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条款(精选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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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条款(精选 3篇)
用汽 失保 合同条款 篇营业 车损 险 1
    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条款
    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
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营业用汽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
区)行驶的,用于客、货运输或租赁,并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汽车。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附加险
不能单独承保。
    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
而是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保险责任
     第四条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
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碰撞、倾极、坠落,
    (二)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三)暴风、龙卷风;
    (四)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
    (五)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六)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
     第五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
的、合理的施救 用,由保 人承担,最高不超 保 金 的数 。 过 险 额
    责任免除
     第六条 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车辆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政府征用;
    (二)竞赛、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三)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活动;
    (四)驾驶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车辆;
    (五)保险车辆肇事逃逸;
    (六)驾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无驾驶或驾驶车辆驾驶证准驾车相符
    2.公安交通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驾驶的情况下驾车;
    3.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员无国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使用保险车辆;
    )保险车辆不具备行驶证件
     条 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自然损、朽蚀、故轮胎单独损
    (二)玻璃单独破碎、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
    (三)人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
    (四)灾、爆炸、自造成的损失;
    是指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或所载货物自原因起火燃烧
    (五)因污染(含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
    (六)因场价格变动造成的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
    )车辆标准配置以外,投保的新增设备的损失;
    )在排气筒进气管的水中动,或被水未经必要理而动车辆,
使发动
    )保险车辆所载货物坠落、倒塌、撞击、泄漏造成的损失;
    )被盗窃抢劫抢夺,以及因被盗窃抢劫抢夺或车上零部件、附
属 失;设备丢
    一)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员的故行为造成的损失。
     条 其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金额
     条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从下列三方式中选确定,保险人根据确定保
险金额的不同方式承担应的赔偿责任:
    (一)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购置价确定。
    本保险合同中的购置价是指在保险合同订地购置与保险车辆同类型新车(含车
购置税)的价
    (二)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
    本保险合同中的实际价值是指同类型车辆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
    折旧年计算,不的,不计折旧最高折旧金额不过投保时保险车辆
置价的 80%。
    (三)在投保时保险车辆的购置价内协商确定。
    (四)投保车辆标准配置以外的新增设备,应在保险合同中列明设备名称与格清
单,并按设备的实际价值加保险金额。新增设备随保险车辆一并折旧
    保险期限
     条 除有约定外,保险期限为一,以保险单载起讫时间为
    保险人义务
     一条 保险人在承保时,应投保人说明投保险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
期限、保险费及支付法、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等
     二条 保险人应及时受理被保险人的事故报案,并尽快进查勘
    保险人接到报案48  时内未进查勘且未给予受理意见,造成财产损失无法确定
的,以被保 人提供的 照片、 失清 、事故 明和修理 票作 付理算依财产损 单 发 为赔
据。
     三条 保险人收被保险人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
    (一)保险人应根据事故性、损失情况,及时被保险人提供索须知审核索
料后为有证明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证明
料。
    (二)在被保险人提供了各种必要单后,保险人应当迅速审查核定,并将核结果
及时通知被保险人。
    (三)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被保险人成赔偿协议10 内支付赔
款。
     四条 保险人理保险业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业财产情况及
隐私,负有保义务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五条 投保人应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询问告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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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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