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工作规定_保密工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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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守审判秘密,保障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秘密
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工作纪律要求,结合本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院全踢工作人员。全体工作人员应牢固树立保密意识,严格遵守审判工作
秘密的各项规定,杜绝泄密事件的发生,保障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
保密范围
第三条
审判工作和其他各项工作的内部重要部署、计划、总结、报告。
第四条
院审判委员会、合议庭以及庭院讨论案件的情况和记录;在审判过程中就案件的处理向上
级请示汇报或由上级指示的情况及记录;各类案件诉讼卷宗证据材料及音像材料;在办案
过程中公安、检察或其他部门移送、借调的卷宗材料。
第五条
” “ ” “ ” “ 加密字 情况 、 简报 、 信息 、 专题报告 ;上级部门下发和其他部门转发的各类加密
的文件、图片、资料等。
第六条
本院保存的各类案件档案、行政文书档案、人事档案、和财务档案;警具、武器、弹药的
数量、存放地点个押运、提取、保管、使用情况;院内各种公务印章、介绍信。
第七条
本院在通讯、收发、打印、复印、摄影、录音、微机处理过程中所涉及的机密;财务、总
务、赃物保管人员的保险柜和保管室的使用情况。
第八条
本院党组会议、院长会议办公会议、审判委员会会议、人事工作会议等重要会议记录和不
宜公开的内容;涉及党风、廉政和违法违纪的举报、揭发材料内容和调查情况。
第三章
案件的保密
第九条
不得向亲友、熟人以及本案件利害关系人泄露案件情况,不得在公共场所谈论案件情况。
第十条
不得替当事人打听案件或私自调阅卷宗材料。
第十一条 案件审判之前,任何人不得向当事人或其亲属、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以及其他
与案件无关的人员泄密案件处理情况。
第十二条 审判委员会、合议会讨论案件时,应指定专人记录,记录材料由指定的人员妥
善保管,并定期移送档案室归档。
第十三条 严禁合议庭成员以外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合议庭成员打听案情。第十四条 审判委
员会、合议庭讨论案件的情况和发内容,特别是对案件处理方面分歧,一级法院
就案件审理中的重大问题向党委或上级法院的请示、报告以及其他政法部门交换等情
况,严禁泄密。
第十五条 案件的办人员必须妥善保管案件材料,下案件材料要认真清点、检
查,妥善放,一律不得携带家或无关人员代管、代转。
第十六条 需携出差的,必须采取严格的保护措施保案件安全。严禁携带案卷
参观出入与案件无关的场所。
第十七条 接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阅卷,必须首先身份然后严格有关规定办
手续,并指定阅卷人在本院内适当场所阅卷。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只能查阅案件卷宗的
卷,卷禁查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摘抄相关材料,如需复印件,须征办人
员的意,复印后必须经承办人员核对。严禁案件借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带出院外。
第四章
文秘、诉讼档案、收发、文印的保密
第十八条 秘书、机要、信息、文印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对知晓的审判秘密及
公开的有关案件、人事以及会议内容等情况,除因工作要外,不得向任何人露。
涉密文件、资料信息、图等,要妥善保管,不外丢失非因工作要,不得复制;
确因工作要复印的,必须经部门领导同意,并等原始文件保管和收。对拟办的秘
密文件、信息材料,必须严格制,不得发无关人员或无关人员阅
第十九条 档案工作人员必须严守保密纪律,严格行档案使用管理规定,不得泄露档案
中的秘密内容和自行扩大档案使用范围。
第二十条 党委、人、纪委和其他政法部门工作确需借阅诉讼卷宗的,必须持单
介绍信和工作证,经主管院领导批准后,由档案室借阅,其他单位原则上不借阅。
第二十一条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查阅档案,必须通过案件办人,经主管院领导批准
方可允许阅卷人在指定地点查阅,但只能查阅案件卷,卷禁查阅,如需复印、
摘抄材料,复印、摘抄内容必须经档案管理人员核对
第二十二条 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私和对社会有不的案件,一不得
查阅。
第二十三条 内收发人员严格坚持各类文件的阅制度,严格做好收文、发文记和文件
保管工作,每年对各类文件进行一次清理、清退和归档工作。
第二十四条 内收发人员收密件要认真核对记,及时送院领导未经领导批
,不得自复印或扩大传阅范围。
第二十五条 院领导阅办涉密密文件、资料和办理其他涉及审判秘密的事务,应在办公室
进行,不得携带秘密文件、资料社交活动
第二十六条 打印室应加安全保密措施,打印、复印的多余材料,应定期由专人负责销
第二十七条 各部们年终清理与本部门无关的并无保存价值的文件和多余法律文书及审判
物,必须进行销毁碎纸处理,不得出售
第二十八条 涉密文件的移退休辞退和内部交流岗位等,必须办理秘密材
料移交登手续,不得泄露秘密。内部交流岗位时办理手续由所在庭院负责监督办理,
报院保密领导小案,其他情况由院保密领导小负责监督办理。
第二十九条 外提资料、稿件或接受采访不得涉密;对是否涉密把握的,应
报院保密领导小组审查。
第五章
严格印章、介绍信管理
第三十条 各种文书须盖印章或党组印的,须附经权签发人员发的件,并
记;需盖办公室印的,须经领导或办公室意;需盖各部门印的,由各
部门负责人审定。党组印、院印、办公室印由办公室负责保管和印;各部门印
各部门负责保管和印。
第三十一条 外办案要开具介绍信的,须经所在庭庭长填写存根并由办人
签名。一介绍信由办公室负责保管,开具时须经领导同意。
第三十二条 因特殊情况须带盖有印章的空白时,须经分管院长批准使用的,应
及时交回
第三十三条 加秘密文件管理。收发、阅涉密文件要严格手续规定范围
阅,则上各阅人在当天交回办公室,由院保密领导小领导负责销毁
级保密部门。

标签: #工作 #办法

摘要:

保密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守审判秘密,保障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秘密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工作纪律要求,结合本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院全踢工作人员。全体工作人员应牢固树立保密意识,严格遵守审判工作秘密的各项规定,杜绝泄密事件的发生,保障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第二章保密范围第三条审判工作和其他各项工作的内部重要部署、计划、总结、报告。第四条院审判委员会、合议庭以及庭院讨论案件的情况和记录;在审判过程中就案件的处理向上级请示汇报或由上级指示的情况及记录;各类案件诉讼卷宗证据材料及音像材料;在办案过程中公安、检察或其他部门移送、借调的卷宗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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