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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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问题一直以来是理论界讨论的热点,而这么多年过去
了,关于这个问题依旧没有一个统一的回答。有的学者认为,经济没有自己独立的责任,
它所确定的责任只不过是其它部门法责任的援用;有的学者却认为,经济法有自己独立的
责任,这些责任形成了一个完整的、不同于其它部门法的责任体系。
【论文关键词】法律责任;社会本位;弥补;责任体系
一、经济法的法律责任
人们之所以要明确责任,是为了定纷止争,而各类纷争实际上都与一定的利益相关。当
某种利益获得法律上的保护之后,它就被称为法益。不同的法律保护不同的利益,即法
益。为了使其所保护的法益不受侵犯,法律通常会确定侵犯法益后所应承担的责任,而这
种责任的确定必须符合该法律的宗旨。这种违反法律后所应承担的责任被称为法律责任。
从法理上讲,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定义务后所应承担的否定性法律后果。[1]而实
际上,对义务的违反就意味着对法益的侵犯。由于各种法律所要保护的法益不尽相同,它
们赋予其相对人的义务也就不尽相同,那么违反义务后所承担的责任(即所称的否定性法
律后果)也就会不尽相同。
在确定违法者对其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责任时,我们首要考虑的是其行为所造成的影响
(即损害结果)。在评估此种影响时,有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个体主义与整体主义。个
体主义认为,一个人的行为,只会对与其直接交往的人产生影响,对第三人则不会产生多
大影响。因此我们在考虑一个人的行为,或者两个人之间的交互行为时,无须考虑所有的
其他人。个体主义对民法的影响较深,最明显的是合同的相对性。整体主义则认为,一个
人的行为或者两个人之间的交互行为,必然会影响到社会中的其它人,这种影响可能是直
接的,也可能是间接的,可能是现实的,也可能是潜在的。
在考虑经济违法行为的影响时,究竟应该从个体主义出发,还是应该从整体主义出发
呢?要回答这个问题,就必须先分析经济法的立法本位和经济违法行为的特征。首先,经
济法是以社会本位为主导的,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出发点,这是经济法区别于其它传统
部门法的本质性原则。其次,经济违法行为有其特殊性,即显著的负外部性,这就决定了
经济法在考虑其主体的行为时,必须从整体考虑,不仅要考虑其行为的直接作用对象,而
且还要考虑其行为的外部性,考虑其行为对不特定的其它经济主体或者整个社会有机体、
市场秩序的间接影响。比如企业间的合并,从民法上看,也就是说从个体主义看,是企业
本身所享有的、自由的经济决定权的行使,此种自由权利的行使,只要不侵犯他人的合法
利益,就无可厚非。但是我国的反垄断法却规定,当企业间的合并达到一定标准时,必须
构申报,不申报不得合并。从表面上看,这是对企业自由经权的一种干涉,不
过,如果从整体主义出发,从企业合并所产生的负外部性出发,某些企业间的合并
看来没有产生任的不利影响,反而促进了规模效应,但从长远来看,这种合并可能会
者的过度集中,独立利益主体的减少破坏市场原有的状态,损害市场
秩序。所以,经济法在对其主体的行为行评估时,是会以社会本位为指导,并注重
济行为特有的外部性。
、经济法责任的
我们知道,经济学最要的假设就是理性经济人的假设。其实,人的理性假设
在的,经济学只是发现了它,并不是创设了它。人不仅在行经济行为时是理性,在实
其它行为时也是理性。也就是说,理性只是人本身的一种决,它决定人们如
出决定,种决定。我们的有些决定是理性的(通常认为是正解的决定),有些决
定是性的(通常认为是错误的决定)。但意的是,理性只能相对于某一个人来
说,不能相对整个社会来说。
因此,本人认为人在实违法行为时,也是有理性的。也就是说违法主体也是有理
性的利益主体,他在实违法行为时,也会有成本与益的考虑。如果他看到违法的成本
于其违法益时,他会继续该违法行为。法律在确定违法主体的法律责任时,就必
须使违法成本于违法益。
何才能保违法者违法的成本于其违法的益呢?首先,我们应该准确分析违法
行为可能来的各种成本。违法成本指的是组织或个人在实违法行为后所应出的
。一个违法行为往往在着两种成本。一种成本是指违法主体在实违法行为时所考虑
的、法律强加于其身各种处罚一种成本是指违法行为观上造成的影响或损害。[3]
法律的的是通过明确一种成本(即法律责任),来止后一种成本的产生(预防功
能)或弥补后一种成本(弥补能)。由于经济违法行为显著的负外部性,它不仅会造成
个人成本(对个人利益的损害),还会造成社会成本(对社会利益的损害)。所以经济法
行成本弥补时,不仅要弥补个人成本,还要弥补社会成本。由于经济法是以社会本位
为主导的,它更注重的是社会成本的弥补,但这并不意味着它会忽视个人成本。如,反
垄断法规定,经者实垄断行为,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责任。这的民
责任就是一种对个人成本的弥补。经者在实垄断行为时,不仅会直接损害其它经
消费者,还会对整个市场秩序与争机造成不利影响。同时,在经者实垄断行为
后,整个社会会因此而增加一种风险:即其它经者可能行的仿效。所以,这种风险
是一种社会成本。我们知道,弥补是指使受损害的利益恢复到违法行为发生以状态
反垄断法在弥补违法行为造成社会成本时,采取的是现为惩罚赔偿少额赔偿
这种赔偿额高于垄断行为所造成的、直接的、可的损害,但是相对于垄断行为对市场秩
序与争机所造成的损害,以及给社会来的仿效风险,这种赔偿是不的,是
的。
三、经济法的责任体系
文如,法律是为了使其保护的法益不受侵犯,规定法律责任的。因此,法律在
确定法律责任时,是以其后的利益为考的。由于各个部门法后的利益考不同,
其法律责任也不尽相同。但是,我们这所讲的法律责任,不是指的如罚款等责任形
而是各种体的责任形,从一定的利益考出发,按照一定的逻辑组成的责任系统。就
一个体的部门法而,它不可能只采取某一种责任形,而只是对某一种或一些责任形
式更加偏重,这种偏重恰恰是由其后的利益考量驱使的。如在反垄断法中,罚款条款
整个法律责任条款的比例高55%。因为反垄断法要通过罚款这种责任形,来保护
争秩序其后的利益考虑。
经济法责任不同于其它部门法责任现在,其责任系统是行类责任形在先,民
责任形在中,刑事类责任形在后,市场主体的责任在先,主机关的责任在后。这不
仅体现了经济法的社会本位,而且体现了经济法先规市场失灵再控制政府失灵
如,反垄断法第 464748 规定的是罚款,第 50 规定的是民责任,第 5254
定的刑事责任,同也是先规定了市场主体的责任,规定主机关的责任。因此,经济
法责任的独立性,现在它有独立的责任体系。
摘要:

【论文摘要】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问题一直以来是理论界讨论的热点,而这么多年过去了,关于这个问题依旧没有一个统一的回答。有的学者认为,经济没有自己独立的责任,它所确定的责任只不过是其它部门法责任的援用;有的学者却认为,经济法有自己独立的责任,这些责任形成了一个完整的、不同于其它部门法的责任体系。【论文关键词】法律责任;社会本位;弥补;责任体系一、经济法的法律责任人们之所以要明确责任,是为了定纷止争,而各类纷争实际上都与一定的利益相关。当某种利益获得法律上的保护之后,它就被称为法益。不同的法律保护不同的利益,即法益。为了使其所保护的法益不受侵犯,法律通常会确定侵犯法益后所应承担的责任,而这种责任的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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