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_陕西取水许可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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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
为加强水资源统一管理,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节约用水,根据国务院《取水许可
制度实施办法》,结合陕西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资源统一管理,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节约用水,根据国务院
《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利用水工程或机械提水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
的单位和个人,除国务院《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第四条及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情形
外,都必须依照本细则的规定申请取水许可证,并按规定取水。
任何单位和个人取水,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第三条 下列少量取水可不
申请取水许可证:
(一)为家庭生活、畜禽饮用取水的;
(二)用人力、畜力或其他方法取水,月取水量不超过 50 立方米的;
(三)为农业灌溉取水,地表水单项工程年取水量:陕北地区不超过 3000 立方米,关中
地区不超过 5000 立方米, 南地区不超 10000 立方米;地下水 井年取水量: 北地单 陕
区不超过 20xx 立方米,关中地区不超3000 立方米, 南地区不超 5000 立方米。第四
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市(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细则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水许可
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取水许可实行分级限额审批、发证和监督管理。
(一)地表水取水口设计流量 3立方米/秒以上的农业取水,日取水量 2万立方米以上的
工业与城镇生活取水,省政府批准的大中型建设项目取水;地下水(含群井,下同)日取
水量 1万立方米以上取水,由省水行政主管部 批、 和管理。门审 发证
(二)地表水取水口设计流量 1—3 立方米/秒的农业取水,日取水量 1—2 万立方米的工
业与城镇生活取水;地下水日取水量 0.5—1 万立方米的,由地市水行政主管部 批、门审
发证和管理。
(三)地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管理限额以下的取水,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和管理。
(四)跨行政区域的取水,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和管
理。
(五)属于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和发放取水许可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取水,由取水口所在地的县级或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
取水许可预申请和取水许可申请。按分级限额审批权限属于上级审批的,应逐级审核上
报。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需要申请或者重新申请取水许可的,申请人应
在报送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即设计任务书,下同)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
许可预申请。
建设单位在报送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附具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取水许可预申请
批准文件。
不列入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可直接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
许可申请。
第八条 申请人提出取水许可预申请,应提交以下文件:
(一)取水许可预申请书;
(二)项目建议书的简要说明;
(三)取水工程取水量保证程度的分析报告;
(四)拟建供水水源地的水资源分析报告或经矿产储量审批机关批准的水文地质勘探报
告;
(五)取水和退水对水环境影响的分析报告;
(六)取水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时,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协议书。
第九条 建设项目经批准立项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有关批准文件向水行
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
第十条 申请人提出取水许可申请,应提交以下文件:
(一)取水许可申请书;
(二)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经批准的取水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不需经过取水许可预申请的取水,申请人可以提交前的(一)、(三)项规定的文
件。当取水许可申请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时,应提交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协议书。
第十一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取水许可预申请或申请后,经审有下列情形一的,应
在十五日内通知申请人补正
(一)申请书内容填注不明的;
(二)提交的文件不完备的。
申请人接到通知后,应于三十日内补正逾期补正的,其取水许可预申请或申请无效
第十二条 大中型建设项目、供水水源地的地下水取水许可申请,须经地质矿产行政主管
部门审核同签署意见后,水行政主管部门方可审批。
需要取用城市规区内地下水的,须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签署意见后,由
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对须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取水许可预申请
或取水许可申请,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从城市节约用水和城市建设规、供水设施
布局进行审核;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从地下水水文地质条件、可开量、取水
位、井点布局和对水文地质环境影响等方进行审核。第十四条 审批机关应在自收到
取水许可申请或者补正取水许可申请六十日内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对需取水
的,应在三十日内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对取水许可预申请、取水许可申请批准或不批准的,审批机关都应审批定书面通知
申请人。
第十五条 经批准的取水许可预申请,批准,建设项目在一年批准立项
的,批准文件失效
经批准的取水许可申请,申请人在二年内不建取水工程的,批准文件失效
第十六条 取水许可申请经审批准后方可建取水工程;取水工程验收后,由
审批机关发取水许可证。
时,申请人应提交下列资: 地表水工程:
(一)工程施工设计书;
(二)工程工报告;
(三)水质分析化验报告;
(四)退水地和退水中所含主要污染物以及施的报告。
地下水工程:
(一)井地区的平面布置图
(二)单井的实际井、井剖面图
(三)单井的测试水量和水质化验报告;
(四)取水设和计量装置
(五)退水地和退水中所含主要污染物以及施的报告;
(六)其他有关资
第十七条 取水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五年,有效期满取水许可证失效。需要延长
取水限的,应当在取水许可证期满前九十日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更换取水许可证手续
第十八条 持证人变更取水用、水量和方,应经审批机关批准。

标签: #办法 #细则 #陕西

摘要:

陕西省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为加强水资源统一管理,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节约用水,根据国务院《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结合陕西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一条为加强水资源统一管理,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节约用水,根据国务院《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利用水工程或机械提水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除国务院《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第四条及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必须依照本细则的规定申请取水许可证,并按规定取水。任何单位和个人取水,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第三条下列少量取水可不申请取水许可证:(一)为家庭生活、畜禽饮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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