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试行》辽政发〔20xx〕24号_辽宁城镇企业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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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政发〔2001〕24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辽宁省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
照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2001年7月6日辽宁省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
(试行)
为调整和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
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要求和《辽宁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
系试点实施方案》,制定本实施办法。
三、企业依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一般为企业工资总额的20%左右,目前高
于20%的地区暂维持不变。原行业统筹企业的缴费比例按国家有关规定调整。企业缴费
额以上月列入成本和费用的全部工资总额为基础计算。
四、职工依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从2001年7月1日起,职工(含农民合同工,下
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统一调整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并全部计入个人帐
户。个人帐户规模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
自由职业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按本人缴费基数的18%缴纳,其中8%记入个人帐
户,10%划入社会统筹基金;城镇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按本人缴费基数的8%缴纳,全
部记入个人帐户;城镇个体工商户业按全部从业人员缴费基数的10%缴纳,划入社会统
筹基金。
职工、自由职业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和其从业人员,以本人月工资收入为缴费基
数。缴费基数最高为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最低为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
0%。无法确定月工资收入的,以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五、职工和城镇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的个人缴费分别由所在单位和其业主代扣代缴,并须
填报个人缴费明细表。个人缴费代缴总额要与个人缴费明细表相符。征缴部门要将个人缴
费明细表及时移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自由职业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由本人直接向征缴部门缴纳。
六、从2001年7月1日起,个人帐户基金由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按国家
规定存入银行,全部用于购买国债,以实现保值增值。运营收益率要高于银行同期存款利
率。有关个人帐户基金的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七、2001年6月30日前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仍按原办法进行管理,每年按省政府
批准的个人帐户记帐利率继续记息;2001年7月1日以后由个人缴费形成的个人帐户
储存额按运营收益率记息;个人帐户储存额的多少,取决于个人缴费额和个人帐户基金收
益。个人帐户储存额,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定期公布。职工跨统筹范围流动时,个人帐户
随同时转移。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个人帐户储存额或余额中个人累计缴费部分的本息可
以继承。
八、从2001年起建立省级调剂金,由各市按每季应缴基金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的%,
季末内足额上缴省社会保障基金户,专项用于年各市养老保险基金缺口
的调剂。调剂金实行度上、及时调剂、年度算。
、基金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成。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个人缴费
(含同缴费年,下同)年的(个人缴费年累计12个月为1年),按月
取基本养老金。个人缴费不年的,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一
支付给本人。建立个人帐户前参加的人员退休后,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
金的基础上,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月准为职工退休时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缴费年限超过
年的,每超过一年增发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06%。
个人帐户养老金月准为本人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以120。
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办法不变,将过渡系数由原14%统一调整为12%。
本办法实施后3年退休的人员,按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原办法计发数额的,其
额部分补齐。原行业统筹计发办法高于本办法规定计发办法的部分,仍按原规定的
比例补贴
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目,按国家要求进行规范。在国家尚未统一规范前,现有退
休人员按月享受生活物价补贴,原规定的目、准及列支渠道不变。年不补贴
的形退休人员的待遇
一、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含调剂金)、统筹内生活物价补贴及统一调整增
的部分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个人帐户养老金由个人帐户基金支付,个人帐户基金用完
后,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
十二享受基本养老金的人员死亡后,其待遇按原政规定执行。
三、基本养老金平的调整,由省政府按国务院的规定组织实施。
四、特殊情况养老保险问题理方法
(一)职工缴费年限满年,职工满5周岁职工5周岁因病非因
,经省或省定委员会定为完全丧失劳能力的,按有关规定办理退。在
定其基本养老金时,按正常退休年即男60周岁特殊种55周岁)、女干
5周岁工人周岁,每前1年(12个月为1年),基本养老金发2%(不
含个人帐户养老金)。其取基本养老金的计算公为: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过
渡性
老金+补贴×(1-提前退休年×2%)个人帐户养老金。退人员达到正常退休
后,基本养老金不再重新计算。
)职工在服刑养期,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计算缴费年,个人帐户
以保继续计息;在服刑劳教之前的缴费年(含同缴费年以承服刑
劳教间达到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待服刑劳教后按规定办理退休,其基
础养老金的计算,以实际达到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时的上市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
计算基数,并从服刑解除劳教月起,按月取基本养老金。享受基本养老金人
服刑劳教不发给基本养老金,不参加待遇调整;服刑满释放解除劳教后,
复服刑劳教前所享受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并参加以后的待遇调整,服刑
的基本养老金;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的,可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从、高、高低繁重力劳动的职工退休,992年6月
30日前在特殊种岗位工的年可继续按国家规定算,算增的年在计算过渡
养老金时,最多不超过5年。
(四)企业农民合同工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其中业中的,其个人帐户储存额可
根据本人意愿,一次性返还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或者予以保并继续计息;业中
再就业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达到法定退休年时,符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条件的办理退休,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符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个人
帐户储存额按规定一次性返还
五、有条件的企业可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并实行市场化运营和管理。企业建立年金
同时具条件是: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时额缴费;生产经营比较稳定,经济效
较好;企业部管理制度全。企业年金实行基金完全累,用个人帐户方进行管
理,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4%以的部分,可从成本中列
。同时,鼓励开展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大型企业、行业可以自办企业年金,鼓励企业
有关机构经办企业年金。管理和运营企业年金的机构要经国家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
政部门的定和批准。
本办法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
发布部门:辽宁省政府 发布日期:20xx 07 06 日 实施日期:20xx 07 01 (地方
法规)

标签: #保险 #企业 #职工

摘要:

(辽政发〔2001〕24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现将《辽宁省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辽宁省人民政府2001年7月6日辽宁省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试行)为调整和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要求和《辽宁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实施方案》,制定本实施办法。三、企业依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一般为企业工资总额的20%左右,目前高于20%的地区暂维持不变。原行业统筹企业的缴费比例按国家有关规定调整。企业缴费额以上月列入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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