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精选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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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精选 5篇)
学校教 工代表大会制度 篇职1
一、教职工代表大会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
令、法规,为提高教职工队伍的素质,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积极开展工作。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其决议、决定和重要议案执行少数服从多数
的原则。
三、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由教职工群众民主推选,报学校党支部审查批准产生。
四、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四年一届,每学年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项,应三分之一以上
代表的要求,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五、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学校工会委员会作为其闭会期间的常设工作机构,由工会主
席负责日常工作。
六、教职工代表大会形成的决议、决定,全体教职工都应遵守。
七、教职工代表大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行使职权,校长要尊重和支持教代会参与管理
学校工作的民主权利,为教代会正常活动提供条件,自觉接受教代会的民主监督。
学校教 工代表大会制度 篇职2
第一条全体教职工均有代表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教职工代表按职工人数的 20-30%的
比例民主选举产生,教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教师应不少于代表
总数的百分之五十。
第二条 召开教代会时,选举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由学院各方面人员组
成,其中包括党、政、工、团主要领导干部,教师代表不少于百分之五十。
第三条 教代会每四年为一届,按时换届,特殊情况,经批准可提前或推迟换届。
第四条教代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大会的
表决必须有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开会,应向代表说
明,取得多数代表同意。遇有重要问题,或根据三分之一以上代表要求,可以提前召开大
会或召开临时会议。
第五条教代会的议题,应根据学院的中心工作,围绕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提高教
学质量,深化内部改革,增强学院活力,关心群众生活等群众关心的`问题,
第六条学院教代会根据需要,可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其成员可以由各代表团酝酿提
名,大会选举产生。如因退休、调离,可提出申请增补,经院工会审议,另增选代表。专
门工作委员会行使教代会通过的,按本条例规定的有关职权。
第七条 教代会工作机构,应尽职尽责完成好下述工作任务:
(一)宣传好党的群众路线和依靠教职工办教育的方针、政策,宣传和解释教职工代表
大会的性质、作用和任务。
(二)组织教职工选举教职工代表,组织教职工代表学习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法令和
管理知识。
(三)提出召开代表大会的方案和议题的建议。
(四)征集、整理提案,交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小组审理。
(五)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会议期间的组织工作和校务公开制度。
(六)组织教职工代表传达会议精神,发动教职工和群众实现大会提案。
(七)组织教职工代表团或工作委员会检查大会决议和提案的落实情况。
(八)承办教工代表大会主席团交办的事宜。
第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决议事项,必须经过全体代表半数以上的票数通
过,方可生效。
第九条 本规则经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院党委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本规则由临沂大学教育学院(教师教育学院)党政联席会负责解释。
学校教 工代表大会制度 篇职3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完善现代学校制度,促进学校
依法治校,依据教育法、教师法、工会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境内公办的幼儿园和各级各类学校(以下统称学校)。
民办学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
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四条教职工代表大会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和_
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
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
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教职工代表
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职 权
第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
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
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
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
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八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三章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九条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
工代表大会代表。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占全体教职工的比例,由地方省级教育等部门确定;地方省级教
育等部门没有确定的,由学校自主确定。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学院、系(所、年级)、室(组)等为单位,由教职工直
接选举产生。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可以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组),并推选出团(组)长。
第十一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 60%,并
应当根据学校实际,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民族地区的学校和民族学
校,少数民族代表应当占有一定比例。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 3年或 5年,可以连选连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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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精选5篇)学校教工代表大会制度篇职1 一、教职工代表大会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令、法规,为提高教职工队伍的素质,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积极开展工作。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其决议、决定和重要议案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三、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由教职工群众民主推选,报学校党支部审查批准产生。 四、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四年一届,每学年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项,应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五、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学校工会委员会作为其闭会期间的常设工作机构,由工会主席负责日常工作。 六、教职工代表大会形成的决议、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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