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佛教协僧团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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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佛教协僧团管理制度
附:全国汉传佛教寺院住持任职退职的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国佛教协会制订的《全国汉传佛教寺院管理办法》,为加强寺院的管理和
建设,摄受僧众,令正法久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国汉传佛教寺院主持(以下简称寺院住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和资格:爱国爱
教,遵守法纪;勤修三学,戒行清净,办事公道;有相当组织领导能力;具有高中以上学
历或同等文化水平,毕业于中级以上佛教院校或具有同等佛学水平;年龄三十周岁以上,
戒腊十年以上。
第三条 寺院住持的产生必须贯彻民主协商,选贤任能的原则。寺院住持,由当地或上级
佛教协会主持协调,经本寺前任住持及两序大众协商推举,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佛教协
(以下简称省佛教协会)审核同意后礼请之。
全国重点寺院及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寺院住持人选,由省佛教协会征求中国佛教协会意见
后礼请之。
第四条 寺院住持每届任期三年,连选可连任,连任不超过三届。
七十周岁以上的僧尼,除特殊情况外,不新担任寺院住持。
住持在任期内因年老体弱,不能主持寺务、领众熏修者,可提前退居。寺院主持原则上不
兼任。
第五条 免除寺院住持职务,须经省佛教协会审核同意。免除全国重点寺院及国内外有重
大影响的寺院的住持职务,由省佛教协会征求中国佛教协会意见后免除。
第六条 任免寺院住持,均须事先商得相应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
第七条 住持对外代表常住,对内统理大众。凡重要寺务,由住持召集班首和主要执事及
有关负责人员举行寺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寺院如确需设立寺务委员会,主任须由住持
担任。
寺院住持必须以身作则,领众熏修,维护常住,摄受大众。
第八条 住持退职后,由所在寺院及地方佛教协会妥善安排。
第九条 本规定由中国佛教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二、僧籍
山东省佛教寺院根据实际需要,提出常住僧人名额,报当地政府宗教事务主管部门审定。
在规定名额内,凡接受常住僧人,验明戒牒、度牒或所在地区佛教协会(无佛协组织的可
由原寺院)证明。对要求常住的僧人,须核一年格后,报请政府主管部门办理户口转
手续。常住僧人须定居两年以上,方可外出学,须经寺院同意具证明,
学地点和往来。接寺院应验明有关证明,方准挂单并按公民迁徙流动的规定
地政府有关部门办理手续。常住僧人如还俗离寺,由所在寺院收回戒牒、度牒,将户口转
原地。凡挂单僧人须遵守寺规,众修持、作。20xx 915 日起,山东省佛教寺
院执行中国佛教协会制定的《全国汉传佛教实行度牒僧制度的办法》。截止 20xx 12
31 ,山东省寺院常住僧人共计 255 ,济南29 ,青岛80 ,淄博市 31 ,
烟台市 26 ,济宁23 ,16 ,聊城市 10 ,菏泽21 ,枣庄临沂威海
6人,德州1人。
全国汉传佛教实行度牒僧制度的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佛教自身建设,严肃僧纪,整饬僧团,根据《全国汉传佛教寺院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度牒僧尼的僧份凭证,全国汉传佛教寺院僧尼经考察合发给度牒。持有
度牒的僧尼由其剃度或常住寺院登记造册,建立僧
第三条 度牒和僧籍登记表由中国佛教协会统一制,由中国佛教协会会同省、自治
区、直辖市佛教协会(以下简称省佛教协会)规定分发有关寺院颁发登记
第四条 经政府主管部门登记,具有五名比丘或五名比丘尼僧团的寺院,方可接收剃
。寺院每年计划接受新出者的名额,须在当年第一省佛教协会报核定,省佛
教协会核定情况报中国佛教协会备
第五条 要求出者,须本人自,六根具(包括无生理缺陷),身体健康信仰虔诚
爱国守法(包括无法律纠纷),有中以上文化度,父母许可,无婚姻恋爱关。寺院对
要求出者,经明身份来历,符合条件,经僧团一年以上考察合格,方可
度,并按规定发给度牒。
第六条 的僧尼,经省佛教协会会同常住寺院僧团考察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
件,由常住寺院登记造册由省佛教协会报中国佛教协会审发给度牒。有关实
则,由中国佛教协会在调查研究进点的基础行制订。
第七条 僧尼的度牒、戒牒由常住寺院管。僧尼符合(全国汉传佛教寺院管理办法)
十九条规定,外出学期度牒、戒牒由留禅寺院管。
第八条 僧尼还俗收回度牒、戒牒。对违犯重戒,破坏寺规,教者,经寺务会议
决定,报上级佛教协会批准除僧收缴度牒、戒牒。对犯罪、受理者,
律开除僧收缴度牒、戒牒。
收回收缴度牒、戒牒,注销,由省佛教协会会同常住寺院执行,报中国佛教协会
第九条 颁发度牒,收回收缴度牒,不得营私舞弊挟嫌。如,当事人
上级佛教协会直中国佛教协会申诉
第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佛教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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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佛教协僧团管理制度附:全国汉传佛教寺院住持任职退职的规定第一条根据中国佛教协会制订的《全国汉传佛教寺院管理办法》,为加强寺院的管理和建设,摄受僧众,令正法久住,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全国汉传佛教寺院主持(以下简称寺院住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和资格:爱国爱教,遵守法纪;勤修三学,戒行清净,办事公道;有相当组织领导能力;具有高中以上学历或同等文化水平,毕业于中级以上佛教院校或具有同等佛学水平;年龄三十周岁以上,戒腊十年以上。第三条寺院住持的产生必须贯彻民主协商,选贤任能的原则。寺院住持,由当地或上级佛教协会主持协调,经本寺前任住持及两序大众协商推举,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佛教协会(以下简称省佛教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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