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劳动争议案例(精选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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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劳动争议案例(精选 8篇)
工 争 案例 篇伤劳动 议 1
陈老汉之女陈某某于 20xx 年10 月30 日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20xx 年6月
20 日,经大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陈某某所受伤害为工伤。20xx 年8月6日,陈
老汉向大兴仲裁委申请仲裁,后向本院起诉,要求陈某某生前所在的某科技公司支付其供
养亲属抚恤金。经查,陈老汉是 1954 年7月26 日出生,因其未达到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
的法定年龄,大兴仲裁委和本院均驳回了陈老汉该项请求。20xx 年7月26 日,陈老汉年
满60 周岁。其于 20xx 年3月2日,再次申请仲裁,后提起诉讼,要求某科技公司支付
20xx 年7月至 20xx 年3月期 的供养 属 恤金。科技公司不同意 老 的 求,间 亲 抚 陈 汉 诉讼请
主张陈某某死亡时,陈老汉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符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条件;陈
老汉年满 60 周岁后要求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没有法律依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老汉之女陈某某于 20xx 年10 月30 日因工死亡,而陈老汉 20xx
年7月26 日才年满 60 周岁,不符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规定,故对陈老汉要求某科技
公司支付 20xx 年7以后的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工 争 案例 篇伤劳动 议 2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 26 条规定,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
结论不服的,可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 15 日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
申请。用人单位未就劳动能力认定结果申请再次鉴定,相关鉴定结果成为法院认定劳动者
工伤保险待遇的依据。
杨师傅于 20xx 年3月6日入职某物流公司,任厢式货车司机,该物流公司未为杨师傅
缴纳工伤保险费。20xx 年6月3日,杨师傅在工作工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住院,并于 7
月24 日出院。杨师傅于 20xx 年5月27 日,被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于 20xx 年6月
19 日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达到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六级,杨师傅为劳动
能力鉴定支付了鉴定费 200 元。20xx 年8月27 日,杨师傅以物流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
险费为由与物流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物流公司认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的杨师傅的
伤残等级过高,但未申请再次鉴定。由于某物流公司不同意向杨师傅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双方发生纠纷。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某物流公司未为杨师傅缴纳工伤保险费,杨师傅发生工伤,故某
物流公司应承担杨师傅的工伤保险待遇。杨师傅已达到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六
级,杨师傅为此支付了鉴定费 200 元。 傅于杨师 20xx 年8月27 日与某物流公司解除了劳
动关系,故某物流公司应向杨师傅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
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及劳动能力鉴定费。杨师傅因工受伤,故某物流公司应向杨师傅支付
停工留薪期工资。
最终,法院判决某物流公司支付杨师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劳动能力鉴定费等工伤保险待遇 26 万余元。
工 争 案例 篇伤劳动 议 3
殷某于 20xx 年2月16 日入职某保安公司,担任保安员,工作地点是某医院。20xx 年
6月6日,其在工作中受伤,该保安公司未给其认定工伤也未支付任何赔偿。保安公司称
其与殷某不存在劳动关系,并提交了某培训学校与殷某签订的协议书,称殷某与该培训学
校存在劳动关系。培训学校述称,殷某是其学校的培训人员,边培训边学习。为证明其主
张,殷某提交了银行对账单、病例及诊断证明作为证据。保安公司未提交证据。培训学校
提交协议书 2份,证明 20xx 年1月29 日至20xx 年1月28 日期间,殷某与其学校存在劳
动关系。本院依殷某的申请,向银行调取了殷某银行账户相关交易汇款人信息,查询函
(回执)显示:保安公司 20xx 年向殷某 十笔,金 相 固定。保安公司和培 学校转账 额 对 训 认
可该查询结果,但主张是保安公司代培训学校发放殷某工资。
本院依殷某的申请,到医院调取了保安公司与医院的保安服务合同,并向该医院安保
处工作人员进行询问。调取的合同和询问结果表明:20xx 年1月1日起,保安公司开始为
该医院提供保安服务;殷某系保安公司派至 医院的保安 。该 员 20xx 年6月份,殷某在工作
过程中受伤。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殷某与保安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殷某提交了银行
对账单、病例及诊断证明作为证据证明其主张,保安公司不予认可,但经法院调查给殷某
转账发工资的单位就是其公司。培训学校虽与殷某签订了协议书,但协议书并不足以证明
其学校与殷某存在劳动关系,且保安公司和培训学校均未就所主张的代发工资、培训、实
习等事项提交证据。殷某由保安公司派至医院提供保安员工作,接受保安公司的管理并由
保安公司发放工资,医院保安工作系保安公司承接的业务项目,保安服务系保安公司的主
要业务。
综上,本院判决认定殷某与被告保安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均未上诉。
工 争 案例 篇伤劳动 议 4
董某为某保安公司的员工,20xx 年9月在下班回家途中 生交通事故并死亡, 方司发 对
机负事故全部责任,保安公司未为董某缴纳工伤保险。董某家人与肇事司机达成了赔偿协
议,获得 50 万元 。在 行工 定后,董某家人又将保安公司 至法院,要求保安赔偿 进伤认 诉
公司公司承担工伤赔偿责任。保安公司辩称,肇事司机是董某死亡的责任方,董某虽系我
公司员工,但其死亡的原因是由于第三人侵权行为造成,且肇事司机已经赔偿了董某家
人,公司不应当再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法律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
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因工死
亡,其近亲属按照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
助金。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
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因此在
董某因工伤死亡后,保安公司应当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对董某的近亲属承担法律规定的工
伤保险待遇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的精神,用人单位对工伤职工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侵权人对该职工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在我国现有法律制度下,因第三人侵权行为引发的工伤事
故,受害职工(包括其亲属)可以享受双重赔偿。
法院认为,受害人得到双份赔偿并不违背社会公平原则,也不违背工伤保险的制度目
的。工伤保险与民事侵权赔偿性质不同,二者不能混用,也不宜相互替代。工伤保险待遇
是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应得的劳动待遇,不能因用人单位之外的第三人承担了民事侵权赔偿
责任而剥夺了职工应得的工伤保险待遇。
工 争 案例 篇伤劳动 议 5
20xx 年4月,杜某到 西 城 塔制造有限公司陕长铁 (以下简称长城铁塔公司)镀锌车间工
作,20xx 年7月27 日,杜某在上班时被空中落下的钢材砸中左脚。经治疗,于 20xx 年7
月14 日出院,共住院 336 天。
20xx 年7月16 日,杜某母亲(张新会)向高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
定,因杜某与长城铁塔公司未签订任何书面的合同,不具备工伤认定的基本证据要求。所
以高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建议杜某先行证明其与长城铁塔公司的劳动关系。20xx 年
8月31 日,杜某正式向高陵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请求
确认其与长城铁塔公司的劳动关系。20xx 年10 月8日,仲裁委作出高劳仲案字(20xx)19
号裁决书,裁决杜某与长城铁塔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裁决后,长城铁塔公司不服,向高陵
县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法院依法确认杜某与长城铁塔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20xx 年
4月12 日,高陵县人民法院以(20xx)高民一初字 735 号判决书,判决杜某与长城铁塔公司
存在劳动关系。长城铁塔公司仍不服,诉至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以(20xx)西民二终
字第 02104 号判决书维持了一审判决。后长城铁塔公司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该院以(20xx)陕赔民申字第00094 号裁定书驳回了其再审申请。
20xx 年1月9日,高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认字(20xx)第074 号工伤认定
书,认定杜某为工伤。20xx 年4月23 日,经西安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鉴定,杜某伤残为
七级,停工留薪期三个月。杜某将工伤认定书邮寄送达给长城铁塔公司,长城铁塔公司对
工伤认定书不服,认为送达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20xx 年2月28 日,长城铁塔公司向高
陵县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撤销(20xx)第074 号工伤认定书。
20xx 年7月6日,杜某依据工伤认定书及劳动能力等级鉴定书向仲裁委提出工伤待遇
申请,请求长城铁塔公司支付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并要求单位办理养老、医疗、
失业保险。20xx 年10 月30 日,高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了高劳仲案字(20xx)32
号裁决书,部分支持了杜某的仲裁请求。双方均不服,起诉至高陵县人民法院,高陵县人
民法院认为,首先,原被告双方的劳动关系已由该院(20xx)高民一初字 735 号判决书和西
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西民二终字第02104 号判决书得以确认,确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
关系;其次,高陵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作出的(20xx)第074 号工伤认定书,已认定杜
某所伤害为工伤,长城铁塔公司辩称西安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结论程序不符合
法律规定,其辩称理由不能成立。因为长城铁塔公司作为劳动争议一方,放弃申请鉴定也
不申请复查,是对自己权利的放弃,因而其辩称观点不能成立;三、各项赔偿数额问题,
双方争议较大,本院依法判决长城铁塔公司支付杜某护理费等各项费用共计 179377.5
元。后双方又上 至西安市中 人民法院,西安市中 人民法院最 以诉 级 级 终 (20xx)西中民二终
字第 00843 号依法维持了一审判决。
现该案判决已经生效且已履行。至此,杜某与长城铁塔公司的工伤赔偿案件历经四
载,终于落下帷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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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劳动争议案例(精选8篇)工争案例篇伤劳动议1 陈老汉之女陈某某于20xx年10月30日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20xx年6月20日,经大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陈某某所受伤害为工伤。20xx年8月6日,陈老汉向大兴仲裁委申请仲裁,后向本院起诉,要求陈某某生前所在的某科技公司支付其供养亲属抚恤金。经查,陈老汉是1954年7月26日出生,因其未达到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法定年龄,大兴仲裁委和本院均驳回了陈老汉该项请求。20xx年7月26日,陈老汉年满60周岁。其于20xx年3月2日,再次申请仲裁,后提起诉讼,要求某科技公司支付20xx年7月至20xx年3月期的供养属恤金。科技公司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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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文海小编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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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