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转让管理办法

免费
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不良资产处置方式,规范不良资产转让工作,增强抵御风险能力,防范处
置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银监会《不
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财政部和中国银监会《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不良资产是指按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办法认定为次级类、可疑类、损失
类的信贷资产和已核销资产。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批量转让是指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对一定规模的不良资产(3
户/项以上)进行组包,公开挂牌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的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管理公司,是指具有健全公司治理、内部管理控制机制,并有 5年
以上不良资产管理和处理经验,公司注册资本金 100 亿元(含)以上,取得银监会核发的
金融许可证的公司,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或授权的资产管理或经
营公司。
第五条 不良资产批量转让工作应坚持依法合规、公开透明、竞争择优、价值最大化原
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转让资产范围、程序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禁违法
违规行为。
(二)公开透明原则。转让行为要公开、公平、公正,及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避免暗箱
操作,防范道德风险。
(三)竞争择优原则。要优先选择招标、竞价、拍卖等公开转让方式,充分竞争,避免非
理性竞价。
(四)价值最大化原则。转让方式和交易结构应科学合理,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实现处
置回收价值最大化。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六条董事会是本行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工作的最高领导机构,本行高级管理层在董事
会授权权限内授权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审批不良资产批量转让业务,对超过权限的不良资
产批量转让业务经审核后报董事会审批。
第七条业务管理部是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部门,分别具体负责批量转让相关制度修订、
方案拟定、报批和执行工作,并配合信贷资产责任认定。
第八条审计部负责对拟批量处置的不良资产及时认定责任人,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
理,及时出具审计意见。
不良资产批量转让涉及的责任认定工作,按照本行责任认定管理制度执行。
第九条资产管理部负责拟批量转让不良资产的卖方尽职调查工作,确保报送材料的合规
性、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配合买方尽职调查工作,做好过渡期资产管理,以及批量
转让方案的拟定、报批和执行工作。
第十条法律事务与合规管理部负责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的相关责任追究、转让管理流程及相
关方案、文本材料等合规性审查,出具合规审查意见书。
第十一条财务会计部负责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的财务核算以及涉税抵扣等工作,并配合非信
贷资产责任认定。
第二章转让范围
第十二条本行批量转让不良资产的范围包括在经营中形成的以下不良信贷资产:
(一)按规定程序和标准认定为次级、可疑、损失类贷款;
(二)已核销的账销案存资产;
(三)抵债资产;
(四)其他不良资产。
第十三条下列不良资产不得进行批量转让:
(一)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国家机关的资产;
(二)经国务院批准列入全国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计划的资产;
(三)国防军工等涉及国家安全和敏感信息的资产;
(四)在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中有限制转让条款的资产;
(五)国家法律法规限制转让的其他资产。
第三章 转让程序
第十四条资产组包。根据资产质量状况、资产分布和市场行情,确定拟批量转让不良资产
的范围和标准,对资产进行分类整理,对一定户数和金额的不良资产进行组包,根据资产
分布和市场行情,合理确定批量转让资产的规模。
第十五条成立工作小组。每批次不良资产批量转让应成立由总行行长任组长,分管行长任
副组长,业务管理部、财务会计部、资产管理部、审计部、法律事务与合规管理部等负责
人参加的批量转让工作小组,组织实施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的全过程。
第十六条尽职调查。转让不良资产应认真做好不良资产转让的卖方尽职调查工作。
(一)通过审阅不良资产档案和现场调查方式,客观公正的反映不良资产状况,充分披露
资产风险。
审阅不良资产档案中的要点应包括:贷款、保证和抵(质)押物法律文件资料的完整性核
查(合同,相关登记文件、评估报告等)以及债务人基本资料(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
件、贷前调查、贷款审批和贷后检查资料、诉讼资料及破产资料等)。现场调查要点应包
括:债务人目前经营、财务、资产及关联企业的情况。
(二)应真实记录卖方尽职调查过程,建立卖方尽职调查数据库,撰写卖方尽职调查报
告。
第十七条 资产估值。资产管理部对拟转让不良资产的定价应以卖方尽职调查情况和计提
拨备为基准,逐户进行债权价值分析。通过预测不良资产回收等情况,合理估算资产价
值,经不良资产批量转让工作小组合议后,作为资产转让定价的依据。资产估值也可聘请
具备资质的评估机构。选聘过程应遵循本行内部相关制度规定,由不良资产批量转让工作
小组选聘确认后签署保密协议。
第十八条 制定转让方案。转让方案应对资产状况、尽职调查情况、估值方法和结果、预
计的转让方式、公告情况、受让方的确定过程、履约保证和风险控制措施、处置回收和损
失费用支出等进行阐述和论证。该方案附卖方尽职调查报告和转让协议文本。
转让方案主要内容包括:工作开展情况、资产包组建情况、资产包特点及估值情况、财务
影响测算、资产推介情况和市场情况、责任认定及追究情况、审计意见及整改情况等。
第十九条 转让方案审批。不良资产批量转让方案经不良资产批量转让工作小组合议后,
报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审议,审议结果报董事会审批。
第二十条 发出要约邀请。批量转让不良资产可选择招标、竞价、拍卖等公开转让方式,
根据不同的转让方式向资产管理公司发出邀请函或进行公告。通过公开转让方式只产生一
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可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发出要约邀请同时发出保密协议,要
求接受邀请方签署保密协议。
第二十一条 组织买方尽职调查。应组织接受邀请竞买的资产管理公司进行买方尽职调
查。买方尽职调查前,应向已注册竞买的资产管理公司提供必要的资产权属文件、档案资
料和相应电子信息数据,至少应包括不良资产重要档案复印件或扫描件、贷款五级分类结
果或核销材料等。对资产管理公司的买方尽职调查提供必要的条件,保证合理的现场尽职
调查时间。
第二十二条确定受让方。根据不同的转让方式,按照市场化原则和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受
让资产管理公司。应将确定受让方的原则提前告知已注册资产管理公司。采取招标、拍卖
方式应遵守国家有关招标、拍卖的法律法规。采取竞价方式转让资产,由不良资产批量转
让工作小组负责转让资产的评价工作,可遵循以下基本程序:
“ ” “ ” “(一)制作交易文件。(包括公开竞争性出售处置公告、投资者邀请函 、 资产转让
”协议 等)。
(二)发出要约邀请,根据竞价方式向资产管理公司发出邀请函或进行公告。
(三)组织买方尽职调查。组织接受邀请的资产管理公司进行买方尽职调查。
(四)报价接收、确定竞价时间、地点和竞价须知等。交纳保证金,报价说明书等。
摘要:
展开>>
收起<<
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不良资产处置方式,规范不良资产转让工作,增强抵御风险能力,防范处置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银监会《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财政部和中国银监会《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资产是指按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办法认定为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的信贷资产和已核销资产。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批量转让是指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对一定规模的不良资产(3户/项以上)进行组包,公开挂牌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的行为。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资产管理公司,是指具有健全公司治理、内部...
声明:本文档由网友提供,仅限参考学习,如有不妥或产生版权问题,请联系我们及时删除。
客服请联系: fanwenhaiwang@163.com 微信:fanwenhai2012
作者:文海小编2
分类:企业文化
价格:免费
属性:5 页
大小:41.22KB
格式:DOCX
时间:2024-0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