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食品安全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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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投诉
一、推行食品安全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意义
从苏丹红鸭蛋到三鹿奶粉,从双汇火腿到思念水饺,频繁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让人们谈
食色变。为了保障食品安全,一方面,政府取消了食品免检,设立了添加剂明示、食品安
全有奖举报等制度;另一方面,一些保险公司推出了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这些措施中,前
者只是预防与监督机制,无法解决重大事故发生后的赔偿问题;后者由于存在产品设计上
的缺陷,投保率低,并没有发挥保险应有的作用。为保障人民生命与健康,促进食品行业
的健康运营,维护社会稳定,笔者认为我国应当建立食品安全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下文简
称食强险)制度。其意义在于:
()强化保险分散风险的基本功能
构建食品安全强制保险,一能促进生产者在事故发生后的恢复生产经营。一般情况下,
生产者的赔偿责任能够有效地通过保险公司分散给广大投保人。二能有效地预防和减少事
故的发生。保险公司从自身的利益出发,通常会主动对生产者进行监督管理,引导被保险
人重视安全生产工作,从而使风险得到减小。同时,保险公司具备监督管理的能力,拥有
的一批经验丰富的法律责任风险管理专家,可以为被保险人提供全方位的防损服务。
()强化对受害人的责任保障
突出对第三人的保护是强制保险的重要特征,也是设立强制保险的立法目的之一。设立
食品安全强制保险能够赋予受害人以直接求偿权,在方式上更为便捷,解决了受害人求偿
无门的问题;在资金上更有保障,避免了有权却得不到赔偿的问题,让受害第三人更好地
维权。
()减轻政府财政负担
投保人对风险认识不足,而保险人对于开拓此类责任保险也往往缺乏保障机制,对于一
些原本应由市场消化的市场风险,往往不得不由政府出面买单。设立强制保险能够风险
社会化,减轻政府的财政负担。
二、食 的界定强险
所谓食品安全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下文简称食强险)以食品权责任为保险的的强
责任保险。欲揭示食强险之内涵以下几个概念:
()食品
从一般意义上,食品是指各种供人食用用的品和原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
品的品,是不包括治疗为目的的(《食品安全法》第 99 )食强险
的保险乃侵权责任法上的产品责任,故其食品应为食用产品,作为食品的产品。
根据我国产品质量定,所谓产品,是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 品 量法》第2条第 2)定义明:(1)产品必须是经过加工、制作的;
(2)产品必须用于销售;(3)产品仅限于动产。由此引出的问题是,作为食品的初级农产品
纳入食强险的范围?
对于如何处产品与产品责任法的关系国立法主不一,国等少国家将农
纳入产品责任法的调整范围多数国家则将初级农产品排除在产品责任法调整范围
如《欧共体产品责任2条 定: 品是指各种 ,但初 品及 动产 级农业产 猎获
排斥使们与其动产不动产相附着,也不于产品责任法上的产品。
我国产品质量》虽未确规定不用于产品,其对产品的定义(经过加工、制
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已将初级农产品排除法的调整范围,立法机也另行制定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将农产品定义为来源业的初级产品,动中
植物、动物及其产品。由此可初级农产品在我国不产品质量
制对笔者认为,食强险不应一概排除对食用产品的用。权责任法作为权利
救济法,要通过产品责任(殊侵权责任)规则为产品缺陷的受害者提供救济,也应为
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受害者提供保护(前者用无过责任原,后者用过责任原
)既然都可能产生权责任,便用责任保险食强险之地,于食强险应
用于产品,与其应用于些产品一样属于立法政考量范畴
()食品权责任
作为食强险的保险的,食品权责任是食品(包括食用产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存
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法应当担的权赔偿责任。(1)食品权责任的发生前提是食品
存在缺陷。产品质量法上的产品缺陷,是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人财产安全的不理的
;产品有保障人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符合该标准
(《 品 量法》第46 )。我国产品质量法对产品缺陷的认定取了不险和不
安全标准双重标准概言之,所谓产品缺陷,即某产品不具备人们有权期望的安全
(欧共体 品 任指示第产 责 6)。在此意义上,产品缺陷并一般意义上的产品瑕疵,也
不等同于产品质量合格或符合质量标准(2)食品权责任包括产品责任和一般
责任。上文所述,食品既包括产品质量法上的产品,也包括初级农产品。产品缺陷之
人损害,发生权责任法上的产品责任,于特殊侵权责任(无过责任);若因初级农
品之缺陷之人损害,则须适用一般责原(责任原)(3)食强险的保险
是赔偿责任。权责任多样责任保险作为财产保险的一填补被保险人责
任财产之损,故食强险的保险仅限于被保险人法应当担的权赔偿责任。
三、食强险的立法重
()范围
赔偿范围:应于受害人直接的人身损害,不包括财产损接损害。如果将财产损
害和接损害等有损失都纳入保险人的保责任,将违背强制保险为受害人提供基本保
障而保障的基本原, 同时加重被保险人的保负担,不利于保险的推广。
除外责任:不应故意、重大过部排除故意而,可以分为不真正故意和
故意。行为故意但结果,构真正故意。行为的故意,生产者在奶粉中添加三
聚氰胺,其行为本身是故意。对于大范围伤残死亡结果,生产者是不希望其发
生的,此即结果的过。对于不真正故意引发的责任,保险公司应予以赔偿。行为故意
且结果故意,构成真正故意,真正故意应由事法律调整《刑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
款第()项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的保险事故,构保险诈骗罪。保
险公司对于此情况不担赔偿责任。故故意而,保险人可以免赔的只有真正故意,不
真正故意和重大过除外责任的范围
()道德风险之
前文中除外责任的设计对保险公司不利,可能导保险公司不保。同时,将部
故意行为导的食品安全事故赔偿责任纳入保险赔偿范围,大大减轻了生产者的责任,使
得产品生产经营业可能保险作为避产品责任的方式,引发道德风险。为平衡保险人
和被保险人的利益,可以赋予保险公司偿权,保险公司对于真正故意引发的食品
安全事故而担赔偿责任后,可以直接生产者偿。这可以实现对消者的保
护,真正实现强制保险的价值,二则降低了生产者食品安全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避责任
的机率。
同时,可以参照普业责任保险率制,发挥保的引导作用。被保险人没
有发生食品安全法行为和食品安全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下一低其保险率。
在此后的,被保险人仍然没有发生食品安全法行为和食品安全事故的,保险公司
应当继续降低其保险率,直至最标准之,保险公司应当提其保险率。
,为减少保险人的经营风险,可设定保险赔偿限额。赔偿限额是保险人按照与投保
定的对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的损予以赔偿的最高。在保险期间内
发生责任事故,保险人担的最高赔偿金不得过保险定的计赔偿
限额
()受害人的救济
受害人常因致害人产、逃逸等原因致索赔无门,这不利于消者权益受损后的赔偿。
为解决这一问题,可考虑赋予受害人无条件的直接求权。所谓直接求权,是在发生
食品安全事故人损害而被保险人应当担赔偿责任时,事故的受害者可以直接保险人
支付保险金额限的损害赔偿所谓条件,是受害人无害人无力赔偿
保险人求赔偿,受害人有权选择请求赔偿的对。直接求权是受害人对于保
险人偿给之直接且系求权,非因继受而取得 。它绝对地归属于第三
人,不被保险人之违背单条款而受影响,保险人以被保险人的行为为由,终止保险
者主保险同无效拒绝承担保险责任的,对第三人的保险给付请求权不产生任
何影响。 赋予受害第三人直接求权,能有效地保护受害人的利益。
()食强险的运行
1.定被保险人。食强险的投保人(被保险人)为在中人民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登记
注册、有定经营场所、从事特定行业食品生产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起步阶段在全
的食品行业推广,可选择影响重大的食品类进行试点如肉、蛋、奶制品等领域。可以
考虑区分食品产业类规模,以此为基础确定基

标签: #保险 #安全

摘要:

一、推行食品安全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意义从苏丹红鸭蛋到三鹿奶粉,从双汇火腿到思念水饺,频繁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让人们谈食色变。为了保障食品安全,一方面,政府取消了食品免检,设立了添加剂明示、食品安全有奖举报等制度;另一方面,一些保险公司推出了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这些措施中,前者只是预防与监督机制,无法解决重大事故发生后的赔偿问题;后者由于存在产品设计上的缺陷,投保率低,并没有发挥保险应有的作用。为保障人民生命与健康,促进食品行业的健康运营,维护社会稳定,笔者认为我国应当建立食品安全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下文简称食强险)制度。其意义在于:(一)强化保险分散风险的基本功能构建食品安全强制保险,一能促进生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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