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社会实践调研报告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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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篇】社区 正推 工作 研 告矫 进 调 报
一、基本情况
宣威市社区矫正工作于 XX 年开展了社区矫正试点,今年以来,在全市 26 个乡(镇、街道)
全面推开社区矫正工作,进入矫正实施阶段。通过近三年的社区矫正实践探索和全面开展
社区矫正工作以来的情况,目前的社区矫正取得了初步成效,可慨括为三个基本,一是基
本上构筑了社区 正工作管理 ,具体表 全市矫 组织 现为 26 个乡镇街道都成立了社区矫正工
作领导小组,从组织领导和队伍建设上对社区矫正工作给予保障;二是基本上按照中央、
省、市上级部门的要求,认真贯彻宣威市社区矫正工作会议精神,全面开展了社区矫正工
作。三是基本上制定了工作流程、职责、制度,部门衔接、队伍建设、保障措施等制度框
架,对社区矫正对象实施了有效的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奖惩考核、帮助服务。但由于社
区矫正立法滞后,目前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管理和工作程序等方面的规定比较原则,责权
不够明确,实际操作性不强,在社区矫正推进过程中,时常会在制度设计和实际操作中遇
到一些困难和问题。
二、现阶段社区矫正工作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1“、 法与 行上分离。 行刑法和刑事 法的 定,我国目前适用社区 正的 五种执 执 现 诉讼 规 矫 对
”象 即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暂予监外执行、被裁定假释和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
会上服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下发
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则要求,司法行政机关具体承担社区矫正对象的
日常监督管理和帮助教育工作。由此,社区矫正从过去的公安机关单一管理改为公安机关
与司法行政机关共同管理体制。从形式上说,作为执法主体的公安机关不再是社区矫正对
“ ”象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的具体承担者,但仍然是 五种对象 监督管理工作目标管理考核的责
任单位。而从事社区矫正具体指导、管理、组织工作的司法行政机关在法律上却没有刑罚
的执行权。这种状况既影响了社区矫正职能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也影响了刑罚执行工作
的严肃性和实际效果。
2“ ”、 督管理措施乏力。由于 行法律法 五种 象 的 管 定存在一定缺失, 致监 现 规对 对 监 规 导
当前的社区矫正工作缺乏应有的强制力和必要的工作手段,一些具体的监督管理措施和教
“ ”育 正手段 以落 到位。一是 考核乏力, 行法律法 定, 五种 象 能 得矫 难 实 奖惩 现 规规 对 够获
“减刑、假释奖励的实际上只有管制和暂予监外执行对象。至于缓刑对象必须要重大立功
” “ ”表现才可以获得减刑,假释对象 一般不得减刑 ,剥夺政治权利对象则没有减刑奖励。
“ ”二是监督管理手段乏力,现行法律法规规定, 五种对象 违反监管规定可予以收监执行的
只有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对象。对判处管制、缓刑、剥夺政治权利的对象就没有相关规
定,实践中,外出打工或下落不明时,见档不见人的,见人不见档的,占有相当比例而无
“ ”相应处置措施。三是部分矫正手段乏力,现行法律法规对 五种对象 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
的相关规定中,没有明确规定必须参加劳动的内容。虽然刑法第46 “条规定, 被判处有期
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
”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但在实际执行中,该规定是否适用社区矫正对象以及目前适
“用社区矫正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对象是否属于 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
”子,还存在比较大的争议。
3、 接工作缺乏有效机制。社区 正 点工作涉及国家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具有衔 矫 试
相对复杂性。实际运作过程中,相关职能部门之间统一思想、形成共识难度较大。目前,
相关职能部门之间法律文书的传递、社区服刑人员的交接、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等衔
接工作,经常出现不到位、不合拍、不重视等情况,特别是乡镇司法所与派出所的协调、
沟通,由于职能转变还存在思想认识上偏差,以及司法所人员装备上的严重不足,脱管、
漏管对象还占相当大的比例,部分乡镇街道至今还没有移交档案,更不用说对下落不明的
矫正对象的跟踪查找,影响了刑罚执行的效率与质量,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也常常比较被
动。
4、社区 正 伍素 不高。社区 正工作人 不 要 社区 正 象 施管理考核、矫 队 质矫 员 仅对 矫 对 实 奖
及多种形式的教育活 和公益 , 要帮助 正 象解决心理、生活、就 、上学等惩动 劳动 还 矫 对 业
方面的问题和困难。这就要求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具备一定的法学、社会学、心理学、教
育学等 知 和 能力,才能 好地 任工作。但从目前社区 正工作人 的专业 识 组织协调 较 胜矫 员 结
构看,不同程度存在问题:司法所因为受编制限制工作人员较少,部分工作人员学历、业
务能力和文化素质较低;公安机关仍为执法机关,负有协助义务,但常因人员、经费等原
因,工作衔接时常脱节;有的街道、乡镇领导思想不重视、派人不积极,组织领导、经费
安排也存在问题,尤其是村(居)委会治安调解员的素质急待培训提高。
三、关于社区矫正制度建设的几点思考
1、明确社区 正 行机制,构建 一的行刑 。目前,我国的刑事司法体制是,人民法矫 执 统权
院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行使公诉权, 公安机关行使侦查权,司法行政机关行使部分
“ ”刑罚执行权。但现行法律又规定 五种对象 由公安机关执行,这种状况不利于公安机关和
司法行政机关的互相监督和制衡,也不符合国际上刑罚执行一般统一由司法行政机关承担
的惯例。从执行权的属性和公安、检察、法院、司法的分工负责和相互配合的司法体制
看,社区矫正的执行权交由司法行政机关统一行使较为科学合理,有利于政法各部门的相
互监督制约,符合执行权的本质属性,符合我国刑罚执行的原则要求。因此,应当结合当
前正在进行的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积极推进社区矫正立法,将行刑权赋予司法行政
机关行使,逐步规范我国行刑权的运作,形成监禁刑措施与非监禁刑措施良性互动的、统
一的刑 行机制。同 , 在司法行政机关建立与社区 正工作相适 的,自上而下的罚执 时 应矫应
统一协调的专门工作机构。可在司法部设立社区矫正管理局,负责全国社区矫正工作的指
导、管理和协调;在省级设立社区矫正处,县级设立社区矫正科,管理社区矫正工作;街
“道、 司法所直接 社区 正工作。具体地 ,就是要修改 行刑事法律,将 五种乡镇 负责 矫 讲现
”人 的非监禁刑罚权由司法行政机关行使。
2、完善 督管理措施,促使 管有章可循。 督管理是社区 正工作的基 , 督管理监 监 监 矫 础监
“ ”措施的完善对于社区矫正工作的推进显得尤为迫切,彰显重要。针对 五种对象 奖惩中存
“ ”在的 惩处多、奖励难 现象,以及缓刑、假释在减刑方面,既存在条件过高,又有实际执
“ ” “ ”行中认定 立功表现或 重大立功表现 比较困难的问题,应及时推动立法就奖惩原则、种
“类、考核、条件、办理及审批等内容和程序进行相应规定,适度突破完善。针对 五种对
”象 外出打工问题,在健全帮教小组、落实社区矫正责任人,严格请假报告制度,及时掌
握其动向的同时,切实加强与社区矫正对象外出目的地公安、司法行政机关等社区矫正职
能部门的联系和沟通,落实异地委托管理制度,对外出打工对象的个别谈话教育,要紧紧
“ ”抓住其外出与回村两个时段以及传统节日时机实施相关教育。针对 五种对象 下落不明问
“题,可制度创设其严重违反监管规定,即构成重新犯罪,对其实施网上追捕。针对 五种
”对象 参加劳动的问题,仍可制度创设规定社区服务,由法院判决犯罪人到社区进行一定
时间无偿劳动。
3、加大部 接工作,确保 象接收和 正 施。社区 正工作是一 合性的社会系门衔 对 矫 实 矫 项综
统工程,离不开相关职能部门的参与,特别是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机关的协作配
合。加大部门衔接工作,关键要做到两个确保。
“ ”一要确保具 两个要素 ( 在人在、法律文 全)的社区 正 象全部接收。采取集备 户 书齐 矫 对
中交接和日常交接方式进行接收,统一由移交方向社区矫正对象宣读社区矫正宣告书,告
知其必须接受社区矫正,责令其做出书面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向居住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
区矫正,并移送相关法律文书。对社区矫正工作启动时现有社区矫正对象的集中交接,由
派出所宣告,一次性移交司法所。 社区 正工作启 后新增社区 正 象的日常交接,对 矫 动矫 对
属于本地人民法院判 或决定的,由本地人民法院在宣判或作出决定 宣告;属于本地看处 时
守所出所的,由本地看守所宣告;属于外地人民法院判处、决定、裁定,或属于监狱出
“监,或属于外地看守所出所,向居住地派出所报到登记的,由派出所宣告;原不具备 两
”个要素的社区矫正对象,经派出所继续查找回所报到的,由派出所宣告。
“ ” “二要确保社区矫正对象接受监督管理,防止脱管漏管。在社区矫正 执法主体 与 工作主
”体适度分离、配合时期,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应加大衔接工作力度,制定规范性文
件界定具体职责和工作程序。凡涉及社区矫正对象的报到、请销假、行为和心理矫正、参
加公益劳动、汇报思想以及就学、就业、家庭事务等工作,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凡社区
矫正对象不接受、不服从监管或违反监管规定,需要采取强制措施、提请收监、重新追究
刑事责任的,则由公安机关负责。
4、 化 伍建 ,培育一支高素 的社区 正 伍。 化 伍建 ,建立一支 化、强 队 设 质矫 队 强 队 设 职业
专业化的高素质的社区矫正队伍,是社区矫正工作顺利推进的关键所在,对于保障社区矫
正工作的顺利开展非常重要。重点把好三大关:
一是 把 人关。司法行政机关要整合 有工作人 ,把政治 素 的同志充 到司严 选 现 员 业务质强 实
法所;公安机关要抽调专人协助司法行政机关指导司法所和派出所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派
出所也要确定责任心强、经验丰富的民警主动搞好对接;街道、乡镇要抽调想干事、会干
事、能干事的人专职从事社区矫正工作。针对本地实际,认真做好对社会志愿者的选聘工
作,广泛动员和吸收社区内热心矫正工作的社会团体人员、社区服务人员、专家学者、离
退休干部、教师、社区干部等,充实社区矫正工作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二是严把学习关。积极组织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学习培训,掌握专业知识,或采取走出
”去,请进来 相结合的方法,汲取借鉴各地的成功经验。及时调整工作方法上的偏差,弥
补工作措施上的不足。
三是严把管理关。严格遵守各项工作制度,制订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工作绩效考核办法,并
将其作为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奖惩、提拔、评优的重要标准。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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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shokzz
分类: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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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