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浙江省福利企业管理办法新版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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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 法律 任 篇一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向民政部门申请福利企业资格认定或者本办法第十五条
第二款规定的认定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设区的市、县(市、区)民政
部门应当不予办理,给予警告,并可以处 5000 元以上 5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办理的,应
当予以撤销并通知主管税务机关;已骗取税收优惠的,由主管税务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五条 福利企业安排残疾人职工低于法定比例和数量在一个年度内累计超过 3次的,
由原认定的民政部门撤销其福利企业资格。
福利企业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的资格认定条件的,或者未按照
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注销手续的,由原认定的民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不
改正的,撤销其福利企业资格。
第二十六条 福利企业违反财政、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章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情
节严重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办理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变更和注销的;
(二)未按照规定办理福利企业减免税、财政补贴和奖励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收取费用或者强行、变相摊派财物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篇二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福利企业管理,促进福利企业发展和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
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浙江省残疾人保障
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福利企业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福利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国家规定比例和数量,并
享受相应税收优惠和政策扶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
》(18级)的人员。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经济社会发展和促进残疾人就业的需要,制定
完善福利企业扶政策,健全福利企业管理工作协调机制,促有关部门依法
对福利企业的指务和监督管理职责,为福利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及相关监督管理
工作;已设立福利企业管理机的,可以由其承担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税务、工行政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等有关部门应
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福利企业管理工作。
级残疾人合会应当按照规定职责做好福利企业残疾人保障相关工作。
第五条 福利企业从事产经营活动,应当守残疾人保障、劳动安、职业卫生、社会
保障、税收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得侵害残疾人职工的合法权,不得损害公
残疾人职工应当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福利企业依法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行工作职
责,提职业技能
残疾人职工在职、级、职称定、劳动报酬、职业技能培训休息休假、社会保
福利等方面其他职工享受等权利。
章 附 篇三
第二十条 本办法规定的福利企业内的施包括
(一)建筑入口处设置无碍坡道;有使轮椅职工的,建筑走廊以及
公室(车间)、宿舍和卫生出入口适合轮椅;有人职工的,区人行
盲道
(二)卫生:有下残疾职工的,共卫生扶手;有使轮椅职工的,
共卫生置无碍厕位
(三)厂房仓库车间全出口;有聋哑人职工的,设
置声光 警器。
(四)碍宿舍宿舍内设置求浴室内设扶手、防滑装置;有聋哑
职工的,设置专用门
(五)机动车停车位停车场残疾人停车位
(六)省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
第二十条 本办法实施后,国家对福利企业资格认定条件及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有新的
规定的,其规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20xx 71日起施行。
定 篇四资 认
第六条 申请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的企业,应当依法、税务登记,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残疾人职工单位在职职工数的 25%以上,且不少于 10 人;
(二)有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工岗位
(三)残疾人职工签订 1年以上的 合同,残疾人 工 上 且从事全日制工作;劳动 职 实际
(四)按照规定为残疾人职工办理养老医疗业、工和生支付
疾人职工工资不低于当人民政府定的低工资标准
(五)用的残疾人职工残疾类别相适应,符合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要求
认定企业是符合款第一项、第四项规定条件,以其提申请的1的情况为
第七条 申请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的企业,应当向所在设区的市、县()民政部门提
请,填写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申请,并提下列材料:
(一)企业照、税务登记证副复印件;
(二)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工岗位说明
(三)在职职工岗位安排和残疾人职工登记表
(四)企业残疾人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五)通过行等金融构支付残疾人职工的工资凭证
(六)符合规定要求说明等材料;
(七)社会保等有关单位出具的残疾人职工加社会保的企业及个人证明
区的市民政部 确定由其所 的区民政部 福利企 格 定的,申 福利企 门负责 业资 请 业资
格认定的企业应当向区民政部门提申请。
条 民政部门应当收到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申请之日起 10 个工作内作予以认
定的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认定,发福利企业证书;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
予认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条 福利企业的称、所、经营、法定代表人等主要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
依法办理税务变更登记日起 10 个工作内,向原认定的民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填写福利企业变更申请,并提下列材料:
(一)福利企业证书正、本原件;
(二)变更企业照、税务登记证副复印件。
申请人提的申请材料齐全,原认定的民政部门能够办理变更手续的,应当当
理,发福利企业证书;不办理的,应当收到申请之日起 5个工作内予以办
理。
第十条 福利企业变更经营所,造成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工岗位发生重
或者需要重新配建无的,在办理变更手续时,本办法第条第一款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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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新版浙江省福利企业管理办法新版多篇为范文海网的会员投稿推荐,但愿对你的学习工作带来帮助。章法律任篇一责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向民政部门申请福利企业资格认定或者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认定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设区的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不予办理,给予警告,并可以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办理的,应当予以撤销并通知主管税务机关;已骗取税收优惠的,由主管税务机关依法予以处理。第二十五条福利企业安排残疾人职工低于法定比例和数量在一个年度内累计超过3次的,由原认定的民政部门撤销其福利企业资格。福利企业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的资格认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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