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保险机构员工履职回避管理细则(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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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保险机构员工履职回避管理细则(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国银保监会关于银行保险机构员工履职回避工作的指导意见》(银
保监发〔20xx50 号)、《山东银保监局关于转发《中国银保监会关于银行保险机构员工
履职回避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鲁银保监发〔20xx3号)的精神,进一步加强公
司员工履职行为的管理,提升内控机制有效性,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本细则。
“ ”第二条员工履职回避遵循 突出重点、实事求是、强化监督、稳妥有序 的基本原则,营
“ ”造 主动申报、严格回避、公正履职、强化内控 的文化氛围。
第三条本细则员工范围是指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所有在岗人员。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心支公司所有员工履职回避管理。
第二章员工履职回避管理组织构架及主要职责
第五条**中支责任人为员工履职回避工作的主责任人,主要职责包括:负责员工履职回避
工作的组织领导与工作布署;指定员工履职回避牵头部门负责具体工作;审定员工履职回
避相关制度及实施方案;推动员工履职回避工作的实施。
第六条 **中支综合室为员工履职回避牵头部门,负责制定和完善员工履职回避制度;负
责做好员工履职回避宣传教育;负责组织和开展摸排清理工作;负责科学制定分步实施方
案;负责组织或指派人员对未严格执行履职回避要求、未按规定报告亲属信息、逃避履职
回避管理等问题的机构进行调查核实及依据相关规章制度严肃处理。
第七条 各部门责任人及各分支机构责任人是本机构员工履职回避管理的主责任人,负责
辖内员工履职回避的管理责任。
第八条 各级机构应充分认识履职回避工作的重要性,加强宣传教育,统一思想,提高认
识,将履职回避管理作为本机构稳健运行的基础性工作。
第三章 履职回避范围
第九条 履职回避应突出重点,对关键人员和重点业务进行履职回避。包括对公司内部控
制具有重要影响的管理人员的任职回避,员工从事业务活动时的业务回避。
第十条关键人员是指对机构经营管理、风险控制有决策权或重要影响力的各级管理层成员
和内设部门负责人。关键人员包括:
1**中心支公司责任人;
2、根据工作岗位重要程度确定的其他关键人员。
“ ”第十一条除 关键人员 外其他员工为普通员工。
第十二条关键人员应回避的亲属包括配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和近姻亲。
第十三条普通员工应回避的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及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
第四章任职回避
第十四条关键人员任职回避。本人与亲属不在同一方直接隶属于同一管理层
成员的职务或有直接上下级管理关系的职务。不在其中一方任管理层成员的位从事
人事、务、监、内控、内审、风险管理、信审投资决策、投资交易等工
“ ”作。 同一位 主要指关键人员所在机构本部(**中心支公司为同一位)。
关键人员与亲属不同时在其他方有直业务制利害关系等影响内控机制有效性的
岗位工作。
第十五条监管人员亲属任职回避。员工有亲属在监管机构工作的,员工岗位和职责应避
与亲属在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关系。
第十六条公职人员回避。各级机构拟聘党政机关工作的公职人员的,应严格审核是
否符合《公务员》和有关法律规定的任职回避要求,其任职是经原党委组)
审核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同意。
第十七条关键人员和重要岗位员工岗。各部门、各位应对在业务运营、内控管理和风
范等方具有重要影响力的各级管理层成员、内设部门负责人和重要岗位员工进行
岗。
(一)期限:关键人员和重要岗位员工在同一职位任职 5列入轮岗规
根据实际也可以适当延长缩短轮年限期限原则得超过 7
(二)岗方**中支 B职级员工全省范围内进行岗。C及以职级员工原
在同一位进行岗,根据实际也可以在中支公司本部与各营服间进行岗。
(三)员工进行岗时,应合本细则规定的履职回避要求。
(四)员工原则在本人成长地担地市级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确有特殊情况的,
请豁免按规定履行有关审和公程序。
第五章业务回避
第十八条员工在理重点业务时,如涉及本人、亲属或在其他利害关系的,应主动
业务回避,以任何形式施加影响。
第十九条重点业务包括:
(一)招投标资金批类投资类
(二)及本人或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包括于理保、给付类全类业务
等);
(三)监管或公司认为的其他应业务回避的。
第六章回避程序
第二十条任职回避按程序理:
(一)本人提出回避申所在位提出回避建议
(二)任免单位人事部门按管理权进行审核,听取员工本人及相关人员意见,提出
回避意见报任免单位;
(三)任免单位作出决定。要回避的,以调岗位或岗位职责。原则上由职务、职级
较低、司龄较短的一方进行回避。职务或职级相同,根据工作要和实际情况决定其中一
方回避。
(四)因婚姻、职务化等成任职回避关系的,本人应在 30 所在位报告,
6个月内完成任职回避调。在任职回避调整到必须严格实行业务回避。
第二十一条业务回避按以程序理:
(一)本人主动提出回避申,按管理权限由所在位或部门负责人作出回避决定;
(二)本人未提出回避申的,所在位或部门负责人作出回避决定;
(三)殊情况及时履行有关程序的,员工可先行回避,在事及时充相关
第二十二条豁免回避按以程序理:
(一)因客观件限制等特殊情况,确无法按要求进行任职回避的,按职位高人员的
人事管理权,履行相应审程序,在其所在以公
(二)**中支 B)职级以员工总公司组织或总部领导批准
(三)其他职级员工分公司党委或分公司总经理室批准
(四)豁免人员相关信息按度报送至监管部门或属监管机构。
第七章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中支综合室对拟新进人员和岗位人员,应本细则规定严格审查
关,避免形成回避关系。对可能形成回避关系的,应以调
因婚姻、职务化等新形成的回避关系,应及时以调
第二十四条结合本位实际,严格执行本规定关于履职回避的各要求,员工必须服从回
避决定。
各部门、各位员工应主动报告应回避的情形。有要回避的情形不及时报告或有意
报、报、报、报亲属信息,以及通不正当手段逃避履职回避管理的,批评
育,并视情节严重将按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进行严肃处理或处分。
第二十五条各机构违反本规定的,应限期进行正;逾期正的,将对负有领导责任和
责任的人员给予处理或处分。

标签: #银行 #保险 #细则

摘要:

银行保险机构员工履职回避管理细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国银保监会关于银行保险机构员工履职回避工作的指导意见》(银保监发〔20xx〕50号)、《山东银保监局关于转发《中国银保监会关于银行保险机构员工履职回避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鲁银保监发〔20xx〕3号)的精神,进一步加强公司员工履职行为的管理,提升内控机制有效性,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本细则。“”第二条员工履职回避遵循突出重点、实事求是、强化监督、稳妥有序的基本原则,营“”造主动申报、严格回避、公正履职、强化内控的文化氛围。第三条本细则员工范围是指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所有在岗人员。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心支公司所有员工履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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