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劳动争议案例处理实务(通用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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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劳动争议案例处理实务(通用 3篇)
典型 案例 劳动 议 处 实务 1
    谭某某与某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开县分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
    案情摘要:20xx 81日,谭某某与某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开县分公司签订了自 20xx
81日至 20xx 12 31 日止的《电信业务代办协议》和《农村电话费代收协议》。
《电信业务代办协议》主要约定某通信公司开县分公司委托谭某某在河堰等区域代修电信
末梢设施和代办电信业务的有关事宜,某通信公司开县分公司以《业务代办酬金标准》为
标准,按每月核定代修用户数量和代办电信业务的种类、数量向谭某某支付代办费用。
《农村电话费代收协议》主要约定某通信公司开县分公司委托谭某某在铁桥等区域代收电
话费,某通信公司开县分公司按当月应收话费的 2%向谭某某支付费用。其后,双方又签订
了若干协议,其内容与上述协议内容基本相同。后谭某某起诉要求确认其与某通信公司开
县分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法院审判: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具有人身和财产上的隶属性,双方
之间往往存在紧密的管理、监督、支配关系。但是,单位与个人之间存在管理、监督和支
配关系的,并不一定存在劳动关系。《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重庆市电信业
务经营单位分支机构经营电信业务暂行管理办法》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根据业务发展需
要,可以将部分业务委托给其他组织和个人代理其实施电信业务,代理者提供服务时,应
以经营许可证持证者名义向用户提供电信服务。某通信公司开县分公司依据上述规定与谭
某某签订了《电信业务代办协议》、《农村电话费代收协议》等,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签订
的委托代理协议。谭某某虽受到某通信公司开县分公司一定的监督和管理,但双方之间并
不具备劳动关系中人身和财产上的隶属关系。因此,双方之间并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裁判要旨:电信、广播电视、保险等行业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将其自身的部分业务委
托自然人办理,双方虽然在协议中约定被委托人应当接受委托人的监督和管理,但如果双
方之间不具有人身和财产上的隶属关系,被委托人根据其完成委托事项情况获得报酬的,
一般不应认定双方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典型 案例 劳动 议 处 实务 2
    罗某某诉重庆市某某煤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情摘要:20xx 3月至 20xx 7月, 某某在重 市某某煤 有限公司从事采煤罗庆业
工作,某某煤业公司为罗某某参加了工伤保险。20xx 10 24 日,重庆市疾病预防控制
中心诊断罗某某为煤工尘肺壹期。20xx 314 日,重庆市北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局认定罗某某为工伤。20xx 516 日,重庆市北碚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罗某某
伤残等级为柒级。后重庆市北碚区工伤保险管理所将罗某某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
工伤医疗补助金通过转账方式支付给某某煤业公司,但某某煤业公司向罗某某支付。罗
某某提起本案诉求某某煤业公司返还
    法院审判:罗某某受伤系工伤,依法应项工伤保险待遇。某某煤业公司依法为
罗某某参加了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罗某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
医疗补助金。某某煤业公司重庆市北碚区工伤保险管理所领取上述费用后应当向罗某某
支付,但其支付,罗某某求某某煤业公司返还符合规定,罗某某的诉
讼请求应当以支持。
    裁判要旨:用人单位依法为劳动者参加了工伤保险,劳动者发工伤后,用人单位为
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待遇申领手续并代劳动者领取工伤保险待遇后,应当时支付给劳动
者。用人单位不支付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返还
典型 案例 劳动 议 处 实务 3
    某某诉宁波某某汽车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劳动同纠纷案
    案情摘要:20xx 10 22 日,某某与宁波某某汽车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签订了《酬协议》,约定:某某汽车公司某某担任设备管理员电工,为期
3……年, 从 生效之日起,任何一方中途 , 方 付 方 金协议 约 应赔对违10
元。20xx 11 10 日,某某与某某汽车公司签订了《劳动》,约定:
某在某某汽车公司事设备管理工作,同期限自 20xx 10 17 日起至 20xx 10
16 日止,行不定时工作制。作为该合附件的《补充协议》约定:赔偿
金为 5000 元。20xx 418 日,某某汽车公司以其不需要设设备管理员位为
,向某某发(解除)劳动同通知书》。此后,某某提起裁、诉
求某某汽车公司支付约金。
    法院审判: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双方的劳动同期限为 20xx 10 17
日至 20xx 10 16 日。20xx 418 日,某某汽车公司以其不需要设设备管
理员位为,向某某发(解除)劳动同通知书》,构成约。《劳动
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不得与劳
动者约定劳动者承担违约金。本案中,某某汽车公司与某某在《酬协议》中关
任何一方约,应当约金 10 万元 的 定不属于《 合同法》第二十二约 劳动
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故该约定对张某某无效,但某某汽车公司具有约
力。后双方签订的《劳动》中约定赔偿金为 5000 元,系双方 金 行了对违
约定,应以双方后的合意为准,某某汽车公司应支付某某约金 5000
元。
    裁判要旨:《劳动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与劳
动者在劳动同中约定约金条款的,该违约金条款对劳动者不具有约力,但该违约金
条款对用人单位具有约力,用人单位约的,应当承担违责任

标签: #劳动 #议案

摘要:

典型劳动争议案例处理实务(通用3篇)典型争案例理篇劳动议处实务1  谭某某与某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开县分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  案情摘要:20xx年8月1日,谭某某与某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开县分公司签订了自20xx年8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止的《电信业务代办协议》和《农村电话费代收协议》。《电信业务代办协议》主要约定某通信公司开县分公司委托谭某某在河堰等区域代修电信末梢设施和代办电信业务的有关事宜,某通信公司开县分公司以《业务代办酬金标准》为标准,按每月核定代修用户数量和代办电信业务的种类、数量向谭某某支付代办费用。《农村电话费代收协议》主要约定某通信公司开县分公司委托谭某某在铁桥等区域代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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