赴德国荷兰人员租赁考察报告
免费
赴德国荷兰人员租赁考察报告
美国的 20 多个城市有专门的人员租赁公司,从事人员租赁的公司有上千家。租赁的
员工都经过培训而且具有专业技能,其中还有获得过博士、硕士学位的专门人员。20 世纪
60 年代中后期,日本劳资关系开始发生变化,于 1986 年颁布了《工人派遣法》。明确规
定了:派遣系统的关系,派遣 26 类工种、派遣合同等,目前,日本有 30 多家全国性连锁
经营的人才派遣公司,在各地的分支机构多达 4600 多个,其派遣就业劳动者人数占全体
雇佣劳动者的 2 %,另有资料反映 1997 年英国、德国、法国租赁人员数量分别占其全体雇
佣劳动者的 1.1%、0.6%和1.6%。人员租赁业虽然所占比例较小,但一直在稳步上升,包
括ibn 公司在内的许许多多电脑公司,都网罗了许多一流的程序设计员,经常将其高价派
遣到其他一些急需开发电脑软件的政府机关或企业。
据统计欧洲 5国通过人员租赁公司实现就业比例为:西班牙 0.7%、德国 1.1%、法国
2.1%、荷兰 4.5%、英国 4.9%。欧盟各国租赁人员由临时合同转为正式合同的平均比例为
43%。
卢森堡是 20xx 年才允许人员租赁形式出现,在北欧国家英国、丹麦、瑞典人员租赁
形式基本还未出现;
葡萄牙、比利时人员租赁类似德国,租赁人员合同开始是有期限的,但也有由有期限
合同转成无期限合同的。
荷兰的人员租赁合同签订,是根据企业租用人员时间多短来确定合同的时间,是有期
限的。荷兰有 1500 家人员租赁公司,其特点是以行业为主,专业化比较强,租赁最高期
限6个月或 1000 个小时,在批准的情况下延长一年。租赁公司不支付工资,但需要支付
其他费用,德国则以介绍面广泛为特点。
英国、爱尔兰、大不列颠大部分地区是租赁人员工资从公司支取,但产假、休假等福
利是雇用企业支付,与荷兰是相反的。租赁人员顶替企业正式员工最长 6个月,其后要进
行申请,但工作半年以后必须转正为企业正式员工。
比利时的人员租赁合同的签订是有期限规定的,租赁时间 1-3 个月,租赁人员顶替企
业正式员工最长 3个月,其后要进行申请,但工作半年以后必须转正为企业正式员工。
芬兰国家规定,不允许人员租赁公司向求职人员收取任何费用。
① ② ③法国只允许三种情况进行人员租赁, 季节性工作生产量造成人员紧张 因病不能
工作造成人员紧缺。
英国两种租赁模式,一种类似爱尔兰模式,工资由租赁公司和租赁人员协商,租赁期
限无限制;一种类似德国模式,德国劳动法制约人员租赁公司,英国则没有,但有两点限
① ②制:因罢工产生短缺不允许租赁公司派人 禁止企业在半年内解雇某人,又通过人员租
赁公司租赁该人。
奥地利 80 年代末,出台人员租赁法规,工资根据行业确定,德国工资与行业无关
(根据工种确定);租赁人员与企业正常雇员权利平等,并与德国不同可涉及建筑行业。
瑞典 1993 年开始,除政府性质的职业介绍机构外,人员租赁公司仅涉及办公室人
员,其他领域无租赁现象。工会组织的人员租赁公司出现出租工程师等高层次人员。
西班牙 90 年代中期开始有私人商业租赁公司,国家禁止租赁公司主动提出要求企业
与租赁人员将租赁关系转成固定关系。但不禁止租赁人员与租赁公司解除关系与企业签订
关系;租赁期限最长 3个月,申请可延长半年。西班牙规定只允许在季节性缺人时和正式
人员上岗前的空档期租用人员;同时还规定人员租赁公司的利润中必须支出一定比例用于
租赁人员的培训。
德国拥有相对发达和完善的医疗保险体系与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卫生总费用占 gdp 的
11.5%,保障了民众享有很高水平的医疗卫生服务。20xx 年,德国人均期望寿命达到了 81
岁,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为4‰,孕产妇死亡率为7/10 万,均处于世界领先水平。目前
80%的德国民众对国家医疗卫生体制表示满意。中德两国在文化传统、价值观念、社会制
度以及卫生国情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但德国作为世界、欧洲大国和发达国家,在医疗卫
生事业发展改革方面的经验和做法对我国具有借鉴意义。
一、关于德国医疗保险制度及其改革
建立较为健全的全民医疗保险制度,是德国医疗卫生体制中最基本、最重要也最具特
“ ” “ ”色的制度。德国的医保在医疗卫生改革与发展中发挥了至关重要的 指挥棒 和 信号灯 作
用,德国医改的实质是围绕医保体系改革展开的。1883 年,俾斯麦时期的德国国会颁布了
《劳动者医疗保险法》,建立起世界上第一个法定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经过 130 年的运行
和不断 展,德国已 形成了包括医 保 、医 服 和医 提供体系的完整高效的医发 经 疗 险 疗 务 药 疗
保障体制,并经历了多次世界经济危机、两次世界大战和两德统一等重大考验,基本解决
了德国人民的疾病保障问题,提高了生活质量,促进了社会稳定和谐。
(一)医保管理体制和架构
德国在医疗保险制度的管理上建立了一套既相互制衡又相互配合的精巧机制(见附
图)。在联邦层面主要涉及卫生部、医保局、联邦联合委员会(gba)、联邦医保最高联
合会以及医保经办机构等五个方面。
1、联邦卫生部。卫生部在医保方面的职责主要有 3项:一是向联邦议会和联邦参议
院提出立法建议,拟订法律草案。二是制订和完善相关政策。三是实施行业监管。联邦卫
“ ”生部 掌舵而不划桨 ,具体的专业性、审批性以及经办性工作一般由相应的其他机构承
担。
2、联邦医保局。作为政府独立部门,其主要职责,一是负责医保基金的归集与再分
配。二是负责医保基金的风险调节和运行监管。联邦医保局在业务上接受联邦卫生部的行
业监督。
3、联邦联合委员会(gba)。gba 是德国医疗卫生行业最重要的社会组织,主要负责
制定法定医疗保险报销目录以及门诊医疗服务技术标准等。医院、门诊和住院医师(包括
牙医等)、医保等行业组织都是 gba 成员单位。gba 作出的决策或决定,有关各方面必须
遵守。gba 制定的重大政策需报卫生部审查。卫生部主要进行合法性审查(审查是否符合
联邦法律和医疗卫生行为基本准则方面的要求),不审查具体的专业内容。gba 决策通过
全体委员会议按照简单多数投票表决,作出决定。委员会议由13 名委员组成,其中医保
经办机构代表5人,医师代表5人(门诊医师 2人,住院医师 2人,牙医1人,其中住院
医师代表含医院管理者),均由各自的行业组织选举产生;社会贤达等中立代表3人,由
卫生部审查决定人选;委员任期6年。全体委员会议向媒体和社会公开,患者代表也可参
加会议,但没有表决权。gba 下设 9个部门,有专职工作人员约150 人。gba 运行 来源经费
于医保经费,年均约为3000 万欧元,一半用于专职人员的工资,一半用于委托外包研究
论证服务。这种运作方式基本杜绝了医保目录制定等方面的贪腐和寻租行为。
4、联邦医保最高联合会。主要负责制定具体的医保管理政策,对医保经办机构实施
具体监督管理,与医疗和药品服务涉及的利益方谈判价格,参与gba 的决策,反映行业诉
求和争取行业利益。
5、医保经办机构。主要负责经办事务,属非营利性机构,相互之间存在竞争关系,
根据市场法则优胜劣汰。近年来,德国允许投保人自由调换医保经办机构。通过竞争与合
并,全国医保经办机构从 1994 年的 1221 家减少到目前的 131 家。医保经办机构运行经费
从医保基金中支付,提取比例最多可达5%,但不能营利;有结余时,可对投保人返还部分
保费或给予适当优惠;亏损时,可以向投保人追缴保费,但医保经办机构出于竞争考虑很
少这样做。医保经办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任何人投保,不得经办私人医疗保险,也不
“ ”得充当 掮客 ,把投保人以任何形式介绍给其他的保险机构。目前,德国最大的医保经办
机构(aok)市场占有率约三分之一,有 11 家分公司,近5.5 万名员工,设立了1250 个地
区服务中心,而最小的医保经办机构投保人不到 10 万人。政府鼓励经办机构兼并、重
组,预计机构数目还将进一步减少。在内部治理上,医保经办机构设立管理委员会和理事
会,管委会由雇主、雇员以及投保人代表组成,主席由中立人士担任,任期4年。管委会
协商研究机构预算、制定中长期战略发展规划以及选举理事等重大事宜,按简单多数的原
则作出决策。理事会负责执行管理委员会的决策,成员属于医保经办机构专职人员。
医生、医院等行业自治组织也参与医保管理相关工作。这些组织分别代表相关利益群
体,在联邦卫生部的宏观管理和政府提供的平台上就医疗保险制度具体内容进行协商,促
进制度不断完善。
(二)医保制度设计
德国医疗保险制度主要分为法定医疗保险和私人医疗保险(商业保险),两者相互补
充。其中,法定医疗保险为主干,强制性要求雇员参加,覆盖全国 91.5%的人群;私人医
疗保险覆盖 8%左右的人群,主要是自由职业者和收入比较高的人参加,公务员因历史沿革
等原因也参加私人医疗保险。按照德国法律规定,医保基金征缴上体现共济性,年收入低
于53550 欧元以下的雇员必须参加法定医疗保险,超过这一收入标准的,可自主选择参加
法定医疗保险或私人医疗保险。法定医疗保险实行与个人经济收入水平相挂钩的缴费机
制,总的缴费比例是 15.5%,大体上由雇主和雇员各缴一半。法定医疗保险人均筹资约
2200 欧元(约合人民币17030 元)。家庭中有工作的人按规定缴费参保,没有收入来源的
“ ”家属可以免费联保, 一人投保,全家受益 ,所需经费由政府的财政补助,目前财政专项
补助每年达到 104 亿欧元。退休和失业人员个人继续缴费,雇主缴费部分分别从养老保险
基金和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20xx 年起,医保改革建立了不同人群间的医保基金风险调节
机制,医保经办机构收取医保资金后统一上缴到联邦医保局,由医保局根据风险平衡计算
摘要:
展开>>
收起<<
赴德国荷兰人员租赁考察报告 美国的20多个城市有专门的人员租赁公司,从事人员租赁的公司有上千家。租赁的员工都经过培训而且具有专业技能,其中还有获得过博士、硕士学位的专门人员。20世纪60年代中后期,日本劳资关系开始发生变化,于1986年颁布了《工人派遣法》。明确规定了:派遣系统的关系,派遣26类工种、派遣合同等,目前,日本有30多家全国性连锁经营的人才派遣公司,在各地的分支机构多达4600多个,其派遣就业劳动者人数占全体雇佣劳动者的2 %,另有资料反映1997年英国、德国、法国租赁人员数量分别占其全体雇佣劳动者的1.1%、0.6%和1.6%。人员租赁业虽然所占比例较小,但一直在稳步上升,包 ...
声明:本文档由网友提供,仅限参考学习,如有不妥或产生版权问题,请联系我们及时删除。
客服请联系: fanwenhaiwang@163.com 微信:fanwenhai2012
作者:文海小编1
分类:实用范文
价格:免费
属性:7 页
大小:46.77KB
格式:DOCX
时间:2024-0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