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聘工管理办法(精选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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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聘工管理办法(精选 5篇)
外聘工管理 法 篇1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实验室的人事管理制度,保护实验室及外聘人员的合法
权益,促进人才流动的合理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
动保障监察条例》及上级有关政策,结合喀斯特重点实验室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聘人员,指实验室从正式职工范围以外聘用、用工期限不超过
一年的城乡各类人员。
     第三条 外聘人员岗位设置应限制在实验室后勤服务,实验室科研与教学原则上不设置
外聘人员岗位。
     第四条 符合设置外聘人员岗位的部门,所需人员应优先从实验室正式职工中聘用,
在正式职工中无合适人选的情况下可聘用非正式职工。
     第五条 外聘人员招聘要遵循平等、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招聘信息、招聘结果
要公布;要按照先 室待聘 工,后 室 工待 配偶、子女及校外社会人 的 序实验 实验 职 员 顺
择优聘用;每次聘用期限每年不得超过 1年。
     第六条 招聘小组人员应实行亲属回避制度。
     第七条 实验室聘用非正式职工,不管经费开支渠道如何,只要聘期一个月以上都要
报人事处审批,人事处备案。
     第八条 审批程序:实验室申请,审核,人事处批准。
     第九条 外聘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身体健康;(2)具备胜任本岗位工作能力;
(3)年龄不小于 20 周岁;(4)无涉嫌政治、经济、刑事及其他问题。
     第十条 外聘人员工资每月不应低于贵州省的城镇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学校负担工资
的,由人事处确定标准,计财处划拨到实验室,实验室代发。由实验室自筹经费负担工资
的,由实验室确定标准并报人事处审核后发放。外聘人员工资要按月发放。
     第十一条 外聘人员医疗、养老、失业、生育、工伤社会保险均按上级有关规定办
理,其各类保险费用均按经费开支渠道由学校或实验室承担,人事处代扣并建立个人帐
户。
     第十二条 实验室按国家规定提供劳动安全卫生防护条件,发放必要的劳动防护用
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由实验室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十三条 外聘人员岗位需要可接受安全、技术教育与培训,可参加实验室组
各类政治思想、业务学及其他文体活动。外聘人员在实验室服务期参加与本职
工作关学习深造(如中专达大专专升本、攻读生,培训),学成归来签约
二年的,学费用与差旅费按正式员工报标准报50%,学成归来签约三年五年的报
70%,学成归来签约五年以上的全部报
     第十四条 外聘人员工作时间加班加点和休假均应与正式职工等
     第十五条 人事处为实验室外聘人员管部门。外聘人员实行类管理,属于学校负
担工资的,由人事处负设岗和定,实验室具体考核和管理;属于实验室负担工资的,
人事处负政策指和用工审批手续,实验室负设岗、定核和管理等工作。
     第十六条 外聘人员均实行劳动合管理与办管理。外聘人员聘一个月以上
的,经人事处批准后由用工位和聘人签订劳动合同书,合同书须明确劳动期限、劳
动任务、劳动条件、劳动纪律、劳动报、社会保险待遇双方违约应承担的任和合
事人一规定的事,合期限每次不能超过 1年。合同书一式三,人事
处、实验室、聘人本人各。合,如聘需重新签订及办理有关手续
签订劳动合同书后,实验室劳动合同书到保卫处、计生办办理有关件,聘期已满
聘、聘,实验室应及学校管部门,并负责收回有关送交保卫处、计生办。
人事处和实验室应劳动合同书进行善管理和保
     第十七条 实验室必须对外聘人员进行上岗和规教育,特别是对险等
工作的外聘人员,要经进行安全生技术方面培训,防的发生。
     第十八条 实验室外聘人员应平等对待,不得歧视,不得随意延长工作时间和无
拖欠工资。实验室因违反本规定出现劳资等方面纠纷,或有关部门处,由
实验室承担任。
     第十九条 外聘人员应遵国家法法规和实验室各制度,不得损害实验室
益,一现违乱纪和有实验室益等行为,一律辞退,并追究本人任。
     第二十条 实验室与聘人员发生劳动争尽量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
仲裁诉讼解决
     第二十一条 按上级劳资计与用工年,实验室应随时向人事处提供外聘人
员工资发放、人员动及其他情况。
     第二十二条 人事处、保卫处、计生办不定期实验室进行劳动用工检查,一经发
现违反规定,将追究实验室要负任。
     第二十三条 外聘人员专达大专专升本或在职攻读生、培训人员,学
未满服务期开实验室的,应全额退还实验室所提供的学费及学间出差补助,并
根据实际情况补偿一定的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具由喀斯特环境地质灾害防治教育部重
点实验室负责解释
外聘工管理 法 篇2
    为规范中心临时外聘人员(“ ”以下称 外聘人员 )管理,保工作的顺,根
据《劳动法》和《劳动合法》的关要,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外聘人员指具有工作岗位需要的能或基本素质,在一定时间内临时
聘在中工作的人员。
     第二条 外聘人员岗位设置、职任务定在临时性辅助性
     第三条 外聘人员应具有所聘岗位需要的化程度和基本能力,对司炉工、工等国
家劳动部门指定为特作业工制外聘用人员,必须持机构核发的件上岗工
作。
     第四条 外聘人员采取劳务派遣的用工式。
     第五条 用人部门聘用外聘人员,每年 12 15 日前须事先人事部门提下一
年的聘用人员需计划申请(见附件一),经中人事部门审核,中心主任办公会批准后
行。
    聘用人员原则上制在需计划之内情况确需增加聘用岗位的,须单独
用人计划,人事部门审核,管中心领导批准。外聘人员应填写《外聘人员审批
》,并按要交被聘用人员材料
    职能部门聘用外聘人员要严格控制,聘用岗位原则上不再增加
     第六条 外聘人员聘用,需符合所聘岗位的基本要
    人员聘根据空缺岗位报情况,经部门审后,填写《外聘人员审批(见附
),并提社会保险等材料,办理手续
    聘用人员合满时,由本人提出续聘申请。如原工作岗位设置,且该聘用人
员在上一合内表现良好技术能力到岗位要的,可以聘。原工作岗位撤销,聘
用人员可申请到其符合聘用条件的岗位工作,无空缺岗位或其不能胜任申请岗位要
的,不再续聘。
     第七条 外聘人员按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社会保险费用费部由用人部门
承担,个人费部聘人员承担。
     第八条 外聘人员劳动报或报标准的核定:
    () 具有技术职务任职资的外聘科及业务人员的报,不得于中
应岗位人员平均工资标准。
    () 技术职务任职资的外聘科及业务人员的报,不得于中
技术员级岗位人员工资标准。
    () 外聘人员的报下限,不得低于北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20xx 对续聘的外聘人员每人每年增加 30 的基本津贴
     第九条 外聘人员的日常管理:
    ()用人部门为外聘人员办理中心出入证件,该出入证件在合同解除时由用人部门
责收回。
    ()用人部门须对外聘人员进行安全保与社会治安管理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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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外聘工管理办法(精选5篇)外聘工管理法篇办1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实验室的人事管理制度,保护实验室及外聘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人才流动的合理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及上级有关政策,结合喀斯特重点实验室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聘人员,指实验室从正式职工范围以外聘用、用工期限不超过一年的城乡各类人员。   第三条外聘人员岗位设置应限制在实验室后勤服务,实验室科研与教学原则上不设置外聘人员岗位。   第四条符合设置外聘人员岗位的部门,所需人员应优先从实验室正式职工中聘用,在正式职工中无合适人选的情况下可聘用非正式职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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