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青海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_建设项目计划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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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确保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和按期竣
工,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
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重点建设项目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对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
重大影响的骨干项目:
(一)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住产业中的大中型建设项目;
(二)重大生态建设、环境保护项目;
(三)带动行业技术进步的高技术产业化项目;
(四)产业升级改造骨干项目;
(五)有重大影响的社会事业项目;
(六)其他对区域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本省内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纳入省重点建
设项目。
第三条 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结合青海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按照统筹安
排、突出重点的原则,确定重点建设项目。
第四条 省重点建设项目分重点在建项目、重点预备项目和重点前期项目三类。已批准开
工报告或已颁发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列为重点在建项目;已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列为
重点预备建设项目;已批准项目建议书的项目列为重点前期项目。上年未完工的重点在建
项目,原则上转列为下一年度重点项目。
第五条 省重点建设项目名单每年年初确定,并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省级有关部门和州、地、市人民政府(行署)按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范围和第三条
规定的原则,对本部门、本地区批准立项的建设项目建设条件进行综合平衡后,向省发展
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列为重点建设项目的申请;
(二)省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申请进行综合平衡,提出省年度重点建设项目;
(三)省年度重点建设项目经省人民政府审定后,由省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公布。
第六条 重点建设项目的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载明下列内容:
(一)项目名称、项目法人及法定代表人、建设地点、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单位;
(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开工报告的批准机关、日期、文号;
(三)项目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概算总投资、计划开工日期、建设工期以及项目进展情
况;
(四)项目资本金及其他建设资金来源落实情况及有关文件;
(五)环保及其他有关内容。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重点项目协调领导小组,负责研
究、协调解决省重点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重大问题。省重点项目协调领导小组下设
办公室作为其办事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提出年度省重点建设在建项目、预备项目和前期项目建议名单;
(二)指导和督促省重点项目的建设,协调解决省重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三)协调、监督省重点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
(四)参与重点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审查;
(五)参与省重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六)向省重点项目协调领导小组报告省重点建设项目进展情况;
(七)承办省重点项目协调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第八条 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所在
地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在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国家和青海省有关规定,组建其直接管理的省重点建设项目法人,对项目法人
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
(二)负责建设项目地方自筹资金或部门筹资金的筹措到位;
(三)负责解决项目建设中需由地人民政府和部门解决的有关问题;
(四)对主管的省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投资制进行监督管理。
条 省重点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制;国家有规定的其规定。建设项目法人
负责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筹划、筹资、建设、生产经偿还债务和资产的保值增值等
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对建项目的资金、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安全生产
行管理。建设项目法人的组形式、组机构,人民和国公和国家有
关规定行。
条 省重点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设备采购由建设项目法人按照人民
和国招投标法青海省实施中人民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依法进行公开招
标,择优选定中标单位。采取邀请招标的建设项目经省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准。
一条 省发展计划部门应根据省重点项目工程进度对资金的需,安排下年度投资
计划。省政部门和有资金任务的地人民政府及事业单位,应当按省重点项目的
投资计划和工程进度优先安排并及时拨付财政资金或筹资金,经同意给予贷款
的项目,有关行应当按投资计划和工程进度及安排贷款资金。任何单位和不得截
挪用省重点建设项目的资金。
二条 省重点建设项目,除享受《青海省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若干政策规定的
政策,在以下给予优惠
(一)对在前期工作阶段的重点项目,加审批程序;
(二)对重点建设项目,发展计划、政和金部门在资金安排上给予倾斜
三条 电力供水、交铁路、民邮电等单位,应当优先保证省重点建设项目
施工和生产用电用水运输邮电通信方面的需要,按合定履行义务
四条 省重点建设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必须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的拆迁、社
安以及后障等方面的问题,为重点建设项目良好的环境。
五条 为省重点项目直接配套的项目,应当按照省重点项目的建设进度要步安
排建设;为配套项目提建设资金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保证按照项目的建设进度拨付建设
资金。
六条 省重点建设项目建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及设计、施工单位进行初步
验收。初步验收合后按规定组项目验收委员会,对工程进行全面竣工验收。
七条 省重点建设项目单位应按向省重点办及项目主管部门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发
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应立报告。
八条 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稽察工作按照青海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执行,由省
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和管理。
十九条 省重点建设项目实行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制度。
第二条 审计机关法对省重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对挪用截留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
目资金的,追还,并提请有关主管部门对负有直接责的主管人和其他责员给
行政分。
第二一条 扰乱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建设、生产经营秩序,致使不能正常进行的,
给予处罚
第二二条 国家和省重点建设工程管理不善弄虚,造成严概算、质量
损失浪费或者责的,由省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报批,并提请有关主
管部门对负有直接责的主管人和其他责员给予行政分。
第二三条 本办法颁发起执行。
青海省发展计划委员会(二 OO 四年一月)

标签: #项目 #办法 #青海

摘要:

青海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确保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和按期竣工,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重点建设项目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对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骨干项目:(一)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住产业中的大中型建设项目;(二)重大生态建设、环境保护项目;(三)带动行业技术进步的高技术产业化项目;(四)产业升级改造骨干项目;(五)有重大影响的社会事业项目;(六)其他对区域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本省内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纳入省重点建设项目。第三条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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