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分析报告(精选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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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分析报告(精选 3篇)
案件分析 告 篇1
    根据刑法规定,确定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无外乎从犯罪构成的四个主客观要件方
面来分析,即犯罪的主体方面,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的客体方面。现
针对本案抢劫罪的四个构成要件对证据的要求作一个分析报告。
    根据《刑法》第 263 条的规定,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
他方法,当场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依照刑法、刑诉法以及有关司法解释,并结合本
案具体案情,认定王某、徐某抢劫罪的证据如下:
    一、认定王某、徐某犯罪主体的相关证据
    刑法中犯罪主体是指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危害行为的自
然人与单位。只有行为主体具备了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与责任能力,才能依法追究其刑事
 责任。 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凡是年满 14 周岁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
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故以下证据可证明本案中王某、徐某的犯罪主体资格:
    (一)王某、徐某的居民身份证;
    (二)王某、徐某的户口簿或户口底卡档案;
    (三)王某、徐某的医院出生证明;
    (四)入学、入伍等登记中及个人履历表中有关年龄证明;
    (五)出生地同一区域邻居中同年、月、日出生者的父母或其他亲友证词;
    (六)王某、徐某的供述及其亲属证词;
    在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上述证据过程中,由于实践中经常发生犯罪嫌疑人或其亲
友通过涂改犯罪嫌疑人年龄的方法逃避刑罚的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边缘年龄的查证,仅依
据身份证和户籍材料是不能完全认定其犯罪主体资格的,故应取得上述证据中的第
(三)、(四)、(五)项,以形成一证据链条,互相印证。
    通过对上述证据的收集和固定,能够证明本案被告人王某今年 26 岁,被告人徐某今
39 岁,在犯罪时均已满 14 周岁,具备《刑法》规定的抢劫罪所要求的责任年龄、刑事
责任能力,故两被告人均为适格的犯罪主体。
    二、抢劫罪主观方面的相关证据
    犯罪主观方面是指行为人对其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的故
意或过失的主观心理态度。
    在主观方面,抢劫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故意的内容必须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
 的。 关于认定本案两被告王某、徐某抢劫罪主观故意的证据有:
    (一)证明王某、徐某抢劫罪主观故意的直接证据为两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1、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各被告共同实施犯罪行了计划各人分实施了相
应的具体犯罪行为。
    首先王某出,寻找一个、能包嫖宿饭店,到深夜时抢劫 小姐 饭店老
,并定由王某一人事先嫖宿饭店内,到深夜时分另给徐某、某发短信,并打开
屋门让两人进屋3 人共同实施抢劫。 选定目标后,王某入住饭店,并给另外两被告发
3人到王某嫖宿房间,由徐某持一把刀看住阿芳,王某、某两人来到饭店老板
夫妇房间,由王某把刀架某的脖子威逼拿钱
    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明被告人实施作案有动机、目的。
    即三个打工挣钱太少手头拮据,于是想找一个又挣钱快门路,由此想
劫取饭店财。并被告均认到劫取财会成他人的财产损失,并压制
反抗的过程中可能会成人身害,为了非法财的目的,希望这种结果发
生,这就具有抢劫罪的主观故意。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明各被告人对共同实施抢劫行为事先进行了商量,并
成了共
    王某出,寻找一个、能包嫖宿饭店,到深夜时抢劫 小姐 饭店老板,徐
某和某均然同意,并共同商量了具体的实施方案。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明各被告害被害人的时是在抢劫行为当时,其目的是
为抢劫排除障碍不是为抢劫完成后而实施害行为。证据可证明行为人是以非法占
有为目的实施压制被害人反抗的行为,合抢劫罪的主观要件。
    (二)在以上所述直接证据的基础上,以下接证据可印证各被告的主观故
意。
    1、被害人述、现场目证人的证
    2、事先踩点场所的现场证据即现场笔录、证人证笔录,证明被告人已
按计划的内容具、踩点印证其主观故意的心理态度。
    3取的物证:西瓜刀手机,能证明被告人在预谋时主观上使用暴力或以暴
力相胁的备,以及积极按照事先预谋实施抢劫行为。
    上述证据的收集和固定证明:
    (一)作为自然人,被告人王某、徐某主观上具有直接故意,即明的行为会发
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该结果的发生。
    (二)对于共同抢劫犯罪,作为共同犯罪与者,各被告人在主观上都明的行
为是在共同犯意支配下实施的共同犯罪行为的分。
    三、各被告犯罪客观方面的相关证据。
    犯罪的客观方面,是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的表现,具体明某犯罪是通过什么样
行为,在什么样的条件下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即犯罪客体行了犯,以及这种侵
成了什么样果的事实特征
    在客观方面,抢劫犯罪的行为人必须具有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
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方法,即抢财物或者迫使被害人
出财物的行为。这种当场对被害人身体实施强的犯罪手段,是抢劫犯罪的本质特征
盗窃罪、诈骗罪、抢罪和敲诈勒索罪的最显著特点
    证明本案被告抢劫犯罪客观方面的证据有:
    (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证明预谋中及在具体实施犯罪过程中使用暴力方法
被害人反抗进行抢劫,被告人徐某持西瓜刀压制被害人阿芳,王某则使西瓜刀这一作
某的脖子威逼出财物,并在某的右手臂狠狠了一,以此威
胁其拿钱后孙某的妻子刘某在某的威逼下告诉两人的抽屉里
    (二)被害人、现场目证人、社其他服务员的证。证明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
的,取暴力、胁的手段压制被害人反抗而强行劫取财物。
    (三)案发现场或从各被告人身上或指认处提取的物证:西瓜刀手机作案具,以
笔录笔录
    (四)定结。物证及其附着物上的血型鉴定、指纹鉴定、DNA 定、定。
    (五)作案具等物证来的相关证据:
    1、同案犯的词证据;
    2、证人或同案犯与本案各被告人的相互笔录
    3定结,从来源处提取的同物及物证所作的同一定。
    (六)抢劫现场笔录及照
    (七)证:检验,证明被害人的位、特征与各被告人的供述、证人
所证明的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的行为及所使用的凶器能否对应。
    证:医院历资料,证明检验
    住宿登记的笔迹鉴定。
    通过上述证据的收集和固定可以相互印证证明:
    (一)各被告人使用了害他人的暴力方法相胁;
    (二)暴力或以暴力相胁指的直接对是被害人本身,非直接指被害人的财
物;
    (三)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胁和当场取得财物。
摘要:

案件分析报告(精选3篇)案件分析告篇报1  根据刑法规定,确定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无外乎从犯罪构成的四个主客观要件方面来分析,即犯罪的主体方面,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的客体方面。现针对本案抢劫罪的四个构成要件对证据的要求作一个分析报告。  根据《刑法》第263条的规定,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依照刑法、刑诉法以及有关司法解释,并结合本案具体案情,认定王某、徐某抢劫罪的证据如下:  一、认定王某、徐某犯罪主体的相关证据  刑法中犯罪主体是指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危害行为的自然人与单位。只有行为主体具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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