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反担保合同 (本合同适用于自然人保证)(精选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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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反担保合同 (本合同适用于自然人保证)(精选 3篇)
保 反担保合同 (本合同适用于自然人保 ) 篇证 证 1
保证反担保合同
(本合同适用于自然人保证)
合同编号:
河北决策律师事务所宗方超律师制
致:有限公司
根据贵公司与有限公司(下称委托人/借款人)签署的编号为
的《委托担保合同》,贵公司为委托人/借款人向(债权人/受益人)所申
请的期限为个月,金额为人民币(币种)万元的流动资金(贷款/工程/其他)提供
贷款(贷款/履约/其他)担保。
本人应借款人/委托人的请求,愿意以反担保保证人(以下简称反担保人)的身
份向贵公司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现出具以贵公司为唯一受益人的、无条件的、
不可撤销的、无限连带责任的反担保保证书,并做如下保证:
一、本反担保保证书所担保的债权种类为:依据委托人/借款人与贵公司签订的《委
托担保合同》中约定,由贵公司为委托人/借款人向债权人/受益人提供的金额
为万元人民币(币种)的流动资金(贷款/工程/其他)担保而 委托人对/借
款人享有的债权。具体内容以委托人/借款人与债权人/受益人 的主合同以及 公司与签订 贵
债权人/受益人 的保 合同 准。签订 证 为
二、本反担保保证书担保的范围包括:
(1)直接损失:代偿之全部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所约定的本金、利息(含复
息、罚息)、追索费以及违约金、赔偿金、滞纳金、违约金(主合同)等,以及贵司因实
现债权所支出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贵司支出的与债务人借款相关的诉讼费、仲裁
费、律师费、保全费、调查费、公告费、邮寄费、评估费、鉴定费、拍卖费、差旅费、电
话费等);
(2)可得利益损失:
□贵司承担担保责任之次日起,反担保人按照主合同约定的包括但不限于利息(含透
支利息)、罚息、复利、超限费、滞纳金、追索费、违约金等向贵司支付,直至清偿之日
止。
□贵司实际代偿本息×10 倍(可放贷款比例)×%/年(担保服务
“ ”费);以上各项合称 被担保债务 。
三、本反担保保证书项下的保证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保证期间为:
自本反担保保证书生效之日起至贵公司代委托人/借款人向债权人/受益人 担保偿还 债务
之日起两年。如发生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主合同及本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被担保债务
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债务提前到期之次日起二十四个月;被担保分期履行的,保证期
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计算。
四、本反担保人保证对委托人/借款人的上述全部债务(如本保证书第二条所述)负
有法律上和 上代 清 的 和 任。若委托人经济 为 偿 义务 责 /借款人未能按约履行其与债权人/受
益人 的《借款合同》(即主合同)或相关合同中 定的任何 ,本反担保人保 在签订 约 债务 证
收到贵公司索偿通知书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无条件地代为清偿,不得提出任何抵销主张,不
得附带任何条件,不得有任何异议(每逾期一日加收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五、本反担保人特别保证:如贵公司还同时享有由委托人/借款人或其他任何第三人
提供的物的反担保或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不论贵公司是否向上述物的反担保人或其他连
任保 反担保人提出承担反担保 任的 求,本反担保人自愿 先承担 公司的无带责 证 责 请 优对贵
限 保 反担保 任,无条件地承担第一位的反担保 任,并承 放弃一切抗 。连带 证 责 责 诺 辩权 贵
公司 予反担保人的任何 容或其它容忍,或延 行 反担保人的任何行 或 整给时间宽 缓执 对 动 调
等,均不影响反担保人在本合同项下应负之保证责任。
六、本反担保保证书不因上述委托担保合同、委托人/借款人与债权人/受益人 的签订
合同、贵公司与债权人/受益人 的保 合同或保函的任何修改、 充、 除,而受到签订 证 补 删
影响或失效,本反担保保证书不受上述协议或合同效力的影响,本反担保保证书始终有
效。
七、反担保人在此确认并保证:
1、反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足以保证反担保人有能力履行此项反担保;
2、反担保人保证在本合同有效期间不再向第三方提供超越其能力的其他任何方式的
担保;
3、反担保人愿以拥有的全部资产(包括家庭财产)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对属夫妻共
同财产的,反担保人已征得配偶的书面同意;且即便今后反担保人与其配偶离婚,反担保
人及配偶仍同意以原夫妻共同财产提供无限连带责任反担保;
4、反担保人承诺于本合同签订之前向贵公司提供全部资产清单,如贵公司认为确有
必要,可对清单中所列财产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由反担保人承担;
5、反担保人保证对清单中所列财产拥有完全的所有权,所列财产均未设立抵押、质
押、转让等任何限制。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反担保人非征得贵公司同意,不再自行处分
以上财产(包括设定抵押、质押、转让等)。如贵公司认为有必要,可对其中部分财产进
行保险、设定抵押、质押,反担保人保证协助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如设定抵押、质押,则
另行签订抵押、质押反担保合同,本反担保保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相关费用由反担
保人承担;
6、如以上全部资产尚不足以承担对贵公司的反担保责任,则反担保人保证对不足部
分继续承担清偿责任,直到本反担保保证书第二条所述款项及费用全部还清为止;
7、目前并不存在任何涉及反担保人或其重大经营性资产、并将会对反担保人的财务
状况或其根据本合同履行其义务的能力构成严重不利影响的诉讼、仲裁或行政程序;
8、本合同的签署和执行不会与反担保人必须遵守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相违背和抵触;
执行本合同不会引起反担保人违背所应遵守的其它合同;
9、当主合同债务人同时面临反担保人履行反担保责任后的追偿和贵公司在委托担保
合同项下的任何支付要求,反担保人同意主合同债务人优先偿付其对贵公司的欠款;
10、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经反担保人同意,反担保人继续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
担保证责任:
(1)主合同当事人协商变更主合同,未加重主合同债务人的债务或履行期限进而加
重被担保债务或其履行期限的;
(2“ ”)因主合同采用浮动利率而导致 被担保债务 发生变更的;
(3“ ”)贵公司将被担保债务 之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但须及时通知反担保人转让事
宜)。
11、本合同有效期内,如反担保人发生继承,则本合同项下义务由继承人承担;
12、当主合同债务人同时面临反担保人履行反担保责任后的追偿和贵司在委托担保合
同项下的任何支付要求,反担保人同意主合同债务人优先偿付其对贵司的欠款。
八、本反担保保证书下的反担保是反担保人的连续性义务和责任,其连续性不受任何
争议、索赔和法律程序的影响,也不因委托人/借款人是否分立、合并、重组、改制、破
产、无力清偿、丧失企业资格、更改组织章程,以及发生任何本质上的变更而有任何改
变。本反担保保证书更不受委托人/借款人与其他方签订的任何合同、协议、文件的制
约,本反担保保证书始终有效。
九、本反担保保证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若因本反担保保证书引起的或
与本反担保保 有关的任何争 、分歧、 ,首先 当 商解决, 商不成的,按以证书 议 纠纷 应协 协
下第1种方式解决。
(1)诉讼、由河北省金控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2)仲裁、提交石家庄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
十、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所有通知应以书面形式发出。由贵公司发出的文件,电
传、传真一经发出,信件在投邮(包括平邮及挂号与速递等)七天后,以人手送递的函件一
经送出,即被视为送达反担保人;由反担保人发出的文件,应以贵公司签收视为有效送
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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