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统管理制度(通用3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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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管理制度(通用 31 篇)
系 管理制度 篇统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发布建设事业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第一批)
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 659 号)要求,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
工作的通知》(国发〔20xx〕23 “号)中有关 强制推行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大型起重机
”械要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 的工作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境内房屋建筑以及市政工程施工用塔式起重机
(以下简称塔机)。
第二章系统功能
第三条塔机安全监控系统应由塔机运行信息采集设备和信息处置系统构成,是塔机安
全生产管理的一种辅助手段。当塔机运行时,通过网络实现工程项目地面监控和监督管理
部门、使用单位、产权单位远程监控。
第四条塔机安全监控系统应具备实时显示塔机当前运行的位置、起重力矩、起重量、
高度、幅度、转角、风速等运行参数信息。
第五条塔机安全监控系统应具备基本的力矩报警、重量报警、高度报警、回转报警、
幅度报警、风速报警、碰撞报警、禁行区域报警功能,并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环境适应性和抗干扰能力,满足我区建筑施工现场工作环境,适合
—环境温度为 20℃————+40℃;
(二)各功能参数显示精度误差不得大于实际值的 5%;
(三)塔机安全监控系统报警设限值必须符合塔机安全使用技术参数要求,且与塔机
机械限位调整值保持一致;
(四)当实际值到达报警设限值时,或大臂、小车进入限制区域时,塔机安全监控系
统应能对操作人员和设备专职管理人员进行预报警,对操作人员预报警采用语音、蜂鸣等
形式,对设备专职管理人员预报警采用黄红警告色等形式,标准为:
———预警 达到机械限位标定值的 90%—110%;(黄色)
———报警 超过机械限位标定值的 110%;( 色)红
(五)塔机安全监控系统应能对违章行为进行记录和统计,并对安全保护装置的可靠
性进行简易诊断:
当塔机的某个方向动作值超过机械限位标定值 110%时,司机未对塔机向安全区域操
作,塔机安全监控系统进行一次违章记录;
当塔机的某个方向动作值超过机械限位标定值 110%时,机械限位不能及时切断对应方
向的动力源,塔机安全监控系统发送机械限位的故障检修信息。
(六)塔机安全监控系统应能记录保存塔机运行实时数据和预报警、故障诊断、开关
机等信息。塔机实时运行参数每间隔 1s 记录一次,记录至少应存储最近 1、6×104 个工
作循环及对应的时间点,保存周期为60 天。
第六条地面监控部分应能实现实时报警信息显示、违规记录显示,故障诊断信息提
示,历史运行数据记录和调取功能。
第七条远程监控应满足违章报警信息管理、主要包括对报警信息的查询、统计、分
析、提示和处置等功能。
第八条塔机安全监控系统必须有外接的标准 com 串口(db9)接口,能 与宁夏 一够统
的数据接收器(数据安全卫士)进行连接,实现塔机运行数据发送。
第三章安装和调试
第九条各安全监控设备生产厂家(或产品代理机构)在组织加装塔机安全监控设备
时,其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登高架设特种作业人员证件,并正确配戴安全帽、安全带、防滑
鞋等劳动防护用品,服从工程项目部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十条安装过程中严禁更换塔机原机械限位装置,当确需更换时,须告知使用单位,
更换具有合格证件的限位保护装置,并经型式检验合格。
第十一条塔机安全监控设备应安装牢固,且不得与塔机其他传动件发生干涉,加装时
禁在塔机主要承力杆件上施 。严焊
第十二条塔机安全监控信息采集设备线路应与塔机机械限位装置线路分开独立设置,
当塔机安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应不影响塔机机械限位保护作用的正常发挥。
第十三条塔机安全监控设备的调试必须建立在塔机机械限位装置调试的基础上,其报
警信息值的设置应与塔机机械限位的调定值相对应。发现塔机机械限位未按照塔机使用规
定调试时,必须先将塔机机械限位按照塔机的.安全使用技术要求进行调试。
第十四条塔机安全监控设备安装调试前须填写安装调试记录表,调试完毕后,各相关
单位应按照调试记录表对塔机安全监控设备功能和精度进行验收。
第十五条施工现场不存在碰撞区域保护功能要求或塔机安装高度未达到 50 米以上
时,各单位可根据实际使用情况自行选择塔机安全监控设备碰撞和风速功能;当塔机二次
安装时,须根据施工现场情况,将塔机安全监控设备功能进行补充和完善。
第十六条对原厂已加装塔机安全监控设备的新购塔机或本办法实施前已安装塔机安全
监控设备的塔机,其安全监控系统功能也应满足本办法中第二章规定要求;不能满足的,
须进行改进。
第四章使用和管理
第十七条凡在我区境内的房屋建筑以及市政工程施工现场塔机上加装的塔机安全监控
设备,须经宁夏建筑业联合会评审符合本办法中第二章系统功能的有关要求,并在宁夏建
筑工程安全监督信息网公布。
第十八条各单位应选购经评审符合要求且在宁夏建筑工程安全监督信息网公布的生产
厂家的设备。
第十九条塔机安全监控设备的安装单位在加装塔机安全监控设备前应领取识别标签
(rfid 电子标签码),对所加装的塔机安全监控设备进行备案,配置统一数据接收器,通
“ ”过 一机一卡一标签实现工程项目、产权单位、塔机、安全监控设备、塔机适时运行参数
系统性关联,并确保不同安全监控设备之间上传数据的统一性、兼容性和准确性。
第二十条如需对已加装的塔机安全监控设备进行更换,产权单位须通过宁夏建筑工程
安全监督管理平台,提交更换申请,经工程所在地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办理新的
备案手续。
第二十一条使用单位在办理塔机使用登记前,应对使用的塔机加装塔机安全监控系
统,并将塔机安全监控系统功能验收表与使用登记审查资料一并上传至宁夏建筑工程安全
监督管理平台。当塔机在使用过程中,对更换的塔机安全监控设备,严格按照功能验收表
行 收, 收合格后到工程所在地建 行政主管部 理 更手 ,第二十二条使用进验 验 设 门办 变 续 单
位在办理塔机的使用登记时,工程项目中塔机凡未加装验收合格的塔机安全监控设备,各
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律不予办理使用登记手续;不予对工程项目安措费审核支付和参
“ ” “ ”加 市级、 自治区级 文明标准化工地评选。
第二十三条使用单位应提供塔机安全监控设备正常运行的网络环境,确保塔机安全监
控系统与安全监督管理平台的数据进行通信,并确保塔机运行过程中网络不中断。在塔机
运行期间,不得采取故意损坏设备、关闭电源等手段来逃避塔机的安全监控。
第二十四条各单位应将塔机安全监控系统的报警、记录和分析指标,作为对塔机安全
生产管理的指导依据。对塔机安全保障应按照国家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管理,对不符合规
范规程中相关安全技术要求的塔机,应立即停止使用,及时消除安全生产隐患。
第二十五条塔机操作人员接到塔机安全监控设备报警信息提示后,须谨慎操作设备,
达到极限值时,应向安全方向操作,避免违章作业。
第二十六条工程项目管理部设备专职管理人员应经常性查阅塔机地面安全监控系统,
警 繁的 作,及 提醒操作人 。当地面 控系 示 章操作和故障 断信息对报 频动 时 员 监 统显 违 诊
时,应及时制止操作人员的违章操作行为,并查看相应的安全装置,排除安全装置故障隐
患。
第二十七条宁夏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平台定期自动对使用单位、租赁单位塔机的违
规操作信息进行统计和排序,并于每月 30 日对宁夏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平台中违章频
次排序前30%的塔机信息进行公示,各单位应按时查阅信息,并在公布后2个工作日内开
展针对性检查,并将检查记录提交本单位管理部门。
第二十八条宁夏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平台定期自动对各辖区工程项目上违章操作的
塔机信息进行统计排序,并于每个季度末对塔机违章频次靠前 20%的工程项目在宁夏建筑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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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管理制度(通用31篇)系管理制度篇统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发布建设事业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第一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659号)要求,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xx〕23“号)中有关强制推行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大型起重机”械要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的工作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境内房屋建筑以及市政工程施工用塔式起重机(以下简称塔机)。 第二章系统功能 第三条塔机安全监控系统应由塔机运行信息采集设备和信息处置系统构成,是塔机安全生产管理的一种辅助手段。当塔机运行时,通过网络实现工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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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litte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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