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化项目管理制度(精品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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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化 目管理制度 篇一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数字化改革工作,规范我县信息化项目建设,实现信息化项目的统筹
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绩效水平,全面提升党政机关整体智治能力,根据《浙江省公共数据
和电子政务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 354 号)《浙江省数字化改革领导小组关于
进一步加强数字化改革项目规范管理的通知》(浙数改〔20xx〕2号)《湖州市人民政府
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湖政办发〔20xx〕80 号)
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息化项目,是指由我县党政机关、示范区、开发区、乡镇(街道)、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企业等利用县级财政资金(含各类上级补助资金)及自筹资金
建设的信息化项目。
主要是指以下几类:
(一)信息基础设施项目,是指以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建设的信息处理、传输、交换和分
发的计算机网络系统,包括基础网络系统(含互联网、电子政务网、物联网、视联网
等)、视频监控、电子信息设备、网络与信息安全等相关硬件设备和系统。
(二)数字化改革多跨场景应用项目,是指以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新建(含迭代升级)的
服务于跨层级、跨部门、跨业务的场景应用系统,包括政务管理、公共服务、电子商务及
公共服务类等系统。
(三)信息资源系统,是指以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新建(含迭代升级)的信息资源采集、
存储、处理、开发利用等相关系统。
(四)信息化运维项目,是指为保障上述三类项目日常运转所产生的运行维护项目,包括
系统及应用的每年日常运维、线路租赁(含有线、无线)、云资源租赁、第三方租赁、信
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等。
(五)其他需要纳入管理的信息化建设项目等。
五万元(含)以下办公设备采购(包括移动存储、相机、摄像机等)不纳入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基建项目中含相关信息化项目且该信息化项目投资额五万元(含)以上的,其信息
化项目应与主体项目进行剥离,剥离后的信息化项目按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四条信息化项目建设应符合全省数字化改革要求与我县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和国家、行
“业及本县规定的强制性标准。遵循 需求引领、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统一标准、互联互
”通、安全保密、务实高效 的原则,杜绝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
第五条县数改办负责数字化改革多跨场景应用项目的统筹、预审、协调、督察推进工作,
负责统筹推进全县数字化改革理论体系和制度体系建设。
县财政局负责信息化项目的资金预算审核、绩效评价。
县大数据局负责信息化项目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技术评审、监督管理、项目验收等工
作,会同县财政局编制年度信息化项目计划。
各项目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信息化项目建设规划编制和信息化项目的申报等工作。
第二章项目预算管理
第六条县级财政资金(含各类上级资金)类项目纳入全县信息化项目预算管理,不再列入
相关单位的年度预算,其中已实施的运维类项目按实际情况逐步纳入信息化项目预算管
理。非县级财政资金类项目不纳入全县信息化项目预算管理。
“第七条涉密类信息化项目(含 912”工程相关项目)预算不纳入全县信息化项目总预算,
由各项目使用单位预算列支。
第三章项目申报管理
第八条信息化项目采用集中申报制,各使用单位应于每年 9月向县大数据局提出下一年度
信息化项目建设计划。未按期提交计划的,原则上不得实施,如遇特殊情况,县级财政资
金类项目须经县政府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九条每年 10 月对集中申报的项目计划进行预筛选,其中数字化改革多跨场景应用项目
由县数改办预审;其他项目由县大数据局、县财政局联合预审,形成年度信息化项目计
划。
第十条通过预审的县级财政资金类项目由县大数据局报县政府审议,确定下一年度项目预
算总额和实施清单。
第四章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一条县级财政资金类项目经县政府审议通过后,由县大数据局统筹,作为安吉县绿色
智慧城市建设项目统一招标。
第十二条对投资总额大、实施难度高的信息化项目,须引入信息化项目监理。县级财政资
金类项目由县大数据局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统一确定监理单位,非县级财政资金类项目由各
项目使用单位自行采购确定监理单位。
第十三条项目实施前,各项目使用单位将信息化项目实施方案报县大数据局评审。
第十四条县大数据局在收到项目使用单位申请后 5个工作日内(较复杂项目 10 个工作日
内),从投资预算、技术要求等方面出具评审意见,其中县级财政资金类项目在评审意见
中核定最终采购价,非县级财政资金类项目在评审意见中核定预算价。
第十五条县级财政资金类项目实施,由县大数据局、项目使用单位及承建单位签订三方协
议,以评审意见核定的最终采购价作为结算依据;非县级财政资金类项目实施,由项目使
用单位根据评审意见核定的预算价自行采购。
第十六条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县大数据局会同县财政局对项目进度、资金使用、项目质
量等建设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如因实际需要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重大调整的,须报县大
数据局、县财政局审核。
第十七条信息化项目资金的安排、拨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和纪检
监察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项目验收管理
第十八条本办法规定管理的信息化项目必须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九条项目承建单位应会同项目使用单位在项目建成2个月内自行完成初验和试运行工
作,并向县大数据局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经确认达到验收条件的,由县大数据局组织验
收,出具验收报告。
第二十条项目验收应当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建设过程中有效的技术资料为
依据。
第二十一条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正式使用。
第六章项目运维管理
第二十二条项目运行和维护管理实行项目使用单位和项目承建单位共同负责制。项目使用
单位、项目承建单位应当签订合同,对工程履行日常维护责任、质保责任,质保期自工程
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一般不少于3年。
第二十三条项目使用单位应对承建单位负责建设的本单位信息化项目就建设进度、建设成
效、是否满足预期等方面进行评估。县财政局、县大数据局应对信息化项目就资金使用、
项目运行等方面开展项目绩效评估,作为项目使用单位下一年度申报项目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各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
重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涉密的信息化项目按照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信息化 目管理制度 篇二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加强对新区信息化项目的统筹规划与规范管理,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
《政府投资条例》《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河北省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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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信息化项目管理制度(精品多篇)为范文海网的会员投稿推荐,但愿对你的学习工作带来帮助。信息化目管理制度篇一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数字化改革工作,规范我县信息化项目建设,实现信息化项目的统筹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绩效水平,全面提升党政机关整体智治能力,根据《浙江省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54号)《浙江省数字化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加强数字化改革项目规范管理的通知》(浙数改〔20xx〕2号)《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湖政办发〔20xx〕80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息化项目,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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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文海小编1
分类:实用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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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