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精选2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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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精选 26 篇)
水功能区 督管理 法 篇监 办 1
对水功能区实行保护和监督管理,应当根据其功能定位和分级分类要求,统筹水量、
水质、水生态,严格管理和控制涉水活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相
协调。
水功能区 督管理 法 篇监 办 2
经批准的水功能区划是水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水污染防治和水环境综合治理的重要
依据,应当在水资源管理、水污染防治、节能减排等工作中严格执行。
水功能区 督管理 法 篇监 办 3
过渡区是为使水质要求有差异的相邻水功能区顺利衔接划定的水域。
过渡区应当按照确保下游水功能区符合水质控制目标的要求实施管理,严格控制可能
导致水体自净能力下降的涉水活动。
水功能区 督管理 法 篇监 办 4
排污控制区是集中接纳生活、生产废污水且对下游水功能区功能不会造成重大不利影
响的水域。
在排污控制区排放废污水,不得影响下游水功能区水质目标。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
结合城市综合整治措施,逐步减少排污控制区。
水功能区 督管理 法 篇监 办 5
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水功能区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流域管理机构负责流域内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监督管理的综合协调,并对含有省界
断面的水功能区(包括省界缓冲区)以及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河段)、湖泊、水库
的水功能区实施监督管理。其他水功能区按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的管理权限监督管理。
水功能区 督管理 法 篇监 办 6
水功能区达标率未达到国务院或地方政府批准的控制目标的,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
组织相关部门制定并实施水功能区限期达标整治方案,通过截污控污、生态修复等工程和
非工程措施,限期达到确定的控制目标。
水功能区 督管理 法 篇监 办 7
保留区是为未来开发利用水资源预留和保护的水域。
保留区应当控制经济社会活动对水的影响,严格限制可能对其水量、水质、水生态造
成重大影响的活动。
水功能区 督管理 法 篇监 办 8
开发利用区是为满足工农业生产、城镇生活、渔业、景观娱乐和控制排污等需求划定
的水域。
开发利用区应当坚持开发与保护并重,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保障水资源可持
续利用。
同时具有多种使用功能的开发利用区,应当按照其最高水质目标要求的功能实行管
理。
水功能区 督管理 法 篇监 办 9
工业用水区是为满足工业用水需求划定的水域,农业用水区是为满足农业灌溉用水需
求划定的水域。
工业用水区和农业用水区应当优先满足工业和农业用水需求,严格执行取水许可有关
规定。
在工业用水区和农业用水区设置入河排污口的,排污单位应当保证该水功能区水质符
合工业和农业用水目标要求。
水功能区 督管理 法 篇监 办 10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审批入河排污口设置的;
(二)不遵守水功能区管理和保护要求的;
(三)伪造或者擅自修改监测和评价结果的;
(四)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其他滥用权力、玩忽职守、假公济私的行为。
水功能区 督管理 法 篇监 办 11
在水功能区监督管理中涉及防洪、抗旱、水污染防治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水功能区 督管理 法 篇监 办 12
国家实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和水功能区开发强度限制制度。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
当加强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管理,严格控制对其水量水质产生重大影响的开发行为,严
格控制入河湖排污口设置和污染物排放总量,保障水功能区水质达标和水生态安全,维护
水域功能和生态服务功能。
水功能区 督管理 法 篇监 办 13
违反本办法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水行政主管部
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
(一)未经验收的入河排污口设置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入河排污口排污的;
(二)拒不按照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的要求报告入河排污
情况的。
水功能区 督管理 法 篇监 办 14
景观娱乐用水区是为满足景观、娱乐和各种亲水休闲活动需求划定的水域。
景观娱乐活动不得危及景观娱乐用水区的水质控制目标。
水功能区 督管理 法 篇监 办 15
在江河湖泊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水行政
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出具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同意文件。
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审查和出具同意文件实行分级办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流域
管理机构负责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查和出具同意文件:
(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需要设置入河
排污口的;
(二)取水许可申请(水资源论证)文件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批
的建设项目需要设置入河排污口的;
(三)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查文件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的建设项目需要设置
入河排污口的;
(四)在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河段)、湖泊、水库设置入河排污口的。
在含有省界断面的水功能区(包括省界缓冲区)内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应当事先征求流
域管理机构的意见。
其他入河排污口设置同意的分级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确
定。
入河排污口需经设置同意部门验收,并取得排污许可证后方可使用。
水功能区 督管理 法 篇监 办 16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根据管理权限,对入河排污口实施
巡查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联合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
关情况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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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精选26篇)水功能区督管理法篇监办1 对水功能区实行保护和监督管理,应当根据其功能定位和分级分类要求,统筹水量、水质、水生态,严格管理和控制涉水活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相协调。水功能区督管理法篇监办2 经批准的水功能区划是水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水污染防治和水环境综合治理的重要依据,应当在水资源管理、水污染防治、节能减排等工作中严格执行。水功能区督管理法篇监办3 过渡区是为使水质要求有差异的相邻水功能区顺利衔接划定的水域。 过渡区应当按照确保下游水功能区符合水质控制目标的要求实施管理,严格控制可能导致水体自净能力下降的涉水活动。水功能区督管理法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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