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事项报报告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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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篇】 干部个人重大事 告制度领导 项报
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一、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我司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建设,
提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自觉性,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
三、报告人应报告下列重大事项:
(一)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
(二)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不含仅在近亲属范围内办理
的上述事宜);
(三)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
(四)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
(五)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本资料权属文秘资源网,放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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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受聘
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
管人员的情况。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也可以报告。
四、 告的重大事 , 由 告人在事后一个月内以 面形式 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 项 应 报 书 报
报告的,应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事前请示批准的,应按规定办理。
本人认为需要事前请示的事项,也可以事前请示。
五、公司党委 部 受理 干部个人重大事 的 告。组织 门负责 领导 项 报
六、 于需要答复的 示,受理 告的部 真研究,及 答复 告人。 告人 根据对 请 报 门应认 时 报 报 应
答复意见办理。
七、对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保密。组织认为应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
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八、领导干部不按本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由公司党委、行政视情节轻
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等处理。
九、公司党委、行政及纪委要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部门要把领导干部
执行本规定的情况作为考核干部的一项内容。负责受理领导干部报告的组织部门每年须将
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向公司党委、纪委报告一次。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 2篇】局 干部个人重大事 告制度的 定领导 项报 规
第一条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和思想作风建设,
依据上级有关规定精神,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局机关副处级
以上干部(包括调研员、助理调研员)。第三条报告人应报告下列重大事项:(一)本
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二)本人参
加与操办的本人、子女及其他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不含仅在近亲属范围内办
理的上述事宜);(三)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留学、劳务
输出和定居的情况;(四)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五)配
偶、子女及直系血亲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六)配偶、子女经营个
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购并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
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
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也可以报告。第四条 本规定第三条所列事
项,应由报告人根据报告内容认真填写《**局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以下简
“ ”称报告表 ),一式两份,于事前 15 日内主动上报受理部门。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
的,应在事后10 天内以书面形式补报,并说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事前请示批准
的,应按规定办理。本人认为需要事前请示的事项,也可事前请示。第五条 局机关副处
级以上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的报告,由局机关党委负责受理。受理部门要对所报告事项
依据有关规定和政策进行审核,于 10 “ ”天内在 报告表上签署意见,并通知报告人。报告
内容情况特殊的,应由受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协商审核,并在 10 天内将审核意见用文字
形式答复给报告人。报告人应按组织答复意见办理。第六条 对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予保
密。组织认为应予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第七
条领导干部不按本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其所在组织应视情节轻重,
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做出检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等处理。第八条 局机
关党委、人事教育处要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机关党委、人事教育处,要把
领导干部执行本规定的情况作为考核干部的一项内容,纳入领导干部行为监察范畴。负责
受理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的机关党委,每年底要将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向上级党委、纪委
综合报告一次。第九条 今后上级有关部门如有新的规定和要求,按新规定、要求执行。
第十条本规定由局机关党委负责解释。第十一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第 3篇】关于 干部个人重大事 告制度的通知领导 项报
各乡镇党委、政府、县委和县级国家机关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各群众团体: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十七届四中全会和中、省、市纪委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对领导干部的
管理和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根据市纪委榆纪发〔20xx〕44
号《关于重申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精神,现就科级以上领导
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有关规定重申如下:
一、报告对象
县、乡两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担任领导职务和非领
导职务的科级以上干部和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科级以上的干部。
二、报告内容
(一)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
(二)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不含仅在近亲属范围内办理
的上述事宜);
(三)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
(四)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
(五)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
(六)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受聘
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
管人员的情况。
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也可以报告。
三、具体要求
(一)办理婚丧嫁娶事宜应于事前一周内向县纪委党风廉政建设室报告;其他个人重大事项
在事后一个月内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当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
(二)对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予保密。组织认为应予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
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三)领导干部应当向党组织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自觉接受监督。领导干部不按规定报
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
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等处理;构成违纪的,给予相应的党政纪处分。报告个人重大
事项的情况作为考核领导干部的一项内容,存入本人廉政档案。
(四)领导干部发生应当报告的个人重大事项,应填写《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备案
表》。对报告内容以外,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情况,要形成书面报告,经所在单位党组织审
核签注意见。县(处)级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要按时上报市纪委党风廉政建设室备案。
科级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要按时上报县纪委党风廉政室备案。
【第 4篇】 瘴痼疾自 自 范文 个人 瘴痼疾自 自 事 告顽 查 纠 顽 查 纠 项报
在上学期间,相信大家都写了很多作文吧,作文是一种记录生活和表达内心想法的方式,
具有创造性和综合性。你见过的别人的作文是什么样的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摘选的顽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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顽瘴痼疾自查自纠范文(六大顽瘴痼疾整治自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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