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争议案例分析(精选1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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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争议案例分析(精选 19 篇)
工 争 案例分析 篇伤 议 1
20xx 年8月12 日,陈某在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属项目工地内突发疾病,被送医院
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死亡医学证明书载,直接导致陈某死亡的疾病或情况为猝死,心源
性猝死可能性大,发病至死亡大概时间间隔约 3小时。
20xx 年4月3日,陈某之妻杨某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20xx 年6
月1“ ”日,该区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陈某的事故 视同工伤 。
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至法院,称根据死亡医学证明、派出所询问笔录,陈某去世时
间为早上 7点左右。而公司员工上班时间是早上 9点,因此,陈某去世时不属于工作时
间,也不属于为工作做准备的时间,故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视同工伤情形,请求撤销《认定
工伤决定书》。
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辩称,经调查核实,陈某发病时间与建筑施工企业日常实
际工作时间吻合,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
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 48 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的规定。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后,该公司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
人民法院。
北京二中院审理认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
疾病死亡或者在 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
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据此,20xx 年8月19 日,北
京二中院终审驳回该公司上诉,维持一审法院判决。
工 争 案例分析 篇伤 议 2
张某于 20xx 年3月27 日入职某装饰公司,双方尚未签订劳动合同,装饰公司亦未对
张某进行必要的入职培训和安全教育,20xx 年4月7日,张某在工作过程中,左手被卷入
颗粒粉碎机中造成受伤。20xx 年9月15 日,张某被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11 月28 日
被劳动能力鉴定部门认定达到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六级。20xx 年1月29 日,
张某以装饰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与装饰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装饰
公司以张某还处于试用工阶段,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不同意向张某支付工伤保险
待遇,双方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法院 理后 ,《中 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第七条 定,用人 位自用工之经审 认为 华劳动 规 单
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十九条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
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根据前述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了劳
动关系,试用期也是包含在劳动关系期间内的。张某在为装饰公司提供劳动过程中受伤,
装饰公司未为张某缴纳工伤保险费,张某发生工伤,故装饰公司应承担张某的工伤保险待
遇。张某已达到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六级,且其于 20xx 年1月29 日与装饰公
司解除了劳动关系,故装饰公司应向张某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
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及伤残津贴等各项费
用。
工 争 案例分析 篇伤 议 3
刘某从事装卸工作。20xx 年9月7日中午,刘某下班回家吃午饭,后在乘坐兰某的摩
托车返回单位途中被高某驾驶的肇事车辆撞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公安机关对该事故进行
调查后认定:兰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88.9mg/100ml,属醉酒,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高
某血液中未检出酒精,但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刘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20.8mg/100ml,
在事故中无责任。事后,刘某之妻曹某向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要求确认刘某死亡属于工伤。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为,刘某事发时系醉酒状态,其
死亡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决定不予认定或视同工伤。后曹某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北
京市某区政府作出维持原认定的决定。曹某遂至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 理 ,死者刘某在事故中不承担 任, 然当 其于醉酒状 ,但涉案交经审 认为 责 虽时态
通事故的发生与刘某醉酒行为之间缺乏因果关系,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适用法律错
误,应予纠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只有在醉酒行为与
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前提下才不得作出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结论。某区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局在未区分醉酒行为与事故伤害发生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情况下,将存在
醉酒行为的所有情形一概排除在工伤范围之外,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工 争 案例分析 篇伤 议 4
“ ”关于加强 农村留守学龄前儿童教育 的议案
一、留守儿童现状
儿童是国家之未来,民族之希望。一个人成长的速度有多快跟成长的家庭环境和教育
环境有关。留守儿童在近年已经引起了社会较多的注意,尤其是留守中小学生,对留守学
龄前儿童的关注还比较少。仅以建瓯市为例目前全市留守儿童的规模已经达到 3849 人,
其中 80% “ ”以上居住在农村。三岁看大,七岁至老,学前教育是孩子重要的成长阶段,是
开发幼儿智力的关键时期。孩子们受教育机会不均等,原本智力水平相当的孩子,还没有
“ ”进入义务教育阶段就形成接受能力上的落差,这些儿童已经输在了起跑线上 。他们大多
内向、封闭、有一种强烈的自卑心理。由于缺少正常的家庭生活和家庭教育,不同程度存
在生活失助、学习失教、心理失衡、道德失范、安全失保等问题。
他们主要存在的三个问题:“一是亲子之间的沟通问题;二是这些孩子在与人的交往上
出现一些心理障碍;”三是在学习上出现了一些困难。 一个从小失去关爱的人将来很难成为
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
事实证明,儿童生活环境差、就学机会差,导致了将来就业机会也差,只能从事一些
较低级的、社会认可程度和报酬较低的工作,甚至由于没有稳定生活来源而成为社会不稳
定因素。在这样的背景下,留守学龄前儿童教育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可以说,留守幼儿的
良好教育问题不只是教育安全问题,而应超越教育的问题,是孩子本身的需要,更是社会
和谐发展的需要。
二、农村留守学龄前儿童教育目前存在的问题。
按照国家的现行政策,学前教育不属于义务教育,国家的财政支持并没有延伸到这一
阶段,而是鼓励社会力量办学。据教育厅数据,目前全省公立幼儿园约占有量30%,私利
幼儿园占 70%。由于在城市缺少住房,城市幼儿园收费高,总量不够等原因,从农村的调
研情况来看,在城市打工的农民工绝大部分选择把孩子留在老家。农村各地出现了一些乡
村一级的民办幼儿园和仅有的一所乡镇级的公办幼儿园。然而,农村学龄前留守儿童依然
面临家庭关爱、家庭教育的缺失、学前教育滞后、社会关注不足的严重问题。(1)家庭教
育的缺失。首先表现为监护人观念的落后。学龄前留守儿童一般是由祖辈监护,由于文化
层次低,绝大多数缺少良好的家庭教育,孩子送去幼儿园的目的也就是找个人把孩子看
着,不出事就行。绝大部分的监护人都严重忽视了孩子的智力开发。少数监护人有对孩子
进行智力开发的意识,但由于自身文化素质有限,无法对孩子进行适当的学前教育。调研
中,我们明显感受到大部分留守学龄前儿童在语言表达能力、对安全的认知、问题反应速
度、肢体活跃程度方面,与其他儿童均有比较明显的差距。(2)家庭关爱的缺乏。由于长
期与父母分离,儿童从小缺乏爱抚和亲子间的情感交流,这影响了留守幼儿情感和社会性
的发展。亲子互动的缺失、抚养人模糊的职责意识,造成留守儿童缺乏对信任的感受和体
验,孩子容易产生焦虑感和对别人的不信任,常常会表现出情绪、行为发展的异常,在调
“研中,我们发现有些孩子缺乏主动性和积极性,容易退缩、感情淡漠,患上爱的麻痹
”症;“ ”有的则过度活跃、过分在意别人的关注,表现出一种 爱的饥渴症 。缺少对爱的感受
“ ”和体验极有可能造成这些孩子将来缺少 爱 的能力。(3) 学前教育的缺优。首先表现为幼
儿园硬件设施的不足。农村一般一个乡设立一个幼儿园,其服务半径不足,且多为私立,
办学条件较差。教室多为普通民房改建,室内、室外的活动场所都很有少,没有较为卫生
的学生食堂和厕所,幼儿教育所需的配套设施也很缺乏,例如教辅资料、儿童玩具等。另
外,农村幼儿园的师资力量相当薄弱。从事幼儿教育的老师多为本地居民,文化素质较
低,未经过任何幼儿教育的相关培训,基本不具备幼儿教育的相关专业知识。有的地方还
存在师资数量少且年龄偏老的情况。(4)社会关注的缺少。各级政府对中小学流动儿童、
留守儿童的入学问题做出了很多努力,但是针对学龄前留守儿童、流动儿童的学前教育还
在思考阶段。没有真正拿出可行的措施或方案予以落实。
三、对策建议
透视我国留守儿童现状,很显然,幼儿教育只靠学校头热解决不了问题,需要国家、
政府着力扶助。现就我市留守儿童提出以下对策建议:
(1) 审时度势,将学前教育纳入义务教育体系。 建议将幼儿教育纳入政府的公共服务
体系。加大幼儿教育的财政投入力度,使得幼儿教育形成以政府投入为主、市场为辅的局
面。对已有的农村幼儿园增加财政补贴,并建议把农村留守幼儿教育工作纳入新农村建
设、农民工工作等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置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体系之中,实现幼儿教育
的均等化。
(2) 有的放矢,开展贫困家庭幼儿教育的补助/“ ”救助活动。可制定优先教育区 政
策,针对经济条件差的家庭,以对地理位置和社会环境不利的儿童给予更大的重视和帮
助。尤其通过对贫困家庭的幼儿进行早期补偿教育,使这些家庭走出代代贫穷的恶性循环
圈。政府在学前教育和基础教育方面,优先考虑地理位置和社会环境不利的儿童,采取特
别扶持的政策提高那里儿童的入园、入学率,力求赶上国家规定的水平。此外,在取得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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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争议案例分析(精选19篇)工争案例分析篇伤议1 20xx年8月12日,陈某在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属项目工地内突发疾病,被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死亡医学证明书载,直接导致陈某死亡的疾病或情况为猝死,心源性猝死可能性大,发病至死亡大概时间间隔约3小时。 20xx年4月3日,陈某之妻杨某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20xx年6月1“”日,该区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陈某的事故视同工伤。 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至法院,称根据死亡医学证明、派出所询问笔录,陈某去世时间为早上7点左右。而公司员工上班时间是早上9点,因此,陈某去世时不属于工作时间,也不属于为工作做准备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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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文海小编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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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