财务部门统一规定。
4“ ”、加强现金管理,不得 坐支 ,加强支票管理,出纳、会计各司其职,互相制约。
5、财务人员要以身作则、奉公守法,认真贯彻国家各项改革措施,既要维护国家和集体
利益,又要维护职工的切身利益。
6、会计人员应做好会计档案管理工作,每年要及时将各类会计帐、证、表等资料分类装
订,立卷归档。
7、机关各项支出报销时间原则上定于每周周一、周三。
二、财务开支审批制度
为节约开支,减少浪费,委机关各项开支必须经主管财务主任审批后方可报销,严格履
“ ”行 一支笔 审批制度。
会 基 工作 范全文 篇二计 础 规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工作水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的会计基础工
作,应当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第三条 各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的规定,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严格执行
会计法规制度,保证会计工作依法有序地进行。
第四条 单位领导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要加强对会计基础工作的管理和指导,通过政
策引导、经验交流、监督检查等措施,促进基层单位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不断提高会计工
作水平。
国务院各业务主管部门根据职责权限管理本部门的会计基础工作。
第二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一节 会计机构设置和会计人员配备
第六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条件
的,应当在有关机构中配人员。
事业行政单位会计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应当符合国家统一事业行政单位会计制
度的规定。
设置会计机构,应当配备会计机构负责人;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应当在专职
会计人员中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法律
的规定。
第七条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二)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三)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 2年;
(四)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掌握本行业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
(五)有较强的组织能力;
(六)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
第八条没有设置会计机构和配备会计人员的单位,应当根据《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
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或者持有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其他代理记账机构进行代理记账。
第九条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总会
计师。总会计师由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担任。
总会计师行使《总会计师条例》规定的职责、权限。
总会计师的任命(聘任)、免职(解聘)依照《总会计师条例》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需要配备持有会计证的会计人员。未取得会计证的人
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
会计工作岗位上般可分为: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出纳,财产物资核算,工
资核算,成本费用核算;财务成果核算,资金核算,往来结算,总账报表,稽核,档案管
理等。开展会计电算化和管理会计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相应工作岗位,也可以与其
他工作岗位相结合。
第十二条 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
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十三条 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应当有计划地进行轮换。
第十四条 会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
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遵守职业道德。
会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会计业务的培训。各单位应当合理安排会计人员的培
训,保证会计人员每年有一定时间用于学习和参加培训。
第十五条 各单位领导人应当支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对忠于职守,坚持
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给予精神的和物质的奖励。
第十六条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
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需要回避的直系亲属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亲关系。
第二节 会计人员职业道德
第十七条 会计人员在会计工作中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的职业品质、严谨的工作
作风,严守工作纪律,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第十八条 会计人员应当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使自己的知识和技能适应所从事
工作的要求。
第十九条 会计人员应当熟悉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并结合会计工
作进行广泛宣传。
第二十条 会计人员应当按照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
会计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第二十一条 会计人员办理会计事务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
第二十二条 会计人员应当熟悉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和业务管理情况,运用掌握的会计信息
和会计方法,为改善单位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第二十三条 会计人员应当保守本单位的商业秘密。除法律规定和单位领导人同意外,不
能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单位的会计信息。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各单位应当定期检查会计人员遵守职业道德的情
况,并作为会计人员晋升、晋级、聘任专业职务、表彰奖励的重要考核依据。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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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shokzz
分类:实用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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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